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企業統一編號: 03774909
企業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7-09
(2024-06-11)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23-113-070002
事由:本局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40點,影響防制效果: 1.工地周界:未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之替代方法執行,記缺失10點。 2.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 3.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記缺失10點。 4.監測錄影及記錄:施工規模達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條件,未設置監測儀表,記缺失10點。
不須改善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0-29
(2020-12-19)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
文號:22-110-101188
事由:貴處代管之台北小城社區抽水馬達設備,未符合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及設施第3類管制區日間管制標準(37分貝)。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4-08
(2021-01-14)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
文號:31-110-040001
事由:貴處所屬直潭淨水場之自來水直接供水點,經本局派員稽查採驗處理後自來水水質,檢驗結果:錳0.081mg/L(限值0.05mg/L),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訴願駁回
限2021-05-08前改善
待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2-24
(2021-01-12)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
文號:31-110-02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駁回,駁回
事由:本局110年1月12日採樣檢驗該處自來水(管網)水質,錳濃度0.086mg/L超過飲用水水質標準(錳最大限值0.05mg/L)。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1-18
(2020-09-25)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
文號:22-110-01067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事實變更,嗣經110年2月3日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來文修正110年1月26日「台北小城自來水加壓站噪音適用管制標準研商會議紀錄」認定,因該社區屬「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為第三類(噪音低頻標準值為37分貝),非第二類(噪音低頻標準值為32分貝),測量分貝為34.2分貝故符合規定。
事由:於109年6月5日21時許派員前往案址稽查,噪音源為抽水馬達設備,稽查時噪音源運轉中,於陳情人指定之適當處量測之低頻音量為46.1分貝,背景音量39.6分貝,修正後音量為45分貝,業已超過噪音管制標準(32分貝),依法限期於109年7月4日20時前改善完成。 又於109年9月25日21時許複查,稽查時噪音源運轉中,於前次相同地點所量測低頻音量為34.7分貝,背景音量25.3分貝,修正後音量為34.2分貝,量測結果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訴願不受理
不須改善 3,000
不須繳納
2020-05-04
(2020-04-17)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2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9-050001
事由: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所屬長興淨水場,淨水場內編號6藥劑槽,未設置有效防制設施,致多元氯化鋁(PAC)滲漏至廠內雨水側溝注入萬盛溪,污染水體)(萬盛溪:丙類水體)
不須改善 52,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4-30
(2019-12-23)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040019
事由:貴單位所屬直潭淨水場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之事業(管制編號:F0501757),經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107年11月至108年11月廢棄物申報資料,發現申報淨水污泥(廢棄物代碼:R-0909)107年12月至108年4月之產出、貯存及清除(清運聯單)與實際狀況不符。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12-13
(2013-11-28)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飲用水管理條例第9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
文號:31-102-120001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10-15
(2012-05-04)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7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100008
限2012-06-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6-21
(2012-05-04)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60034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適用法令錯誤
不須改善 2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6-20
(2012-05-04)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60030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違反人名稱錯誤(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應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不須改善 270,000
不須繳納
2012-06-20
(2012-05-04)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6003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適用法令錯誤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6-05
(2012-04-19)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
文號:41-101-061019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6-05
(2012-04-19)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1-060005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10-27
(2011-09-18)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0-103999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7-07
(2010-05-07)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4項
文號:34-099-070001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5-28
(2010-03-03)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
文號:31-099-050001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提供之直接供水點為間接供水
不須改善 60,000
不須繳納
2009-06-05
(2009-04-20)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
文號:31-098-06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駁回,餘氯未符標準違規事實明確

原處分撤銷,引用法條不適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4-09
(2009-03-10)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
文號:31-098-04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駁回,未符合飲用水標準,駁回。

原處分撤銷,訴願有理由原處分撤銷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4-09
(2009-03-10)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
文號:31-098-04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駁回,原舉發無誤,陳情駁回

原處分撤銷,責任歸屬對象錯誤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1-20
(2008-12-15)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
文號:31-098-01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駁回,原舉發無誤,陳情駁回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2-09
(2008-10-22)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7-120003
不須改善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0-01
(2008-09-02)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7-100006
不須改善 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8-15
(2008-07-23)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7-080016
不須改善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7-04-17
(2007-03-12)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096年05月16日。
法規: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
文號:31-096-04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駁回,
限2007-05-16前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4-04-09
(2004-02-03)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093年04月30日。
法規: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
文號:31-093-040002

訴願駁回
限2004-04-30前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公館淨水場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2-08
(2023-01-04)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23-112-020002
事由:一、本案係屬固定污染源營建工程應繳納空污費第一級之營建工程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管理辦法」第3條之適用對象,本局於前述日期派員至旨揭工程(三重區疏洪東路1段與成功路口)現場稽查,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影響防制效果:(1)工地周界:圍籬未定著地面;圍籬高度不符合營建工程分級、所在地空氣品質防制區之規定,記缺失4點。(2)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劑等設施之一者,記缺失10點。(3)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4)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記缺失10點。 二、以上缺失總計達28點,超過10點以上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7、8、10條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