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1 (2018-04-1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7-050008 事由:查貴公司係從事印染整理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於107年4月10日至貴公司實地稽查發現,貴公司產出之「燃煤飛灰」及「底灰」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其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屬實。 |
否 |
限2018-06-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