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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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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9 (2023-06-0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命貴公司廠內金屬表面處理作業(涉水污染防治法廢水產生部分)全部停工或停業。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2-080004 事由:本局於112年6月2日16時整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查貴廠址設有數臺震動研磨機,亦有3座廢水槽貯留廢水,未有排水之情事。貴公司人員於112年6月6日至本局表示,有試用廠內震動研磨機進行金屬表面處理(磨光),所產生之廢水排至槽體貯存未有排放,貴公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金屬表面處理業(從事金屬及其製品之表面磨光……及其他化學處理之事業……)且逕自貯留廢水,惟未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貯留許可文件。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