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85903583
企業名稱: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2-21
(2024-02-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3-020016
事由:本局於113年2月4日7時48分派員至本市仁武區後庄巷54號稽查,發現貴公司灰鐵鑄造程序(M01)之污染源-熔鐵爐(E001)正進行金屬熔融操作,現場雖有設置污染收集及處理設備-袋式集塵器(A001)及旋風集塵器(A002),惟稽查時未完全有效收集處理粒狀污染物,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02
(2023-03-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期於113年1月26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13年01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文號:20-112-110003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仁武區後庄巷54號從事灰鐵鑄造程序(M01、M02),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改制為環境部)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甲級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業依規定設置代理人在案。惟查代理人吳○○業於112年3月1日離職,貴公司未向本局重新申請核定設置,不符「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設置之代理人如有更動,應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有關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條件及管理事項規定。
限2024-01-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6-16
(2022-04-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5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1-060022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露天燃燒案,本局派員於旨揭時間抵達仁武區後安里後庄巷54號(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現該處有明顯粒狀污染物散佈於周界,嗣經人員進入貴公司內查察,經查貴公司從事熔鐵作業,進行灰鐵鑄造程序,原應由熔鐵爐溶解時預收集廢氣經管線送至防制設備(1台旋風集塵器、2台袋式集塵器)處理後排放,惟該熔鐵作業區未有效收集,從廠房自然通風口及廠房頂端之鍋爐逸散,本局人員於工廠周界(觀察處:後庄巷56號外沿線)巡查發現確實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非水蒸氣)散佈於環境中,造成空氣污染,本局人員現場並拍照錄影存證,前述行為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規定。
不須改善 25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3-23
(2020-12-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0-030023
事由:進廠查核貴公司工廠作業中,現場正進行熔鐵鑄造作業,於灰鐵鑄造程序之熔鐵爐作業產生大量粒狀污染物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1-19
(2019-09-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3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110030
事由:案經民眾檢舉,本局於108年09月29日09時55分派員前往貴廠(地址:仁武區後庄巷54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判定地點:仁武區後庄巷56之5號附近),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黃白煙)情事,嗣進入貴廠並會同人員查察,發現灰鐵製造程序(M01)正常操作中,其污染源熔鐵爐(E001/E002)製程廢氣未有效收集及處理逸散於大氣,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黃白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限2020-03-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3-01
(2019-01-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030002
事由:案經本局於108年1月13日10時51分派員至貴廠周界外,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黃白煙)情事(判定地點:仁武區後庄巷),復於108年01月18日10時26分再至貴廠並會同負責人查察,表示上開污染情事係為灰鐵製造程序(M01)因操作人員提早將防制設備旋風集塵器(A002)與袋式集塵機(A001)關機,其熔鐵爐(E001/E002)製程廢氣未有效收集及處理逸散於大氣,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黃白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8-16
(2011-05-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9月16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0-080019

訴願駁回
限2011-09-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