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0 (2016-02-0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6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 文號:34-106-010005 事由:於104年間共計128日之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十公噸以上,未製作釋放量紀錄,並於105年1月31日前向本府申報前一年之釋放量。 |
否 |
限2017-02-10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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