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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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3 (2017-02-2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製造程序」停工,且限期106年6月22日前申請取得操作許可證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30026 事由:貴公司使用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樹酯(物品名稱:SA-988;成分:丁酮、甲苯、二甲基甲醯胺、聚氨酯),以人工合成方式於基材上形成聚胺脂膜,經確認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2批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製造程序,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2月23日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查有污染源:塗佈機台及烘箱等污染源運作中。貴公司未取得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告發處分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