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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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2024-04-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 文號:45-113-050004 事由:本局113年4月17日派員查察,貴公司領有本局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高市環局衛字第11138210000號函),稽查當時現場有堆放廢冰箱約6台,惟現場核准面積範圍內有堆置H型鋼及建材用品(少量),並停放2台大型營建建用吊車,有人正從事鋼材塗漆作業,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文件不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局113年4月17日派員查察,貴公司領有本局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高市環局衛字第11138210000號函),稽查當時現場有堆置廢冰箱約6台,惟現場核准面積範圍內有堆置H型鋼及建材用品(少量),並停放2台大型營建用吊車,有人員正從事鋼材塗漆作業,與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文件不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否 |
限2024-07-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分期繳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