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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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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2021-11-02)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10005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1月2日至貴公司二廠(美工路42號大門右側處)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37,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3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否 |
限2022-02-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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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2021-11-17)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10004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1月17日至貴公司二廠排放管道P001,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1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74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1,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62條規定。 |
否 |
限2022-02-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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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2020-11-20)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10009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9年11月20日至貴公司二廠(地址:花蓮市美工路42號)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25,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3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否 |
限2021-02-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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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1 (2019-08-22)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100001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8年8月22日至貴公司二廠(地址:花蓮市美工路42號)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為208,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3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否 |
限2019-10-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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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2018-12-14)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8-010006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7年12月14日至貴公司二廠現場稽查,稽查時貴公司二廠製程運作中。稽查人員於廠區周界聞得明顯刺鼻異味,以總揮發性有機物氣體偵測器測量,於廠區周界上風處測得0ppb、下風處測得57ppb。另於廠房作業區以六用氣體偵測器測得氯氣0.3ppm、揮發性有機物703.15 ppm,且聞得明顯近似強力膠加熱後之揮發性氣味。貴廠設有袋式集塵器惟未開啟,且未設置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具異味污染物之防制設備,導致廠內製程所產化學異味氣體逸散之情形嚴重,於廠區周界仍可聞得。廢水及污泥集流管道(排放管道編號:WM01)維修入口之鐵蓋未有效密封,導致管道內異味氣體對外逸散,於未掀蓋時測得總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達87.62 ppm。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 |
否 |
限2019-02-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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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1 (2014-07-02)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4項 文號:40-103-090007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資料鑑錯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