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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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2024-02-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3-020016 事由:本局於113年2月4日7時48分派員至本市仁武區後庄巷54號稽查,發現貴公司灰鐵鑄造程序(M01)之污染源-熔鐵爐(E001)正進行金屬熔融操作,現場雖有設置污染收集及處理設備-袋式集塵器(A001)及旋風集塵器(A002),惟稽查時未完全有效收集處理粒狀污染物,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