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97035928
企業名稱: 永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永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02-03
(2024-12-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4-020001
事由:貴公司系承攬小港機場滑行道系統改善工程,因白天有航班進出無法作業,故於夜晚時段進行工程施作,貴公司坦承是(10)日約2時餘分該址工地使用動力機具進行滑行道打除作業,且當時尚未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性工程之證明文件,故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公告事項四,依法告發。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6-04
(2016-04-0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60009
事由:貴事業承攬永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廠房增建工程(合約金額:17,000,000元,工程面積:1847.57平方公尺,執照號碼:(109)桃市都建執照字第會觀01170號),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依桃園市政府110年5月6日府都建施字第1100111805號函說明十三,該工程已於105年4月1日先行動工,惟查貴事業迄今尚未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貴事業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擅自動工,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6-04
(2016-04-0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060011
事由:本局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貴事業該營建工程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申報資料,發現貴事業該營建工程於105年4月1日動工後未依規定上網申報該營建工程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6-04
(2016-04-0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0-060012
事由:營建工程產出之事業廢棄物應依規定委託清除、處理,惟貴事業承攬工程之工程進度已達100%且未有相關廢棄物流向之紀錄,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26
(2019-07-30)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8-080024
事由:貴公司於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一段74-75公里處道路,使用動力機具進行路面重鋪作業致產生噪音,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之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07月30日02時50分派員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於公告時段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從事路面重鋪作業影響附近居民生活品質。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26
(2019-07-30)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8-080025
事由:貴公司於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一段74-75公里處道路,使用動力機具進行路面重鋪作業致產生噪音,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之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07月30日03時40分派員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於公告時段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從事路面重鋪作業影響附近居民生活品質。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10-14
(2016-05-0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5-100013
不須改善 1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10-14
(2016-05-0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5-100014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未有違反之情事...
不須改善 15,000
不須繳納
2015-04-20
(2015-02-06)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5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4-040001
限2015-05-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1-26
(2014-12-17)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1月1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20-104-010004
限2015-0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