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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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4 (2023-05-1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2-060012 事由:查貴公司(台中廠)領有其他印刷作業程序(M0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30-03號),本局於112年5月16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廠)執行稽查作業,查獲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 (一)A001活性碳吸附塔之廢氣入口溫度為55°C。 (二)A002活性碳吸附塔之操作壓力為10mmH2O。 (三)A002活性碳吸附塔之廢氣入口溫度為65°C。 (四)A001及A002活性碳吸附塔未依規定設置廢氣流量計,僅設置風速計。 |
否 |
限2023-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