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09-03-16 (2008-08-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8-030002 |
是 原處分撤銷,未於第1次稽查當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亦未即時於開立裁處書並核給改善期限,顯有違土污法第36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3-16 (2008-08-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8-030003 |
是 原處分撤銷,未於第1次稽查當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亦未即時於開立裁處書並核給改善期限,顯有違土污法第36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3-16 (2008-08-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8-030004 |
是 原處分撤銷,未於第1次稽查當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亦未即時於開立裁處書並核給改善期限,顯有違土污法第36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3-16 (2008-08-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8-030005 |
是 原處分撤銷,未於第1次稽查當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亦未即時於開立裁處書並核給改善期限,顯有違土污法第36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3-16 (2008-08-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8-030006 |
是 原處分撤銷,未於第1次稽查當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亦未即時於開立裁處書並核給改善期限,顯有違土污法第36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1-15 (2008-10-15)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10月2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098-010007 |
否 |
限2008-10-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1-08 (2008-10-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8-010001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12-29 (2008-11-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文號:21-097-120110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12-08 (2008-09-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7-120001 |
是 原處分撤銷,未於第1次稽查當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亦未即時於開立裁處書並核給改善期限,顯有違土污法第36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11-20 (2008-08-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7-110005 |
是 原處分撤銷,未於第1次稽查當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亦未即時於開立裁處書並核給改善期限,顯有違土污法第36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11-20 (2008-08-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7-110006 |
是 原處分撤銷,未於第1次稽查當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亦未即時於開立裁處書並核給改善期限,顯有違土污法第36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11-20 (2008-08-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7-110007 |
是 原處分撤銷,未於第1次稽查當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亦未即時於開立裁處書並核給改善期限,顯有違土污法第36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11-20 (2008-08-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7-110008 |
是 原處分撤銷,未於第1次稽查當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亦未即時於開立裁處書並核給改善期限,顯有違土污法第36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11-06 (2008-09-2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文號:21-097-110009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10-13 (2008-07-0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限期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檢具符合規範標準之檢測報告書等相關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限改日期:097年12月29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097-100001 |
否 |
限2008-12-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9-17 (2008-08-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7-090002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 |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9-10 (2008-01-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10月15日。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 文號:32-097-090001 |
是 原處分撤銷,訴願決定撤銷 |
限2008-10-15前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7-17 (2008-07-03)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7月31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097-070016 |
否 |
限2008-07-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4-02 (2008-01-2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7-04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08-03-17 (2007-12-12)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5月31日。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097-030002 |
否 |
限2008-05-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3-17 (2007-12-12)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 文號:10-097-030003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3-13 (2007-10-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第3項 文號:32-097-030001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2-22 (2008-01-23)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3月25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097-020009 |
否 |
限2008-03-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2-22 (2008-01-23)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3月25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097-020010 |
否 |
限2008-03-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2-21 (2008-01-22)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3月2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097-020006 |
否 |
限2008-03-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2-05 (2007-01-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5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2-097-020001 |
否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1-23 (2007-12-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限文到10日內提出申請,未經本府核准前,不得再從事土壤挖除、回填等作業,違者將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4條第2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5條第1項 文號:32-097-010001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