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03707901
企業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7-12
(2024-06-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3-070013
事由:本局人員於是(11)日10時32分前往會同貴事業部人員進廠查察,並出示污染畫面,貴事業部人員坦承輕油裂解程序製程正常操作,惟查所屬裂解氣體壓縮機疑似浮子流量計堵塞致流量瞬間增加造成異常跳車,啟動安全連鎖機制,將系統製程氣排至廢氣燃燒塔,以燃燒方式處理,因燃燒不完全,致瞬間大量排放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造成空氣污染。
不須改善 750,000
尚未繳款
2024-06-18
(2024-04-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3-060031
事由:本局架設CCTV影片發現貴事業部113年4月4日8時25分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逸散於空氣中,本局人員於是(4)日11時15分前往會同貴事業部人員進廠查察,並出示污染畫面,貴事業部人員坦承製程正常操作,惟查丙烯冷媒壓縮機(C-1501)滑油泵異常跳車,將系統製程氣排至燃燒塔(A201),因燃燒不完全,致瞬間排放黑煙造成空氣污染。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4-03
(2024-01-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3-040005
事由: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並檢視本局架設CCTV影像,發現貴事業部113年1月10日14時23分至14時26分間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逸散於空氣中,嗣派員於是(10)日15時15分前往會同貴事業部人員進廠查察,並出示污染畫面,貴事業部人員坦承是(10)日輕油裂解程序(M33)製程正常操作,惟查丙烯冷媒壓縮機(C-1501)跳俥,製程高壓啟動安全機制,高壓製程氣體遂排放至廢氣燃燒塔(A202),因燃燒不完全,致瞬間大量排放黑煙造成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另查是(10)日14時至15時間廢氣燃燒塔(A202)其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最高為600%,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業違反同法第23條之規定。
不須改善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3-15
(2023-10-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於文到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030015
事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2年10月16日至貴事業部查核鍋爐發電程序(M16)排放管道(P056)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發現貴事業部未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檢測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範辦理,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2-20
(2023-11-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2-120036
事由:貴事業部輕油裂解程序(M33)製程正常操作,惟查去甲烷塔回收槽(E-225)液位計(LIC13104)前儀器導管因異物阻塞,導致液位計指示失真,油料液位過高,系統高壓製程氣體遂排放至燃燒塔(A202),因燃燒不完全,致瞬間大量排放黑煙造成空氣污染。
不須改善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2-20
(2023-11-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2-120037
事由:貴事業部所屬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8)中純丁二烯儲槽(LY325;即許可編號T302),前於10月20日進行清槽及檢修作業,惟所清除後之丁二烯聚合物堆放於該槽地面,因不明原因引起自燃而造成火災,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逸散至廠區外,現場無適當防制措施或防制設備予以收集處理,造成空氣污染。
不須改善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16
(2023-03-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10
事由:本局人員112年3月27日至貴事業部丁二烯化學製造程序(M31)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計1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A12-N17、背景值1.2 ppm、檢測值6,155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16
(2023-03-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11
事由:本局人員於112年3月27日稽查時發現,貴事業部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M32)油污水收集系統,其氣液分離槽上方設有一通氣口洩漏大量揮發性有機物質,經火焰離子偵測器測得檢測值為78,900 ppm,上開設備未有效收集致有空氣污染物洩漏情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3條排放管道排氣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16
(2023-05-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12
事由:本局人員112年5月17日至貴事業部輕油裂解程序(M33)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1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A06-O01、背景值2.2 ppm、檢測值92,240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16
(2022-12-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09
事由:貴事業部固定污染源輕油裂解程序(M33)於111年12月26日5時16分,丙烯冷凍壓縮機(C-1501)Protech203超速保護裝置短暫失效,造成丙烯冷凍壓縮機(C-1501)安全連鎖作動,製程氣體排至廢氣燃燒塔處理。依貴事業部所提資料,廢氣燃燒塔(A202)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於111年12月26日6時至20時,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為42.4~27,240%,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16
(2023-05-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10030
事由:本局於112年6月8日至貴事業部執行廢氣燃燒塔使用紀錄查核,貴事業部廢氣燃燒塔(A202)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依據貴事業部所提資料,於112年5月30日14時至112年5月31日18時導入之廢氣總淨熱值<12 MJ/Nm3,且於112年5月9日至112年6月7日共有142筆資料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非介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之間,已違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16
(2023-06-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110013
事由:本局於112年6月7日稽查發現輕油裂解程序(M33)E234第二級丙烯精餾塔冷凝器(E-1452B)出口端新增丙烯輸送管線,將丙烯導至裂解氣體壓縮機(E216)迴流,物料管線流向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526-08號)內容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16
(2023-06-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110014
事由:貴事業部於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從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14),本局於112年6月7日稽查發現貴事業部廢水處理設施(W001)曝氣池及終沉池之廢氣,經管線輸送至M14製程流體化床焚化爐(E001、E002)焚化處理,惟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393-09號)未核定前述廢氣流向,廢氣流向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16
(2023-06-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22
事由:本局人員於112年6月7日稽查時發現,貴事業部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20)廢水收集系統未加蓋,廢水液面直接與大氣接觸,經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2,459 ppm,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廢水收集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之規定;另廢水收集槽廢水排放管線未關閉,致廢氣(廢水處理廠)回流至廢水收集槽,經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13,444 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16
(2023-06-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23
事由:本局人員於112年6月7日稽查時發現,貴事業部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8)廢水滴漏至廢水收集系統,廢水液面與大氣接觸,經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19,281 ppm,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廢水收集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16
(2023-06-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24
事由:本局人員於112年6月7日稽查時發現,貴事業部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8)T242內浮頂槽(編號:ly-213;內容物:苯)浮頂上方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檢測值為136,830ppm,已逾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8條第1項第10款內浮頂槽浮頂上方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不得高於爆炸下限50%或34,000 ppm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16
(2023-06-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31
事由:本局於112年6月7日稽查發現鍋爐發電程序(M30)排放管道P070不透光率監測值其光徑修正於儀器端設定L1:4.5m、L2(排放口):4m,DAHS設定L1:4.8m、L2(排放口):4m,重複進行修正,不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一不透光率(OP)修正公式之規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規定。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16
(2023-06-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25
事由:本局人員於112年6月7日稽查時發現,貴事業部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14)4處廢水處理設施(油水分離2處、廢水地下槽2處)未維持氣密狀態(經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分別為2,677 ppm、4,132 ppm、61,824 ppm、12,231 ppm);另曝氣池現場有多區掀蓋,未維持氣密,直接與大氣接觸,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元設備及生物曝氣池,除維修外,應維持氣密狀態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16
(2023-06-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27
事由:本局人員112年6月8日至貴事業部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20)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1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20230608111、背景值0.7 ppm、檢測值77,676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16
(2023-06-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28
事由:本局人員112年6月8日至貴事業部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M23)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1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20230608010、背景值1.4 ppm、檢測值10,836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16
(2023-06-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10029
事由:本局於112年6月8日至貴事業部執行廢氣燃燒塔使用紀錄查核,貴事業部廢氣燃燒塔(A201)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依據貴事業部所提資料,於112年5月21、22日共有8筆資料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非介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之間,已違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7-02
(2024-05-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3-070001
事由:貴廠第六煤組工廠觸煤重組程序(M21)製程,所屬NO2重組反應器連接至中間加熱爐之36吋管線因稍早約14時15分洩漏並起火,故立即以蒸汽予以撲滅並進行緊急停爐,過程中將管內殘留之製程廢氣經由分離槽(E363)洩壓排放至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9)製程所屬廢氣燃燒塔(A024)以燃燒方式進行處理,惟於是(29)日約17時5分時因瞬間流量過大,燃燒不完全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不須改善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03
(2023-05-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060003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0),經本局於112年5月4日派員稽查發現其製程油水分離池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36,128及14,682 ppm,可知該油水分離池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7-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03
(2023-05-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60004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9),經本局於112年5月4日派員至旨揭製程執行內浮頂槽浮頂上方與儲槽頂蓋間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稽查檢測作業,其中TL306儲槽內浮頂槽浮頂上方與儲槽頂蓋間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淨檢值為37,460 ppm(流體組成:HCN/裂解油),已逾「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8條第10款所訂之34,000 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7-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03
(2023-07-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060005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09),經本局於112年7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該製程油水分離池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由加蓋處所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11,633及73,505 ppm,可知該油水分離池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7-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尚未繳款
2024-06-03
(2023-07-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60006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0),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 E1460-07號),經本局於112年8月1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排放管道(P017)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二氧化硫監測數據於112年7月20日3時至5時,硫氧化物監測數據分別為66.26 ppm、412.55 ppm及275.4 ppm,累計3筆小時紀錄值逾環評承諾值10 ppm,累積時間超過2小時,即未依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內容操作,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03
(2023-08-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60007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32),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 E1466-07號),經本局於112年8月16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排放管道(P032)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氮氧化物監測數據於112年8月10日15時至17時,氮氧化物監測數據分別為133.64 ppm、128.7 ppm及396.51 ppm,累計3筆小時紀錄值逾環評承諾值48 ppm,累積時間超過2小時,即未依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內容操作,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03
(2023-09-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060010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6),經本局於112年9月5日派員查核,該製程排放管道P021標準氣體查核監測項目二氧化硫低濃度準確度-49.75%(法規標準±15%),監測數據紀錄值之平均值與查核氣體標示濃度值差值為-7.26 ppm(法規標準±2.5 ppm),不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二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尚未繳款
2024-06-03
(2023-09-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3-060009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33)、烷化程序(M37)、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38),本局於112年9月20日派員至貴廠(廠址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查核,發現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33)、烷化程序(M37)、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38)進行製程歲修,並將廢氣導入廢氣燃燒塔(A024,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惟查112年9月20日5時至9時及11時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分別為508.3364%、261.3022%、105.4605%、786.9269%、126.1104%及355.7784%,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03
(2023-09-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60008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烷化程序(M37),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 E1282-06號),經本局於112年9月28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排放管道(P039)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二氧化硫監測數據於112年9月23日9時至11時,硫氧化物監測數據分別為550 ppm、486.49 ppm及53.69 ppm,累計3筆小時紀錄值逾環評承諾值30 ppm,累積時間超過2小時,即未依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內容操作,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03
(2023-09-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060011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經本局於112年9月28日派員查核,該製程排放管道P004標準氣體查核監測項目二氧化硫低濃度準確度-54.37%(法規標準±15%),監測數據紀錄值之平均值與查核氣體標示濃度值差值為-7.93 ppm(法規標準±2.5 ppm),不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二之規定,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尚未繳款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整治事業)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6-24
(2024-03-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並令限期於文到翌日起90日前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3年07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60037
事由:本局於113年3月28日派員稽查土壤中間處理程序(M01)發現廢氣焚化爐(A001)二次燃燒室溫度稽查當時上午11時40分為770˚C,不符許可核定範圍860~960˚C,且查核監控儀表發現當日0時至稽查當時上午11時40分溫度皆介於700至800˚C,未能有效處理廢氣,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24-07-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尚未繳款
2024-06-24
(2024-03-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並令限期於文到翌日起90日前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3年07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60038
事由:本局於113年3月28日派員稽查土壤中間處理程序(M01)發現空氣逆洗式袋式集塵器(A002)未注入消石灰及尿素,防制設備未正常運作以去除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另集塵器(A002)壓差為9mbar,不符許可核定範圍1~2mbar,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24-07-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00,000
尚未繳款
2024-06-24
(2024-03-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並令限期於文到翌日起90日前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3年07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060039
事由:本局於113年3月28日派員稽查土壤中間處理程序(M01)發現熱脫附處理後之土壤應經密閉式螺旋輸送機輸送,惟現場輸送機有2處蓋板開啟,粉塵逸散於大氣,涉違反空污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7-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尚未繳款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6-21
(2023-12-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第1款
文號:20-113-060018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揮發性有機液體貯存程序-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34)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H6456-03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18日派員前往貴廠稽查,查獲查廢水處理廠(W001)中生物曝氣槽(T01-13)有一處破洞,未有效密閉收集,及曝氣槽(T02-04)為露天未加蓋密閉收集,現場嗅得明顯有機溶劑異味之情形,惟貴廠之廢水處理廠未維持氣密狀態且未採密閉集氣系統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
不須改善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19
(2024-03-1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60015
事由:該廠(管制編號:H4803507)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34),操證字第H7302-00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3月11日至該廠(桃園市龜山區南上里民生北路1段50號)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UL2-16871-V-010-S)檢測濃度1萬1,361 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0條第1項第2款。
不須改善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4-17
(2024-02-0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40008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烷化程序(M32)」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617-03號),該製程屬環境部公告第5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本府環保局於113年2月22日派員至該廠(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50號)稽查,查該廠排放管道P040之氮氧化物於113年2月4日9時(174.07ppm)、10時(182.26ppm)、11時(203.72ppm)、12時(201.7ppm)、13時(182.66ppm)、14時(175.58ppm)、15時(175.79ppm)、16時(157.8ppm)有8筆實際超標(排放標準為150ppm)之情形;另查超標期間每日校正報告各監測項目之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符合法規規格值,測值皆屬有效數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氣狀污染物之監測數據,其1小時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之規定。」。
限2024-05-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3-25
(2024-01-3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文號:32-113-030001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1月28及29日於貴公司所屬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本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50號;本市大園區油廠段8-3、11、12地號等3筆土地)執行土壤污染查證,其結果土壤中重金屬鋅濃度最高達14,10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毫克/公斤)、重金屬鎳濃度最高達633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毫克/公斤)、重金屬砷濃度最高達78.9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60毫克/公斤)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達10,80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故本府依土污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於113年3月11日以府環化字第1130053434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公告貴公司為污染行為人。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3-12
(2024-01-1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30004
事由:該廠(管制編號:H4803507)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裂解程序(M27),操證字第H6711-02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1月16日至該廠(桃園市龜山區南上里民生北路1段50號)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摘要詳如附件)設備元件(編號:FC1-70050-F-020-G)檢測濃度1萬1,136 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0條第1項第2款。

訴願駁回
限2024-06-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2-17
(2023-10-2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3-020014
事由:該公司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4),證號:H6488-03號」操作許可證。查該公司於112年10月21日高燃燒塔(A11A)有排放情形,其排放時間為上午0時至7時,排放時間約8小時,廢氣總流量為10865.91CMH。另A11A輔助燃燒型式為無輔助燃燒型式、塔頂截面積為0.13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0.41Nm3/s(1484.89/3600=0.41),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3.17m/s,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ec時,總淨熱值(HT)應大於8MJ/Nm3;惟A11A前開排放時間,HT分別為0.4、0.41、0.38、0.39、0.4、0.39、0.39及0.4 MJ/Nm3,未達法規要求HT應大於8 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
限2024-05-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12
(2023-12-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10012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揮發性有機液體貯存程序-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34)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操證字H6456-03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18日派員前往貴廠稽查,查獲查廢水處理廠(W001)中生物曝氣槽(T01-13及T01-14)未密合處原以防火毯加蓋密合,惟仍有破洞處,未有效密閉收集氣體,及曝氣槽(T02-04)未有加蓋密閉收集,現場嗅得明顯有機溶劑異味情形。綜上貴廠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
限2024-01-17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24-01-04
(2023-09-0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10004
事由:該公司(管制編號:H4803507)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重組程序(M04),證號H1956-16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9月6日至該公司(桃園市龜山區南上里民生北路1段50號)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摘要詳如附件)設備元件(編號:CR2-10060-F-040-G)檢測濃度1萬2,090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

訴願駁回
限2023-09-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甲洲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6-11
(2024-05-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0-113-060013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3年5月1日20時40分派員前往稽查,經查貴公司從事加油站業,另於中央分隔島發現數座土堆,貴公司人員表示該土堆係為洗車機底下堆積之泥沙,貴公司將洗車機泥沙清除後棄置於中央分隔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之規定,依法告發。
不須改善 8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17
(2023-08-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3-010023
事由:貴公司甲洲加油站位於本市鳳山區五甲二路73號,本局於112年8月3日派員至現場執行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下稱氣油比)檢測,該站加油槍總數計50支,實施氣油比檢測加油槍數計50支,檢測合格加油槍數計34支(氣油比0.88~1.2),合格率為68%,即合格加油槍數未達總檢測數70%,不符合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之1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限2024-02-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烏材林儲運課)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5-03
(2023-12-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3-050002
事由:一、依據112年11月26日全國公害陳情網路受理系統陳情案件辦理。 二、本案陳情案件係通報漏油造成污染事件,目前漏油情事已經完成查漏止漏作業,再查有關陳情管線漏油未通報主管機關一事,經查自112年11月15日迄今,本局並未接獲相關之漏油通報案件,依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貯存系統發生致污染土壤者,貯存物質異常出現於周遭環境,事業應依水污法第28條規定於3小時內通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本案將依違反土污法第28條規定辦理。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4-10
(2021-09-2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3-030001
事由:本局於110年9月22日至中油高雄煉油廠工廠區東側周界之注氣幕簾攔截系統(AS)設備巡查,發現該設備未操作,不符本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核定本址之控制暨整治計畫之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興建工程處-永安廠增建氣化設施興建統包工程-管線部份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1-18
(2023-07-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010005
事由:案係高雄市政府112年7月21日執行「永安廠增建儲槽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現地監督,氣化設施工程工區現場未設置截流溝及沉砂石,與本局110年7月1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1036049900號函核准旨揭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記載事項不一致,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限2023-12-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9,5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橋頭供油中心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12-28
(2023-07-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本案管道異味超標限貴中心於113年2月28日前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3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20042
事由:貴中心於本市橋頭區橋南里成功南路青埔溪邊一號從事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產品批發業,貴中心製程為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520-06號):本局於112年7月11日派員至旨揭製程執行管道異味稽查檢測排放管道(P002),管道高度7.95公尺,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值為1000,管道檢測值為232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2-28
(2023-07-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查貴中心已提報於112年7月31日委託睿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設備元件複測報告,已改善完成,本局不再通知限期改善。限改日期:113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20043
事由:貴中心於本市橋頭區橋南里成功南路青埔溪邊一號從事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產品批發業,貴中心製程為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520-06號):本局於112年7月18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2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A04-F01,背景值:2.1ppm,檢測值5,200ppm;A12-O02,背景值:2.4ppm,檢測值43,903ppm)已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所定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石門供油服務中心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12-27
(2023-11-27)
基隆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文號:20-112-120001
事由:該處石門供油中心固定污染源許可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其排放管道P003應於每年7月至9月實施定檢。惟查貴處石門供油中心排放管道P003至112年11月27日才完成定檢作業,亦無於應執行定期檢測期間內(112年7月至9月)檢具相關說明或佐證資料至本市環境保護局進行報備,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
限2023-12-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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