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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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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2023-12-09)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0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文號:41-113-030015 事由:1.本案係112年12月9日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通報營業曳引車載運營建廢棄物違規案件本局會同稽查作業。 2.本局於112年12月9日9時5分派員會同南投派出所員警前往稽查結果,在信義街與祖祠路交叉路口路段攔查興豪工程有限公司所屬營業曳引車車號KES-9206(車斗車號HAB-6351 )載運營建廢棄物磚頭、石、土、混擬土、鋼筋未持有隨車之產出源(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查驗,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當場依法告發辦理(現場拍照存證)。 3.現場稽查時該公司所屬營業曳引車車號KES-9206○○操作駕駛,另現場駕駛陳述營建廢棄物產出源為南投市民族路246號,另陳述無具體事實證明欲前往何處處理。 4.查興豪工程有限公司所屬營業曳引車車號KES-9206未具廢棄物清除許可之清除車輛資格,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且未領有清除處理許可而從事辦理營建廢棄物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41條第1項.第46條第4款規定,當場依法告發辦理。 5. 以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41條第1項..第46第4款規定涉行政刑法,移由警方單位協助辦理(扣留車輛)移送作業。 6. 本案依法將該車輛載運營建廢棄物當場退回原產生源處所或委由合法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並有相關處理證明文件以供查證。 |
否 |
限2024-03-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