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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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2012-09-0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7-030001 事由:依本府環境保護局案陳貴公司105年9月26日(105)嘉字第026號函、105年12月26日(105)嘉字第031號函、106年3月29日(106)嘉字第005號函、106年6月23日(106)嘉字第009號函、106年9月28日(106)嘉字第013號函、106年12月21日(106)嘉字第018號函所附營運期間第11至16期環境監測報告書所載內容及回覆說明,經查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5年10年14日(桃環綜字第1050087386號)已函請貴公司就「101年7月逕行於施工期間停止監測水位,是否已依環評法辦理變更...」進行說明,貴公司於105年12月26日(105)嘉字第031號函提送營運期間第12期環境監測報告書時,於該報告書審-1頁回覆說明,略以「本案於101年7月因工地安全及需求將地下水井限縮,改採自動抽...,故無法量測地下水位。...後已重新完成鑽井作業並進行量測。...」,本案自101年7月至105年10月間,確實未進行地下水位監測,即未依審查核定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登載內容、承諾事項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核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8-02 (2017-03-13)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93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94條第1項 文號:30-106-080003 事由:貴公司所屬臻觀社區下水道系統於106年3月13日方提送105年度廢(污)水定期檢測申報,已逾每年一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資料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2-02 (2015-09-22)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05-020008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