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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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2023-02-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2-030014 事由:貴公司台南廠從事紡織業,經查廢水處理代理人陳O煌於111年5月31日離職,貴公司未依規定於變動日15日內向本局申請重新設置。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6-28 (2016-05-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48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7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5-060037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6-07-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48,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5-05-18 (2014-12-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4-050010 |
否 |
限2015-06-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