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鵬瀝青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97051216
企業名稱: 永鵬瀝青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永鵬瀝青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06-06
(2022-04-1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1年07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文號:20-111-060006
事由:本局於110年4月12日派員執行環保署下放名單稽查,稽查發現貴公司瀝青廠場現場缺失,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記點如下:(一)、貴公司應維護其所管理之道路,車行路徑色差,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扣4點。(二)、堆置區土堆未覆蓋防塵網達80%,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扣4點。(三)、出入口未設置清洗設備至車輛出入造成路面色差,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扣10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18點。
限2022-07-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6-06
(2022-04-1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命貴公司「堆置場作業程序」停工,未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前不得操作;並限期於111年8月12日前申請取得許可證,向本局報請查驗,屆期未檢具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8月12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7條
文號:20-111-060007
事由:本局於110年4月12日派員執行環保署下放名單稽查,稽查發現貴公司於新化區新化段太子廟小段0011-0004地號土地堆置砂石及瀝青破碎料,經目測堆置體積超過3000立方公尺,該堆置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行業,貴公司未領有核發之許可證逕行操作。
限2022-08-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0-16
(2019-08-0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
文號:40-108-100011
事由:貴公司從事熱拌瀝青混凝土及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業,經本局於108年8月3日派員前往永康區埔北段55地號査察,發現貴公司將工程刨除瀝青廢料貯放於案址空地內,惟現場貯存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13
(2018-05-1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文號:20-107-070007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8日派員稽查,貴公司(管制編號:R8903529)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2),現場查核缺失如下:1.廠內堆置場採防塵網,覆蓋未達80%,扣4點;2.車行路徑車輪痕跡明顯路徑髒污,扣4點;3.公私場所出入口未設置加壓洗車設施,扣4點;4.出入口路徑髒污致路面色差,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6點,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限2018-07-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1-29
(2017-09-1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6-110036
事由:貴公司從事瀝青混凝土製造,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指之事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12日至該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將集塵灰(D-1099)露天堆置於貯料倉下方及廠後方空地,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集塵灰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限2017-1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6-17
(2011-02-1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0-060054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6-17
(2011-02-1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0-060055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7-11-14
(2007-09-2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30005
不須改善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