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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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2024-08-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090026 事由:本局113年8月2日至貴公司稽查,稽查當時金屬表面清洗程序(M02)正常操作,許可核定酸洗作業區(E004)廢氣經填充式洗滌塔(A002)處理後,由排放管道(P003)排放。現場發現E004正常操作下,A002洗滌液抽水馬達未開啟,洗滌液蓄水池無洗滌液,貴公司未維持A002之正常運作,致E004廢氣未經處理後排放,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10-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尚未繳款 |
2011-10-12 (2011-09-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 文號:30-100-100011 |
否 | 不須改善 |
1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