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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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1 (2023-03-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 文號:31-112-100001 事由:本局於112年3月23日派員至貴機構(高雄市旗津區旗港路33號5樓)進行飲水設備使用稽查結果,貴機構設置有二台飲水機,經查其大腸桿菌群檢測日期為:111年3月15日、111年6月17日、111年10月26日及112年1月3日;其中111年6月17日至111年10月26日之間隔為四個月,未符「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之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之規定。已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