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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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2024-06-11)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23-113-070002 事由:本局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40點,影響防制效果: 1.工地周界:未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之替代方法執行,記缺失10點。 2.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 3.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記缺失10點。 4.監測錄影及記錄:施工規模達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條件,未設置監測儀表,記缺失10點。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0-29 (2020-12-19)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 文號:22-110-101188 事由:貴處代管之台北小城社區抽水馬達設備,未符合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及設施第3類管制區日間管制標準(37分貝)。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1-18 (2020-09-25)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 文號:22-110-01067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事實變更,嗣經110年2月3日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來文修正110年1月26日「台北小城自來水加壓站噪音適用管制標準研商會議紀錄」認定,因該社區屬「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為第三類(噪音低頻標準值為37分貝),非第二類(噪音低頻標準值為32分貝),測量分貝為34.2分貝故符合規定。 事由:於109年6月5日21時許派員前往案址稽查,噪音源為抽水馬達設備,稽查時噪音源運轉中,於陳情人指定之適當處量測之低頻音量為46.1分貝,背景音量39.6分貝,修正後音量為45分貝,業已超過噪音管制標準(32分貝),依法限期於109年7月4日20時前改善完成。 又於109年9月25日21時許複查,稽查時噪音源運轉中,於前次相同地點所量測低頻音量為34.7分貝,背景音量25.3分貝,修正後音量為34.2分貝,量測結果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
是 訴願不受理 |
不須改善 |
3,000 不須繳納 |
2012-06-20 (2012-05-04)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60030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違反人名稱錯誤(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應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否 | 不須改善 |
270,000 不須繳納 |
2012-06-05 (2012-04-19)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 文號:41-101-061019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