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5 (2016-05-16)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文號:30-107-010036 事由:貴公司所屬「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廠拆除工程」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拆除執照:105中拆字第00071號),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之營建工地,惟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逕予施工。 |
否 |
不須改善 |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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