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22992314
企業名稱: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06-23
(2025-05-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8條
文號:30-114-060001
事由:依114年5月13日現場稽查紀錄,貴公司處理剩餘廢(污)水之行為涉及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排放之行為,已違反環境部97年2月20日環署水字第0970013799號令之補充規定:「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處停工(業)、勒令歇業或自行停工(業)後,應依規定停止生產。停工(業)、歇業期間,除為維持廢(污)水處理設施基本功能(如生物處理單元之污泥馴養等)外,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並不得排放廢(污)水。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處停工(業)、勒令歇業或自行停工(業),應提出剩餘廢(污)水處理方式及期程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處理、處置其剩餘廢(污)水。」。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1-24
(2021-11-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10005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1月2日至貴公司二廠(美工路42號大門右側處)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37,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3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2-02-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1-24
(2021-11-1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10004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1月17日至貴公司二廠排放管道P001,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1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74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1,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62條規定。
限2022-02-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1-27
(2020-11-20)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10009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9年11月20日至貴公司二廠(地址:花蓮市美工路42號)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25,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3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1-02-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0-01
(2019-08-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100001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8年8月22日至貴公司二廠(地址:花蓮市美工路42號)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為208,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3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19-10-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9-01-25
(2018-12-1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8-010006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7年12月14日至貴公司二廠現場稽查,稽查時貴公司二廠製程運作中。稽查人員於廠區周界聞得明顯刺鼻異味,以總揮發性有機物氣體偵測器測量,於廠區周界上風處測得0ppb、下風處測得57ppb。另於廠房作業區以六用氣體偵測器測得氯氣0.3ppm、揮發性有機物703.15 ppm,且聞得明顯近似強力膠加熱後之揮發性氣味。貴廠設有袋式集塵器惟未開啟,且未設置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具異味污染物之防制設備,導致廠內製程所產化學異味氣體逸散之情形嚴重,於廠區周界仍可聞得。廢水及污泥集流管道(排放管道編號:WM01)維修入口之鐵蓋未有效密封,導致管道內異味氣體對外逸散,於未掀蓋時測得總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達87.62 ppm。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
限2019-02-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9-09
(2014-07-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4項
文號:40-103-090008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9-01
(2014-07-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4項
文號:40-103-090007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資料鑑錯
不須改善 1,200
不須繳納
2014-06-23
(2014-05-3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3-060001
不須改善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2-20
(2023-12-2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40-113-010006
事由:經查該公司二廠屬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經查貴公司二廠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代理期限已於112年12月24日屆滿,惟貴公司尚未於代理期限內另聘符合資格者繼任,業已違反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限2024-03-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0-30
(2023-09-26)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100007
事由:經本局派員於112年9月26日上午10時40分至陳情案地稽查,經查案地有堆放石材礦泥(使用太空袋及帆布覆蓋)、石板及廢木材(使用太空袋),惟廢棄物的堆放位置與花蓮縣政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之廠區配置不符,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新臺幣6,000元整罰鍰。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6-01
(2019-07-0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825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8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050008
事由:本縣環保局人員於108年7月4日下午17時05分至現場稽查,稽查時現場操作中並排放廢水至雨水放流口排出,已違反水污法第18之1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8-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8,25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4-28
(2019-07-0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365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8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040004
事由:108年7月4日下午17時05分接獲民眾陳情至該廠稽查,經查該廠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之事業,稽查時現場操作中,業者表示因貯留槽體上方過濾泵浦故障致污水溢流至廠區地面再由雨水放流口排出,上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8-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36,500
尚未繳款
2019-09-19
(2019-03-0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2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8-090004
事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其有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命其採取必要之防治措施,情節嚴重者,並令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不須改善 32,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9-09
(2019-07-0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9152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8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8-090002
事由:本局人員於108年3月5日至該廠稽查,稽查時發現該廠雨水放流口有廢水排出,本局給予30日改善期限,並於108年5月2日複查改善完成,惟本(108)年7月4日下午17時05分接獲民眾陳情至該廠稽查,經查該廠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之事業,稽查時現場操作中,業者表示因貯留槽體上方過濾泵浦故障致污水溢流至廠區地面再由雨水放流口排出,上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本局人員當時於雨水放流口採取水樣2大瓶1小瓶,小瓶加酸至PH值小於2.0,現場檢測水溫為30.7°C 、PH7.03符合規定,其餘水樣送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65.4mg/L(放流水標準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758mg/L(放流水標準100mg/L),懸浮固體與化學需氧量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
限2019-08-05前改善
不須改善
1,915,200
不須繳納
2019-01-24
(2018-12-1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8-010005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開立其他行為人
事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
限2019-02-15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雅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9-13
(2023-08-23)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0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90002
事由:本局派員於112年8月23日下午15時50分至現場稽查,經查貴公司石材下腳料堆放位置與本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之廠區配置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6,000元。
限2023-10-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