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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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2024-04-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80007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觸媒重組程序(M21),經本局113年4月19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M21製程現場設有許可未登載之原物料二氯乙烷儲槽(D6319),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
2025-08-07 (2024-04-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80008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30製程,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923-05號),經本局113年4月18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以下事項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一)廢水處理場(W001)活性污泥曝氣池孔蓋未密閉,與許可登載密閉收集方式不符。 (二)觸媒焚化爐(A097)前端設有一未登載於許可之排放管道。 (三)油水分離設施(I108、I109)廢水導至未登載於許可證之暫存槽(M101A及B)再導至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9)製程。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
2025-08-04 (2024-04-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80004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42),經本局113年4月15日派員進廠查核,貴廠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963-03號),其製程說明與流程之設備凝結油驟沸槽(D1303)廢氣有一流向至凝結油加熱爐(F-1301),發現現場並無此流向,實由塔頂接收塔(D-1306)至凝結油加熱爐(F-1301),現場廢氣流向與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
2025-08-01 (2024-04-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80002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旨揭M23製程,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177-08號),經本局113年4月16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以下事項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一)冷凝器(E106、E128、E129)皆為單座,與許可核定冷凝器(A/B)2座不符。 (二)緩衝槽(E119、E120)前端設有未列入許可之物料EADC(二氯乙基鋁)儲槽2座及攪拌器1座。 (三)迴流槽(E116)設有啟停爐時輸送至緩衝槽(E115)之流向,與許可證內容不符。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
2025-08-01 (2024-04-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80003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旨揭M27製程,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465-08號),經本局113年4月17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以下事項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一)現場設有許可未核定之緩衝槽(D8001、D8301、D8302、D8305)及回流槽(D8002、D8101、D8303、D8306)各4座,與許可核定內容不符。(二)經查發現回流槽(D8303)輸送至萃餘油分餾塔E81E(雙向)及脫附劑緩衝塔E809(單向)與許可核定內容(流向為萃餘油分餾塔(E81E)輸送至脫附劑緩衝塔(E809)之流向)不符;回流槽(D8306)輸送至E809(單向)及E811(雙向)與許可核定內容(流向為脫附劑緩衝塔E809輸送至萃取油分餾塔(E811)不符;經查E811輸送至脫附劑汽提塔E810與許可核定內容(流向為E810輸送至E811)不符。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
2025-07-22 (2024-11-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626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070022 事由:貴廠所屬烏材林儲運課於本市仁武區水管路三段985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本局於113年11月20日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計有1個設備元件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編號:W-6F04,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3,976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6,26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5-20 (2025-01-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60000元整,限期於114年8月15日前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4-050022 事由:貴廠所屬觀音儲運課於本市大社區食坑巷33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535-07號),本局於114年3月27日稽查發現有部分時段(詳如下述)油氣管線壓力達3psi時未開啟冷凝器(A001),其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1.113年12月5日約2:06至12:57油氣回收進口壓力持續超過3psi,期間最高壓力為3.19psi。 2.114年1月31日約0:41至114.2.1約9:00油氣回收進口壓力持續超過3psi,期間最高壓力為3.52psi。 |
否 | 不須改善 |
660,000 尚未繳款 |
2025-05-20 (2025-03-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14年8月15日前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50021 事由:貴廠所屬烏材林儲運課於本市仁武區水管路三段985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571-07號),本局於114年3月26日稽查發現該製程防制設備冷凝器於113年3月25日10時、12時、15時、16時等時段,其冷凝液出口溫度(第1段)超出許可核定範圍(核定溫度為攝氏-65度至8度,實際操作溫度最高達攝氏9.5度)。貴廠未依所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
2025-04-16 (2025-03-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97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4-040015 事由:本局派員於114年3月28日前往該廠稽查時,查該廠放流端(D03)1月至3月份水表抄表紀錄水量多日超過核准每日最大量1567立方公尺(如:2月4日至2月12日、2月18日至2月23日、3月1日至3月9日) |
否 |
限2025-04-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97,000 尚未繳款 |
2025-03-31 (2025-03-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9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4-030006 事由:本局派員於114年3月3日前往稽查時,發現廢水處理設施T01流程與許可證不一致,許可證登載流程圖所示WM01及三相迴流直接流入緩衝槽(T01-1),惟現勘處理流程為WM01及三相迴流流經DAF固液分離機後進入緩衝槽(T01-1),與許可證登載流程不一致;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 |
否 |
限2025-05-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89,000 尚未繳款 |
2024-12-18 (2024-04-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64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36),經本局於113年4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其廢水處理設施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2,159 ppm及1,506 ppm,可知該廢水處理設施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8 (2024-04-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65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22),經本局於113年4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其製程廢水處理設施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2,859 ppm、3,571 ppm及6,221 ppm,可知該廢水處理設施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8 (2024-04-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66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09),經本局於113年4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其製程廢水處理設施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3,103 ppm,可知該廢水處理設施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8 (2024-04-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67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其他石油製造程序(M23),經本局於113年4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其廢水處理設施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10,263 ppm,可知該廢水處理設施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8 (2024-04-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60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1),經本局於113年4月19日派員稽查發現其廢水收集系統液面與大氣接觸,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3,097 ppm,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1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8 (2024-04-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61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烷化程序(M37),經本局於113年4月19日派員稽查發現其廢水收集系統液面與大氣接觸,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3,162 ppm,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1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11-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8 (2024-04-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62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30),經本局於113年4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其製程廢水處理設施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99,633 ppm、39,798 ppm、63,009 ppm、3,528 ppm及65,252 ppm,可知該廢水處理設施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1-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8 (2024-09-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57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稽查單索引錯誤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9),經本局於113年9月9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1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P20111,流體組成:甲基二乙二醇醚,背景值:2.11 ppm,檢測值:2,447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不須繳納 |
2024-12-18 (2024-09-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55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6),經本局於113年9月6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1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P-3312AP01,流體組成:丙烯,背景值:2.79 ppm,檢測值:2,140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8 (2024-09-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54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 (M29),經本局於113年9月5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1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FV-3901-V01,流體組成:汽油,背景值:1.49 ppm,檢測值:6,640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8 (2024-09-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56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22),經本局於113年9月9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3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D-108-20,流體組成:LPG,背景值:2.93 ppm,檢測值:13,887 ppm;設備元件編號:P112B17,流體組成:丁烷,背景值:2.59 ppm,檢測值:7,006 ppm;設備元件編號:P117A25,流體組成:輕石油腦,背景值:2.72 ppm,檢測值:4,078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8 (2024-09-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58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9),經本局於113年9月9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1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P20111,流體組成:甲基二乙二醇醚,背景值:2.11 ppm,檢測值:2,447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8 (2024-11-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59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33),經本局於113年11月12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2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P-8011-20,流體組成:石油腦,背景值:1.78 ppm,檢測值:24,650 ppm;設備元件編號:E-8015-07,流體組成:輕石油腦,背景值:2.24 ppm,檢測值:3,074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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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2025-07-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14-070888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碗)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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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3 (2025-06-0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59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6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070013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27)」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711-03號)等,稽查時污染源運作中,該製程需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本日稽查時污染源操作中,委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測作業,本日會同廠方人員共計進行49點次設備元件抽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編號:FC2-14090-F-030-S濃度淨檢測值為8846.8ppm(背景值為1.2ppm)及編號為FC2-14090-V-020-S濃度淨檢測值為6107.8ppm(背景值為1.2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000 ppm),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處分。 |
否 |
限2025-06-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5,9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7-10 (2025-06-0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7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070009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6月4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污染源-裝載場作業中,執行排放管道編號P34D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檢測結果異味值為13,20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000)。 |
否 |
限2025-07-18前改善 待改善 |
9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7-07 (2025-06-0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97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7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4-070014 事由:貴廠係從事石油化學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0038-24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4年6月4日派員至貴廠放流口(D01)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3.0mg/L,氨氮:23.9mg/L,油脂12.8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30mg/L,氨氮:20mg/L,油脂10mg/L)。 |
否 |
限2025-07-22前改善 待改善 |
297,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7-07 (2024-10-0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4-070012 事由:貴廠係從事石油化學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 水體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0038-24號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113年10月3日、4日派員至貴廠稽查,查獲貴廠因113年10月2日上午輸送高級柴油管線(GA2422/S 五股至石門)鏽蝕,造成油品滲漏至土壤後經箱涵洞內滲出,流至後街溪之情形,造成後街溪(南崁溪支流)水體污染,本府環保局稽查時該涵洞仍排放廢油之情形,惟貴廠未於發生三小時內向本府環保局通報,且採取之緊急應變措施不足。 |
否 |
限2024-10-05前改善 待改善 |
8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7-06 (2025-05-2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93986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070002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氫氣製造程序(M17)」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651-04號)等,該製程需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本日稽查時污染源操作中,委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測作業,本日會同廠方人員共計進行251點次設備元件抽測。檢測結果,共有1個設備元件淨檢測值大於5,000ppm,編號為HS2-12410-V-040-G濃度淨檢測值為6792.4ppm(背景值為2.6ppm),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處分。 |
否 |
限2025-05-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93,986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7-06 (2025-06-0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70003 事由:一、貴廠前領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29)」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649-05號),有效期限自114年1月2日起至119年1月1日止。 二、本日稽查時會同廠方人員至作業現場勘查,污染源流體化床式焚化爐(E29A)操作中,現場查核許可流程及防制設備操作參數,惟查燃料用量規定之污染源編號M29,主要燃料名稱(柴油)113年用量為415.93公秉,超逾許可證核定年用量371.52公秉之規定(許可證頁次:5/16),上述過程未依許可證核定參數操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處分。 |
否 |
限2025-09-30前改善 待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6-30 (2025-06-0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7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60016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34)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302-01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6月4日派員前往貴廠稽查, 現場作業中,貴廠自113年2月28日起由本府核准該製程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查空氣污染物防制設備編號:A34E吸附設備1年內(即113年2月28日至114年2月27日)僅於113年7月9日更換活性碳1,000公斤1次(許可核定內容:1年更換1次,1次更換2,000公斤);次查排放管道(P34E)設置之採樣孔位置,經實際測量採樣點上游擾流區距(H1)=1.070公尺(許可證範圍:2.400公尺)及採樣點下游擾流區距(H2)=0.450公尺(許可證範圍:0.600公尺),排放管道(P34E)採樣孔設置位置不一致, 綜上缺失,貴廠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否 |
限2025-07-03前改善 待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6-03 (2025-04-2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文號:32-114-060001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貴公司所屬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本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50號;本市龜山區油廠段208(部分)地號土地)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查證,查證結果顯示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達2,21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地下水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達112毫克/公升,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毫克/公升);故本府依土污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於114年5月29日以府環化字第1140134932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公告貴公司為污染行為人。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5-26 (2025-03-2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93986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3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050019 事由:一、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34)」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302-01號)等,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 二、查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4年3月26日至貴廠(桃園市龜山區南上里民生北路一段五○號)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UL2-18100-V-030-S淨檢測值為6,729.9ppm、UL2-18100-F-110-S淨檢測值為5,203.9ppm、UL2-17530-V-020-S濃度為5,051.3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000ppm),依法告發處分。 |
否 |
限2025-03-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93,986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5-08 (2024-11-0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4-050009 事由:一、貴廠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烷化程序(M32)」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435-00號),許可證有效期限自113年12月6日起至118年12月5日止。 二、查貴廠前述製程屬「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後段吸收塔(E32B)之排放管道P041,檢測頻率為第三級,需每年進行定期檢測(第3季)。 貴廠113年9月11日來函申請,並經本府同意展延至113年10月31日,惟查貴廠至113年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及申報。 |
是 |
限2024-11-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4-17 (2024-10-0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29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4-040018 事由:貴廠113年10月2日上午輸送高級柴油管線(GA2422/S 五股至石門)鏽蝕,造成油品滲漏至土壤後經箱涵洞內溝壁滲出,造成後街溪(南崁溪支流)沿岸有大量乳化油渣污染,嚴重影響水體品質,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限期至113年10月5日12時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次於113年10月5日15時20分前往複查,該廠仍未有效控制疏漏油品之污染區域,導致高級柴油持續流入後街溪造成污染,影響後街溪水體品質。 |
是 |
限2024-10-0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4-040019 |
172,9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4-17 (2024-10-0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29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4-040019 事由:貴廠113年10月2日上午輸送高級柴油管線(GA2422/S 五股至石門)鏽蝕,造成油品滲漏至土壤後經箱涵洞內溝壁滲出,造成後街溪(南崁溪支流)沿岸有大量乳化油渣污染,嚴重影響水體品質,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限期至113年10月6日12時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次於113年10月7日13時35分前往複查,該廠仍未有效控制疏漏油品之污染區域,導致高級柴油持續流入後街溪造成污染,影響後街溪水體品質。 |
是 |
限2024-10-0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4-040020 |
172,9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4-17 (2024-10-0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2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4-040020 事由:貴廠113年10月2日上午輸送高級柴油管線(GA2422/S 五股至石門)鏽蝕,造成油品滲漏至土壤後經箱涵洞內溝壁滲出,造成後街溪(南崁溪支流)沿岸有大量乳化油渣污染,嚴重影響水體品質,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限期至113年10月9日12時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次於113年10月9日13時20分前往複查,該廠仍未有效控制疏漏油品之污染區域,導致高級柴油持續流入後街溪造成污染,影響後街溪水體品質。 |
是 |
限2024-10-0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4-040021 |
35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4-17 (2024-10-0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2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4-040021 事由:貴廠113年10月2日上午輸送高級柴油管線(GA2422/S 五股至石門)鏽蝕,造成油品滲漏至土壤後經箱涵洞內溝壁滲出,造成後街溪(南崁溪支流)沿岸有大量乳化油渣污染,嚴重影響水體品質,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限期至113年10月9日12時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次於113年10月9日13時20分前往複查,該廠仍未有效控制疏漏油品之污染區域,導致高級柴油持續流入後街溪造成污染,影響後街溪水體品質。 |
是 |
限2024-10-1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4-040022 |
35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4-17 (2024-10-1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2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4-040022 事由:貴廠113年10月2日上午輸送高級柴油管線(GA2422/S 五股至石門)鏽蝕,造成油品滲漏至土壤後經箱涵洞內溝壁滲出,造成後街溪(南崁溪支流)沿岸有大量乳化油渣污染,嚴重影響水體品質,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限期至113年10月10日12時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次於113年10月11日13時8分前往複查,該廠仍未有效控制疏漏油品之污染區域,導致高級柴油持續流入後街溪造成污染,影響後街溪水體品質。 |
是 |
限2024-10-1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4-040023 |
35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4-17 (2024-10-1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2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4-040023 事由:貴廠113年10月2日上午輸送高級柴油管線(GA2422/S 五股至石門)鏽蝕,造成油品滲漏至土壤後經箱涵洞內溝壁滲出,造成後街溪(南崁溪支流)沿岸有大量乳化油渣污染,嚴重影響水體品質,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限期至113年10月12日12時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次於113年10月12日12時26分前往複查,該廠仍未有效控制疏漏油品之污染區域,導致高級柴油持續流入後街溪造成污染,影響後街溪水體品質。 |
是 |
限2024-10-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5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2-04 (2024-10-0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4-020005 事由:貴廠係從事石油化學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 水體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0038-24號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113年10月3日、4日派員至貴廠稽查,查獲貴廠因113年10月2日上午輸送高級柴油管線(GA2422/S 五股至石門)鏽蝕,造成油品滲漏至土壤後經箱涵洞內溝壁滲出,本府環保局稽查時該涵洞仍排放廢油之情形,惟貴廠未於發生三小時內向本府環境保護局通報,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未查明疏漏污染狀況又擅自將原架設之攔油索撤除導致污染擴大,造成後街溪(南崁溪支流)沿岸有大量乳化油渣污染,嚴重影響水體品質。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限2024-10-05前改善 不須改善 |
980,000 不須繳納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5-03-27 (2022-01-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 文號:20-114-030023 事由:貴處橋頭供油中心領有本局105年6月14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0534745500號函核發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申請編號:S2501444-01),其空氣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目標年排放量為141,071公斤/年,惟查貴處橋頭供油中心111年及112年空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超出目標年排放量,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規定: (一)111年揮發性有機物實際排放量為167,456公斤/年,超出目標年排放量26,385公斤/年。 (二)112年揮發性有機物實際排放量為375,607公斤/年,超出目標年排放量234,536公斤/年。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31 (2024-08-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於文到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14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88 事由:查貴處橋頭供油中心於高雄市橋頭區成功南路青埔溪邊1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本局於113年8月20日執行管道異味稽查檢測排放管道(P002),管道高度7.95公尺,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值為1000,管道檢測值為132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3-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31 (2024-08-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於文到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14年02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89 事由:查貴處橋頭供油中心於高雄市橋頭區成功南路青埔溪邊1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經本局人員113年8月20日至M01製程執行內浮頂槽浮頂上方總碳氫化合物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1座內浮頂槽(T21)淨檢值為80,620 ppm,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8條規定(內浮頂槽浮頂上方之總碳氫化合物濃度不得高於3萬4千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2-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4-12-23 (2024-12-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3-120073 事由:貴事業部輕油裂解程序(M04)之所屬壓縮機(C-1201)緊急遮斷閥因不明原因異常,啟動安全連鎖機制,將系統製程氣排至廢氣燃燒塔(A201),以燃燒方式處理,因燃燒不完全,致瞬間大量排放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造成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1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1 (2024-09-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43 事由:本局人員113年9月3日至貴事業部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36)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計1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P3001F01、背景值2.51 ppm、檢測值11,139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1-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1 (2024-09-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44 事由:本局人員113年9月10日至貴事業部輕油裂解程序(M04)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計2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P-1602S-01、背景值2.88 ppm、檢測值78,869 ppm;元件編號:F110318、背景值2.39 ppm、檢測值11,700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1-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1 (2024-09-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45 事由:本局人員113年9月10日至貴事業部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9)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計2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D4106-08、背景值2.08 ppm、檢測值23,620 ppm;元件編號:FT412001、背景值3.11 ppm、檢測值58,200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1-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1 (2024-10-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46 事由:本局人員113年10月8日至貴事業部輕油裂解程序(M33)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計2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13-AH-02、背景值1.85 ppm、檢測值9,971 ppm;元件編號:14-AH-01、背景值1.77 ppm、檢測值27,188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1-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1 (2024-10-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47 事由:本局人員113年10月8日至貴事業部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36)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計1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1131008-202、背景值0.2 ppm、檢測值2,888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1-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