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順工業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96983649
企業名稱: 乙順工業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乙順工業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9-01-09
(2018-11-1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
文號:40-108-010005
事由:查貴公司位於本縣彰化市竹和路200巷109號(管制編號:N0705022)從是金屬製品製造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1月19日前往貴公司稽查,發現其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塑膠袋盛裝貯存於廠房內,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及未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02
(2018-11-19)
*違規情節重大
彰化縣 主旨:請於文到日起立即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並廢止原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彰縣環水許字第03643-00號)。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8-010003
事由:查獲貴公司以沉水馬達(2HP)連接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未登載之塑膠軟管(3分管),將製程區所產作業廢水未經處理直接繞流排至廠區下方之排水道,該排水道最終匯流至東西二圳,於繞流排放口採集水樣,經檢測結果有害健康物質六價鉻最高值為28.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5mg/L)55.4倍,有害健康物質總鉻最高值為29.9mg/L,超過彰化縣東西二圳放流水標準(1.75mg/L)16倍,有害健康物質銅最高值為10.2mg/L,超過彰化縣東西二圳放流水標準(1.15mg/L)7.9倍,有害健康物質鎳最高值為3.0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mg/L)2倍,有害健康物質氰化物最高值為1.5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mg/L)0.5倍,重金屬鋅最高值為10.0mg/L,超過彰化縣東西二圳放流水標準(2.45mg/L)3倍,且貴公司除以繞流管線排放未經處理的作業廢水外,另以傾倒方式直接將含高濃度銅重金屬作業廢水排入貴公司廠區下方之排水道,貴公司蓄意繞流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且未符合彰化縣東西二圳放流水標準及放流水標準之作業廢水至廠區下方排水道之行為,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並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情節重大。
不須改善 不須繳納
2018-01-21
(2017-04-26)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因貴公司已於106年10月31日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另自陳後續將依規定保留資料,本案不另定限期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
文號:30-107-010071
事由:1.用水來源為地下水及蒸餾水,與許可登記為自來水及蒸餾水不符。 2.廢水處理設施之藥品採購之單據或發票影本,未依定留存5年。
不須改善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9-12
(2014-02-1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30000元整,並限期103年11月25日前,檢具功能測試報告書及具體改善證明文件等資料,經 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11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3-090010
限2014-11-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8-25
(2013-12-1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3年11月25日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經技師簽證者之功能測試報告書,並檢具具體改善證明文件,經 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11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3-080029
限2014-11-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7-01
(2013-06-0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限期於102年7月30日前完成改善,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2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070001
限2013-07-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10
(2008-12-1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並限期98年4月15日前,檢具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8年04月15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8-020007
限2009-04-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1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08-04-03
(2008-02-2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限期於97年6月16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改善期限屆滿日前,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廢水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於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7年06月16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7-040004
限2008-06-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