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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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2017-08-0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文號:44-107-110007 事由:貴事業係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2桃廢清字第0667-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報請核發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核發機關備查。」。經查貴事業專責人員陳○○於106年3月25日離職,惟貴事業未於15日內(即106年4月9日前)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