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0 (2022-03-24) |
桃園市 |
主旨:停止營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0-111-090031 事由:本局111年3月24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及臺端(秉磊工程行負責人)進行到案說明,所述觀音區樹新段638地號之廢棄物為110年4月自新北市鶯歌區永和街95號7樓裝潢工程所產出,並由臺端再委託梁○鵬及麥○鈞清除處理前述廢棄物,惟臺端未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逕自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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