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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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2025-01-2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4-070057 事由:本局於114年1月22日22時15分派員至營建工地稽查,查獲貴公司於19時後使用動力機械從事灌漿作業,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及本局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規定:「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行為」之規定;違規改善情形:現場已立即停止操作,噪音已改善,爰不另予限期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
2025-07-11 (2025-05-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4-070047 事由:本局於114年5月31日22時45分派員建築工地稽查,查獲貴公司於晚上7時後使用動力機械從事作業,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及本局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規定:「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行為」,本局爰依同法第23條規定限期立即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
2025-07-02 (2025-01-1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4-070005 事由:本局於114年1月14日22時34分派員至營建工地稽查,查獲貴公司於19時後使用動力機械從事灌漿作業,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及本局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規定:「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行為」之規定;違規改善情形:現場已立即停止操作,噪音已改善,爰不另予限期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
2025-01-20 (2024-12-1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4-010550 事由:本局於113年12月15日15時整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進行營建工程工地內抽取地下水溢出導致污地面染情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違規改善情形: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水,爰此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24-12-03 (2024-10-0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3-120014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於113年10月7日7時43分前往稽查,查獲貴公司於場內使用動力機具施工作業,就貴公司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具施工作業致妨礙安寧,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及本局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點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違規改善部分:現場立即停工。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尚未繳款 |
2024-05-23 (2023-10-2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3-050484 事由:本局於112年10月27日14時00分派員稽查,現場正從事營建工程,並發現貴公司有明顯車輛進出工地將泥土帶出致污染道路,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違規改善部分:現場立即派員清洗街道,已清理完成,爰不另予限期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4,8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3-08 (2022-12-1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2-030125 事由: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作業致妨礙安寧,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及本局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點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