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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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1 (2017-02-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限改條件: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05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30018 事由:貴公司善化總廠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2月17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56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食品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7-05-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3-22 (2015-11-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 法規: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2款 文號:41-105-030112 |
否 | 不須改善 |
3,6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