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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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2019-07-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 文號:21-108-080150 事由:貴公司所有92年4月出廠(第3期車)的673-**號自用大貨車,於108年5月31日行經本市西港區西港大橋往市區方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108年7月22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08年7月17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1.5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2m-1。 |
否 |
限2019-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01 (2017-10-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文號:21-106-110001 事由:貴公司所有92年4月出廠的673-**號自用大貨車,於106年8月22日行經本市安南區安明路二段與本田路交街處,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6年10月6日前到檢,又因故申請並經本府同意展延檢測期限至106年10月23日在案,該車輛於106年10月18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2.7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2m-1。 |
否 |
限2017-12-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