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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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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2025-01-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4-020042 事由:經查貴公司新營廠係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本局人員114年1月4日9時22分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廠作業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正常運作中,現場查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產出廢鑄砂(R-1201)貯存地點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不符,涉及廢清書變更異動。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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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2020-12-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40052 事由:貴公司新營廠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本局於109年12月7日執行聯合稽查,發現該廠D-0501及R-1201堆置位置與其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配置圖不符,顯該廠未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營運。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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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2020-05-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09-060004 事由:貴公司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南市廢清乙字第196-1100331-00號),機構負責人戶籍地址原為臺南市鹽水區,107年3月26日變更為臺南市新營區。貴公司109年5月6日以台灣銅業字第1090506-1號函申請變更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機構負責人地址變更,明顯未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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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2019-12-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2款 文號:40-109-020026 事由: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2月10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產出之事業廢棄物銅及其化合物(C-0110)未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無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露天堆置。 |
否 |
限2020-05-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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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2019-12-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0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20027 事由: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2月10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廢耐火磚(D-0501)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無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露天堆置。 |
否 |
限2020-05-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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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5 (2020-01-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20008 事由: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本局於109年1月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棄物貯存區未依規定貯存,與所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平面配置圖不相符。 |
否 |
限2020-03-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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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2018-06-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30-107-090026 事由:貴公司新營廠屬金屬基本工業,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南市府環水字第01763-03號)登載核准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口:16 CMD,惟查貴公司新營廠申報106年4月至6月定期申報排入污水下水道廢水量:1655 m3(1655/91=18.18CMD),106年7月至9月定期申報排入污水下水道廢水量:1625 m3(1625/92=17.66CMD),107年4月至6月定期申報排入污水下水道廢水量:1545 m3(1545/91=16.97CMD)皆超出本府核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登載核准量:16 CMD,未依本府核發水污染防治措施運作。 |
否 |
限2018-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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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5 (2010-02-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099-030003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