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8 (2018-01-3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7-040002 事由:華亞汽電廠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01)排放管道(P101),氣狀物染物-氮氧化物(NOX)監測數據違反環評審查結論排放濃度50ppm。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逕以訴願人107年1月30日18時至31日0時期間7筆監測值皆超過環評審查結論所定限值為由,遽行認定訴願人未依環評審查結論內容切實執行,即有違誤。 |
不須改善 |
300,000 不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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