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03707901
企業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6-08-05
(2025-10-2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
文號:20-115-080006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27)」證號:H6711-04操作許可證。貴廠於114年10月21日,廠內濕氣壓縮機透平冷凝風扇(E-7345)異常高電流跳車,重啟後因有異音及運轉產生高溫緊急停爐,故啟動廢氣燃燒塔A022。惟A022 高燃燒塔排放期間,其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大於2000%,已超過「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不須改善 160,000
尚未繳款
2026-05-21
(2026-03-2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5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5-050022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5年3月27日上午08時49分接獲陳情人通報本市大園區海港路2巷87號旁溪流被傾倒汽油有汽油異味,遂於當日10時30分許派員至大園區海港路2巷87號旁溪流(海口埤)勘查,現場可嗅得明顯油氣異味飄散,且溪水水面有大量油污續流至下游,查該股油污污染物來源為貴廠之航空燃油,貴廠115年3月26日晚上18時10分發生燃油管線破損導致廠內之燃油於輸送過程中疏漏,尚無法估算疏漏量,再查115年3月26日20時45分接獲貴廠疏漏事故通報,雖於發現事故發生3小時內向本府環境保護局通報,且有停供燃油及派員進行緊急應變作業,惟當日(3月27日)派員稽查時疏漏點地面、土壤仍有油污殘留,下游承受水體(道路側溝、海口埤、南崁溪)皆有大量油污續流而下,未依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輸送或貯存設備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採取之緊急應變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立即採取有效緊急應變措施,貴廠雖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惟未限制或縮小污染影響範圍。
不須改善 55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4-10
(2026-01-2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63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3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5-040008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5年1月21日派員至貴廠放流口(D01)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8.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30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26-03-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4-01
(2026-01-2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58566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5-040001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 (M36)」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477-06號)等,稽查時污染源運作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5年1月20日至貴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編號:HDS-13020-F-020-S濃度淨檢測值為5,428.9ppm(背景值為1.1 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000 ppm)。
不須改善 258,566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3-13
(2025-12-2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5-030032
事由:案經本局114年11月25日派員至大園區沙崙段沙崙小段534、534-1、534-2、534-3地號土地稽查,現場存放噴砂廢棄物(D-2407)、廢鐵(R-1301)、廢木材(R-0701)及廢塑膠(R-0201)之情形,現場經由土地所有權人,亦即貴廠「桃廠沙崙S606儲槽鐵件檢修及噴砂除鏽油漆工程」之承攬商(元璟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志明)坦承,前述廢棄物(噴砂廢棄物D-2407)係源於貴廠轄下儲槽工程產出,本局於114年12月22日會同貴廠環保組及沙崙儲運課人員進行後續追蹤,貴廠仍無法提供該工程產出廢棄物(噴砂廢棄物 D-2407)之合法清運聯單或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之相關證明文件,惟貴廠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前揭一般事業廢棄物。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1-07
(2025-06-3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7月25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
文號:30-115-010005
事由:經查貴事業為石油化學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0038-24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6月30日派員前往現場執行CWMS(自動監測(視)設施)斷電測試,實施標準液pH4、pH10及導電度1413us/cm及12880us/cm比對,復電後,查現場文字檔狀態碼皆為10(正常值),未呈現11(超標值)、30(無效值)或91~94(監測設施代替值),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規定。
限2025-07-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2,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1-27
(2025-08-2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110017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烷化程序(M32)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435-01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8月27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污染源-空氣預熱爐(E32A)作業中,執行排放管道編號P040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檢測結果異味值為1,74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000)。
限2025-10-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0
尚未繳款
2025-11-25
(2025-09-0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110015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原油常壓蒸餾程序-原油蒸餾程序(M02)」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1954-18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4年9月2日至現場進行稽查作業,會同貴廠人員稽查時污染源運作中,查現場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參數,其中洗滌塔A02C之監視儀錶(pH計)有故障情形,與許可證核定(頁次:24/26) 維持各設備監視儀錶正常顯示及運作不符,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0-21
(2025-08-2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100022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8月27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污染源-空氣預熱爐(E32A)作業中,執行排放管道編號P040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檢測結果異味值為1,74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000)。
限2025-10-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0-13
(2025-09-2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4-100024
事由:本局於114年9月23日派員至本市龜山區南上里民生北路一段50號稽查,發現廠內廢棄物第一貯存場石油煉製之原油貯槽之槽底沉降物(廢棄物代碼:A-6401)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訴願駁回
限2025-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6-07-28
(2026-03-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5-070047
事由:貴事業部於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從事輕油裂解程序(M04),經本局於115年3月25日進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結果元件編號A03-P01(流體組成:丙烯,背景值:1.4ppm,檢測值:2,333 ppm)、元件編號A03-V05(流體組成:丙烯,背景值:1.4ppm,檢測值:2,359 ppm)共計2點洩漏淨檢值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之2,000 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6-08-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7-28
(2026-03-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5-070048
事由:貴事業部於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從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8),經本局於115年3月25日進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結果元件編號B06-N02(流體組成:丁二烯,背景值:1.1ppm,檢測值:2,586 ppm)共計1點洩漏淨檢值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之2,000 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6-08-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7-28
(2026-03-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5-070049
事由:貴事業部於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從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36),經本局於115年3月25日進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結果元件編號B10-F06(流體組成:乙烯,背景值:0.6ppm,檢測值:19,700 ppm)、元件編號B10-N09(流體組成:乙烯,背景值:0.6ppm,檢測值:2,252 ppm)共計2點洩漏淨檢值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之2,000 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6-08-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6-08
(2026-05-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6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
文號:30-115-060007
事由:查DO操作參數(T01-8、T01-9)未紀錄、受託、進流、貯留、回收水表皆僅記錄日用水量,未記錄累計讀值。
限2026-06-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6-08
(2026-05-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6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2條
文號:30-115-060008
事由:專責人員未每日簽章確認廢(污)水處理設施之重要參數及電度表、廢(污)水排放之累計讀數
限2026-06-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5-15
(2026-03-3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5-050020
事由:貴公司輕油裂解程序製程(M04)正常操作,惟查裂解氣體壓縮機冷凝溫度不足,造成進料成分不穩定,成分較重的廢氣排至地面燃燒塔(A203),因燃燒不完全,致瞬間大量排放黑煙造成空氣污染。
不須改善 19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5-15
(2026-04-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5-050021
事由:貴公司輕油裂解程序製程(M33)正常操作,惟查丙烯冷媒壓縮機(C-1501,即許可編號E221)異常跳車,將系統製程氣排至燃燒塔(A202),因燃燒不完全,致瞬間大量排放黑煙造成空氣污染。
不須改善 1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2-26
(2025-11-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1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4-120040
事由:貴事業部於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領有操作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輕油裂解程序(M04),(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700-08號),該製程廢氣燃燒塔(A201及A203)於114年11月12日14時至114年11月13日8時母火監測溫度下降至29℃,已降至大氣溫度,經查母火熄滅尚未報經本局核可,且期間A201廢氣燃燒塔114年11月12日14時至114年11月13日9時持續有廢氣流量約487.73至1301.52立方公尺/小時,其中廢氣氮氣濃度為997,044ppm至997,885ppm、C2H6濃度為264.49ppm至271.27ppm、C3H6濃度為470.21ppm至778.78ppm、C4H6為96至211.74ppm,不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限2026-01-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0-09
(2024-11-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4-100020
事由:查貴事業部於高雄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從事輕油裂解程序(M04),經本局人員於113年11月18日至貴事業部執行廢氣燃燒塔(A201、A202)多點校正查核,廢氣燃燒塔(A201)C3H6高濃度準確度-6.3%、C4H8低濃度準確度26.2%、中濃度準確度33.7%、高濃度準確度45.1%、廢氣燃燒塔(A202)C4H8低濃度準確度-90.3%、中濃度準確度-89.6%、高濃度準確度-89.6%,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十、表10-3性能規格:「多點校正檢查之規格應符合-5%≦準確度≦5%」,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限2025-11-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0-09
(2025-04-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55024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100021
事由:查貴事業部於高雄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從事輕油裂解程序(M04),經本局人員114年4月16日至前開製程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發現共計1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之2,000ppm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檢測結果如下:設備元件編號1140416-108,流體組成:丙烯,檢測值10,536 ppm)。
限2025-11-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55,024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0-09
(2025-04-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14414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100022
事由:查貴事業部於高雄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從事輕油裂解程序(M33),經本局人員114年4月16日至前開製程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發現共計3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之2,000ppm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檢測結果如下:(一)設備元件編號1140416-201,流體組成:抑制劑,檢測值3,449 ppm。(二)設備元件編號1140416-259,流體組成:乙烯,檢測值29,444 ppm。(三)設備元件編號1140416-277,流體組成:乙烯,檢測值4,082 ppm。
限2025-11-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14,414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0-09
(2025-09-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4-100023
事由:貴事業部領有鍋爐發電程序(M16)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327-09號),本局與環境部前於114年9月11日派員至貴事業部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排放管道(P056、P060、P070、P080)及廢氣燃燒塔(A201及A202)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SHA256與原核定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不一致,可見貴事業部未依規定申請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汰換作業,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私場所監測設施進行汰換...,應依下列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四、僅涉及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汰換者,於汰換前7日提報原因及作業時間,並於作業期限屆滿後30日內,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貴事業部未依前開期程提報相關資料,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限2025-11-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6-06-30
(2025-06-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8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5-060053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1),查該製程歲修期程為114年6月17日至114年9月30日,另查貴廠提送之歲修計畫書內容有關歲修停俥說明:「6、引入蒸汽purge系統初期gas先往flare。7、蒸汽連續purge1~2天由HIGH VENT排至大氣並由drain排放液體。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二)...去丁烷塔(E377)污染物碳氫化合物(HC)開蓋濃度為1,000ppm」,惟查114年6月18日當日該廠工作人員於上午10時05分去丁烷塔(E377)拆除法蘭時未確認碳氫化合物(HC)濃度是否小於1,000ppm即開蓋,即可知未依歲修計畫書執行開蓋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限2026-08-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尚未繳款
2026-06-30
(2026-01-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8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5-060058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9),經本局於115年1月28日派員以環境部公告方法(NIEA A706.74C)執行上開製程之廢水處理設施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分別為25,442、97,675及2,193ppm,其廢水處理設施明顯未維持氣密狀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規定。
限2026-08-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6-30
(2025-08-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8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5-060063
事由:查貴廠位於高雄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局人員於114年8月7日至#29冷卻水塔執行稽查,發現現場有蓋水槽(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9,236 ppm)及無蓋水槽與大氣接觸(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12,650 ppm),顯示廢水收集系統未維持氣密狀態,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26-08-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6-30
(2025-09-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5-060055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未索引稽查單
事由:貴廠位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硫磺回收程序(M14),查貴廠於114年4月23日大環發字第11410303460號函向本局申請旨揭製程於114年6月17日至114年8月7日進行歲修作業,經本局於114年5月15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1434966900號函核備在案,惟貴廠復於114年9月30日以大環發字第11410739750號函提報歲修報告書(本局收文日為114年10月1日),未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6條第1項規定於歲修完成後1個月內提報歲修報告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26-06-30
(2025-09-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8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5-060057
事由:貴廠位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硫磺回收程序(M14),查貴廠於114年4月23日大環發字第11410303460號函向本局申請旨揭製程於114年6月17日至114年8月7日進行歲修作業,經本局於114年5月15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1434966900號函核備在案,惟貴廠復於114年9月30日以大環發字第11410739750號函提報歲修報告書(本局收文日為114年10月1日),未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6條第1項規定於歲修完成後1個月內提報歲修報告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限2026-08-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10,000
尚未繳款
2026-06-30
(2025-10-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8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5-060065
事由:查貴廠於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從事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6),經本局人員114年10月14日至貴廠前開製程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2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之2,000ppm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詳述如下: (一)元件編號:B05-F05、流體組成:分析廢氣、背景值:2.2ppm、檢測值:3,943ppm。 (二)元件編號:B08-F04、流體組成:丙烯、背景值:1.9ppm、檢測值:3,662ppm。
限2026-08-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6-30
(2026-04-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8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5-060059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從事觸媒重組程序(M20),經本局於115年4月9日派員以環境部公告方法(NIEA A706.74C)執行上開製程之集水坑(EA14)之集水泵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分別為6,478ppm,其油水分離設備明顯未維持氣密狀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規定。
限2026-08-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6-30
(2026-04-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8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5-060061
事由:查貴廠於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從事觸媒重組程序(M21),經本局人員115年4月9日至貴廠前開製程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1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之2,000ppm規定(元件編號:FT3011N01、流體組成:液化石油氣、背景值:3.09ppm、檢測值:11,522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6-08-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6-30
(2026-04-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8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5-060060
事由:查貴廠於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從事觸媒重組程序(M20),經本局人員115年4月9日至貴廠前開製程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2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之2,000ppm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分述如下: (一)元件編號:LPG01N01、流體組成:液化石油氣、背景值:4.02ppm、檢測值:4,129ppm。 (貳)元件編號:LPG01N02、流體組成:液化石油氣、背景值:4.02ppm、檢測值:2,704ppm。
限2026-08-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6-30
(2026-04-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8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5-060062
事由:查貴廠於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從事原油蒸餾程序(M22),經本局人員115年4月10日至貴廠前開製程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3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之2,000ppm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詳述如下: (一)元件編號:D-114B-N09、流體組成:液化石油氣、背景值:1.09ppm、檢測值:5,213ppm。 (二)元件編號:CO-19-N06、流體組成:戊烷、背景值:1.90ppm、檢測值:8,715ppm。 (三)元件編號:CO-27-P01、流體組成:石油、背景值:1.55ppm、檢測值:6,274ppm。
限2026-08-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6-30
(2026-04-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8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5-060064
事由:查貴廠於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從事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23),經本局人員115年4月17日至貴廠前開製程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4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之2,000ppm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詳述如下: (一)元件編號:A08-N06、流體組成:丁烷、背景值:2.7ppm、檢測值:9,229ppm。 (二)元件編號:A11-N01、流體組成:丁烯、背景值:2.9ppm、檢測值:34,513ppm。 (三)元件編號:B12-O15、流體組成:C4、背景值:2.6ppm、檢測值:2,927ppm。 (四)元件編號:B13-O39、流體組成:C4、背景值:2.9ppm、檢測值:73,162ppm。
限2026-08-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6-18
(2026-04-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5-060033
事由:貴廠所屬烏材林儲運課於本市仁武區水管路三段985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於115年4月27日經本局人員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計有2個設備元件(詳如下述)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1.編號:A07-F11,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10,317ppm 2.編號:B03-N09,流體組成:石油腦,檢測值:13,565ppm
限2026-07-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4-22
(2025-08-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98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5-040036
事由:貴廠未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汰換前30日前提報原因及作業時間即逕行封存,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經本局裁處並限期於114年7月31日在案。貴廠雖依規定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並經本局審查通過,惟本局於114年8月22日稽查發現,廢氣燃燒塔(A014~A016、A023~A025)DAHS監測判定狀態代碼出現連續三筆正常(10)或連續三筆依過去資料之替代(93),未依照管理辦法第4條附錄十一之規定判定監測狀態代碼,仍有不符同辦法第9條規定情事,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不須改善 49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4-16
(2026-04-03)
*違規情節重大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0元整。自115年04月14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5-040022
事由:貴廠因觸媒裂解程序(M33製程)製程所屬氣提塔(E864)下方之再沸器(E2210)氣體有洩漏,附近又有高溫管線,導致起火燃燒引發火災。貴廠因設備操作、維護不良造成火災,致粒狀污染物及燃燒異味等逸散至廠外,未有適當收集、處理,致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不須改善 5,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1-05
(2025-01-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5-010001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林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4)製程,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706-05號),經本局114年1月14日派員進廠查核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4) 現場操作條件,其觸媒焚化爐A090濕基廢氣處理量為1006 Nm3/min,廢氣出口溫度500℃,與該廠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4)所領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706-05號,濕基廢氣處理量50~800 Nm3/min、廢氣出口溫度 300~425℃)登載之許可操作條件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訴願駁回
限2026-0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2-30
(2025-03-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4-120048
事由:本局於114年3月28日會同環境部大氣環境司、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工業技術研究院及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專業團隊至貴廠執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稽查,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廢氣燃燒塔(A024),當日發現113年8月24日Flow未執行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113年7月19日總還原硫於17時45分完成維護(NA32)後未執行校正(NA20),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5條第1款規定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限2026-01-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2-23
(2025-10-3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6856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1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120035
事由:貴廠所屬觀音儲運課於本市大社區食坑巷33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於114年10月31日經本局人員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計有6個設備元件(詳如下述)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1.編號:A01V04,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4,976ppm 2.編號:A02V02,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3,392ppm 3.編號:B03N05,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3,064ppm 4.編號:B14V01,流體組成:廢水,檢測值:4,815ppm 5.編號:B05N04,流體組成:油氣,檢測值:8,475ppm 6.編號:B05O03,流體組成:油氣,檢測值:21,480ppm
限2026-01-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568,56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2-22
(2025-02-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1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4-120030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廢氣燃燒塔(A025),經本局114年2月26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113年11月27日廢氣燃燒塔(A025)執行監測項目乙烯廢氣成分多點校正查核,監測項目C2化合物在一分鐘原始數據於11時3分~13時51分未設定主管機關查核(21),與監測項目乙烯不一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限2026-01-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2-22
(2025-02-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1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4-120031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廢氣燃燒塔(A023、A024),經本局114年2月26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113年9月26日廢氣燃燒塔A023與A024監測項目非甲烷碳氫化合物及烯類化合物,A024一分鐘原始數據狀態16時35分~16時41分等及A023一分鐘原始數據狀態16時33分~16時41分等狀態碼為過去資料替代值(93),惟十五分鐘值無法判讀93代碼,致A024十五分鐘值16時30分~16時45分為遺失數據,A023十五分鐘值16時30分~16時45分為遺失數據,與一分鐘值狀態不一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限2026-01-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6-04-10
(2026-02-0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4月13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5年04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6款
文號:20-115-040005
事由:本局於115年2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沙鹿加油站執行加油站查核,查獲機車加油時,加油槍自動停止後,加油員為加至定額,仍持續加油(2次),此舉屬「臺中市加油站加油槍空氣污染行為」定義之強迫加油,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2026-04-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0-20
(2024-07-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文號:32-114-100001
事由:本局於113年7月12日進場查核貴公司苓雅寮場址,由於第6區已於113年6月28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公告列管,現場整治工作,仍將整治工作產生土方暫置於第6區未移至第7區(土壤污染管制區域內),依核定計畫內容所述土方應堆置公告污染場址內,堆置場址外行為業已違反核定計畫書。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12-24
(2025-12-01)
基隆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4-120004
事由:貴公司所屬「石門供油中心管線地上化工程-第一工區」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於營建工程施工期間,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或採取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屬違規事實明確。
不須改善 105,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橋頭供油中心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12-04
(2025-10-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120011
事由:貴處橋頭供油中心於本市橋頭區橋南里成功南路青埔溪邊1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經本局於10月16日派員稽查執行M01製程管道異味稽查檢測排放管道(P002),管道高度7.95公尺,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值為1,000,管道檢測值為2,34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2-04
(2025-03-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120010
事由:本局於114年3月18日稽查貴處橋頭供油中心M01製程發現油氣薄膜回收設備(A003)及備用冷凝回收設備(A001)廢氣進口閘門同時開啟,油氣薄膜回收設備未處於歲修或故障,卻啟用備用冷凝回收設備;冷凝回收設備於114年3月14日廢氣正常導入但冷凝溫度僅26.28℃(許可核定冷凝出口溫度-3~-80℃);另於114年2月28日冷凝回收設備有流量1079.23 m3/hr導入(許可核定廢氣處理量300-900Nm3/hr),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2-04
(2025-10-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1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4-120009
事由:貴中心於高雄市橋頭區橋南里成功南路青埔溪邊1號從事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經本局人員114年10月16日至前開製程廢水設施油水分離設備執行檢測作業,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分別為15,250ppm及2323ppm,可知油水分離設備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第38條第2項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訴願駁回
限2026-01-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2-04
(2025-10-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64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1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120012
事由:查貴處橋頭供油中心(下稱貴中心)於本市橋頭區橋南里成功南路青埔溪邊1號從事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經本局人員於114年10月16日至貴中心稽查發現以下設備元件檢查結果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2,000 ppm)之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詳細資料如下: 元件編號:B03-O03(流體組成:汽油,背景值:1.4ppm,檢測值:4,833ppm)。 元件編號:B03-O05(流體組成:汽油,背景值:1.4ppm,檢測值:2,952ppm)。

訴願駁回
限2026-01-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46,4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前鎮儲運所)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10-09
(2025-04-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794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100017
事由:查貴事業部前鎮儲運所於高雄市前鎮區新生路11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3),經本局於114年4月14日派員至貴事業部前鎮儲運所執行上開製程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1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元件編號:1140414-215、背景值:1.1ppm、檢測值:12,348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公私場所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不得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5-11-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79,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0-09
(2025-04-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100018
事由:查貴事業部前鎮儲運所於高雄市前鎮區新生路11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3),經本局於114年4月14日派員至貴事業部前鎮儲運所執行上開製程內浮頂槽浮頂上方總碳氫化合物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1座內浮頂槽淨檢值(許可編號:T025(現場編號:K-304)、淨檢值38,952 ppm),超過「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內浮頂槽浮頂上方之總碳氫化合物濃度不得高於34,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5-11-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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