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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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2024-04-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80030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09),經本局於113年4月17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3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LZ24ABO166-59,流體組成:丁烷,背景值:0.3 ppm,檢測值:10,973 ppm。設備元件編號:LZ24ABO166-75,流體組成:原油,背景值:-2.8 ppm,檢測值:2,337 ppm。設備元件編號:LZ24ABO166-83,流體組成:脫鹽劑,背景值:-3.1 ppm,檢測值:9,432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9-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8-20 (2024-04-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80031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23),經本局於113年4月17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2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LZ24ABO166-169,流體組成:異丁烷,背景值:1.9 ppm,檢測值:80,594 ppm。設備元件編號:LZ24ABO166-171,流體組成異丁烷,背景值:1.9 ppm,檢測值:2,071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 ppm,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9-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8-20 (2024-04-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80032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9),經本局於113年4月17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1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LZ24ABO166-350,流體組成:液化石油氣,背景值:1.6 ppm,檢測值:72,945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 ppm,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9-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8-20 (2024-04-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80028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0),經本局於113年4月18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5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1130418-015,流體組成:液化石油氣,背景值:0.3 ppm,檢測值:2,181 ppm。設備元件編號:1130418-072,流體組成:液化石油氣,背景值:0.2ppm,檢測值:19,801 ppm。設備元件編號:1130418-075,流體組成:廢油(水),背景值:0.1 ppm,檢測值:15,639 ppm。設備元件編號:1130418-098,流體組成:液化石油氣,背景值:0.4 ppm,檢測值:7,506 ppm。設備元件編號:1130418-180,流體組成:液化石油氣,背景值:0.8 ppm,檢測值:3,718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9-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8-20 (2024-04-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80029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33),經本局於113年4月18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3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1130418-215,流體組成:丙烯,背景值:0.6 ppm,檢測值:2,404 ppm。設備元件編號:1130418-264,流體組成:石油腦,背景值:0.5 ppm,檢測值:4,976 ppm。設備元件編號:1130418-358,流體組成:丙烯,背景值:0.2 ppm,檢測值:13,741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9-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8-20 (2024-04-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80033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烷化程序(M37),經本局於113年4月19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9個設備元件(LZ24AB0173-33檢測值3,061 ppm。LZ24AB0173-39檢測值2,460 ppm。LZ24AB0173-42檢測值2,199 ppm。LZ24AB0173-50檢測值3,935 ppm。LZ24AB0173-92檢測值3,581 ppm。LZ24AB0173-115檢測值3,793 ppm。LZ24AB0173-129檢測值89,171 ppm。LZ24AB0173-180檢測值38,837 ppm。LZ24AB0173-99檢測值6,394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 ppm,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9-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8-20 (2024-04-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80034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1),經本局於113年4月19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7個設備元件(LZ24AB0173-200檢測值39,849 ppm。LZ24AB0173-221檢測值14,453 ppm。LZ24AB0173-230檢測值6,478 ppm。LZ24AB0173-232檢測值2,646 ppm。LZ24AB0173-296檢測值24,603 ppm。LZ24AB0173-326檢測值2,264 ppm。LZ24AB0173-342檢測值2,169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 ppm,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9-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7-02 (2024-05-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3-070001 事由:貴廠第六煤組工廠觸煤重組程序(M21)製程,所屬NO2重組反應器連接至中間加熱爐之36吋管線因稍早約14時15分洩漏並起火,故立即以蒸汽予以撲滅並進行緊急停爐,過程中將管內殘留之製程廢氣經由分離槽(E363)洩壓排放至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9)製程所屬廢氣燃燒塔(A024)以燃燒方式進行處理,惟於是(29)日約17時5分時因瞬間流量過大,燃燒不完全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6-03 (2023-05-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060003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0),經本局於112年5月4日派員稽查發現其製程油水分離池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36,128及14,682 ppm,可知該油水分離池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7-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6-03 (2023-05-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60004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9),經本局於112年5月4日派員至旨揭製程執行內浮頂槽浮頂上方與儲槽頂蓋間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稽查檢測作業,其中TL306儲槽內浮頂槽浮頂上方與儲槽頂蓋間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淨檢值為37,460 ppm(流體組成:HCN/裂解油),已逾「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8條第10款所訂之34,000 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7-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6-03 (2023-07-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060005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09),經本局於112年7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該製程油水分離池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由加蓋處所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11,633及73,505 ppm,可知該油水分離池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7-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6-03 (2023-07-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60006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0),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 E1460-07號),經本局於112年8月1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排放管道(P017)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二氧化硫監測數據於112年7月20日3時至5時,硫氧化物監測數據分別為66.26 ppm、412.55 ppm及275.4 ppm,累計3筆小時紀錄值逾環評承諾值10 ppm,累積時間超過2小時,即未依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內容操作,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6-03 (2023-08-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60007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32),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 E1466-07號),經本局於112年8月16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排放管道(P032)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氮氧化物監測數據於112年8月10日15時至17時,氮氧化物監測數據分別為133.64 ppm、128.7 ppm及396.51 ppm,累計3筆小時紀錄值逾環評承諾值48 ppm,累積時間超過2小時,即未依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內容操作,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6-03 (2023-09-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060010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6),經本局於112年9月5日派員查核,該製程排放管道P021標準氣體查核監測項目二氧化硫低濃度準確度-49.75%(法規標準±15%),監測數據紀錄值之平均值與查核氣體標示濃度值差值為-7.26 ppm(法規標準±2.5 ppm),不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二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
2024-06-03 (2023-09-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3-060009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33)、烷化程序(M37)、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38),本局於112年9月20日派員至貴廠(廠址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查核,發現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33)、烷化程序(M37)、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38)進行製程歲修,並將廢氣導入廢氣燃燒塔(A024,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惟查112年9月20日5時至9時及11時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分別為508.3364%、261.3022%、105.4605%、786.9269%、126.1104%及355.7784%,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6-03 (2023-09-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60008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烷化程序(M37),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 E1282-06號),經本局於112年9月28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排放管道(P039)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二氧化硫監測數據於112年9月23日9時至11時,硫氧化物監測數據分別為550 ppm、486.49 ppm及53.69 ppm,累計3筆小時紀錄值逾環評承諾值30 ppm,累積時間超過2小時,即未依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內容操作,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6-03 (2023-09-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060011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經本局於112年9月28日派員查核,該製程排放管道P004標準氣體查核監測項目二氧化硫低濃度準確度-54.37%(法規標準±15%),監測數據紀錄值之平均值與查核氣體標示濃度值差值為-7.93 ppm(法規標準±2.5 ppm),不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二之規定,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
2023-10-16 (2022-08-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1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17)、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8)及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31),經本局於111年10月13日派員查核,貴廠111年8月21日至8月23日因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17)、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8)及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31)歲修停爐,為使壓力容器可達爆炸下限供人員檢修,將廢氣導至廢氣燃燒塔(A021及A024,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各廢氣燃燒塔操作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時段說明如下: 1.廢氣燃燒塔(A021)於111年8月21日23時、8月22日1時至13時、17時至23時、8月23日0時、12時至23時計34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介於54%至203.2%之間 2.廢氣燃燒塔(A024)於111年8月21日14時至16時、8月22日11時至15時、18時至23時、8月23日0時至15時計30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介於53.5%至163.7%之間。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16 (2022-10-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0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17)、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8)、觸媒重組程序(M20)及觸媒裂解程序(M33),經本局於111年12月1日派員查核,旨揭製程於111年10月7日因M33製程停爐檢修,將燃氣導向廢氣燃燒塔(A018及A025,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111年10月21日因M18及M20製程歲修開爐,將燃氣導向廢氣燃燒塔(A018、A021及A025,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各廢氣燃燒塔操作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時段說明如下: 1.廢氣燃燒塔(A018)於111年10月7日1時至15時及20時計16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介於70.132%至19,573.516%之間。 2.廢氣燃燒塔(A021)於111年10月21日15時、18時、19時及10月24日15時、17時、18時計6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介於4.085%至14.492%及536.918%至541.831%之間。 3.廢氣燃燒塔(A025)於111年10月7日8時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為109.159%。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16 (2022-10-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09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8),經本局於111年10月28日派員查核,貴廠111年10月27日使用所屬廢氣燃燒塔(A025,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建壓廢氣,於10月27日8時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為168.439%,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是 訴願不受理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尚未繳款 |
2023-10-16 (2023-01-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2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33),經本局於112年1月18日派員查核,發現貴廠該日為降低去丁烷塔(E865)內壓力,將氣體導向廢氣燃燒塔(A024,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於112年1月18日11時45分及12時30分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為8.06 %及57.92 %,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16 (2023-03-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00014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28),經本局於112年3月30日派員至旨揭製程進行排放管道(P133)異味污染物濃度檢測,檢測值為5,500,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定之標準值1,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16 (2023-04-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3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4),經本局於112年4月21日派員查核,發現觸媒焚化爐(A090)112年4月18日10時至4月19日11時36分間,廢氣入口溫度最低數值為268°C(許可證核定範圍:300~425°C),即未依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60,000 尚未繳款 |
2023-10-16 (2023-06-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00015 事由:貴廠所屬烏材林儲運課於本市仁武區水管路三段985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於112年06月14日經本局人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計有1個設備元件(編號:B05-N06,流體組成:石油腦,檢測值:10,781ppm)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所定之2,000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3-24 (2022-10-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30024 事由:貴廠所屬烏材林儲運課於本市仁武區水管路三段985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於111年10月25日經本局人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計有2個設備元件(編號:A02-V01,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18,699ppm、編號:A04-V02,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13,733ppm)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所定之2,000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04-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3-24 (2022-12-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12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030026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22),經本局於111年12月1日派員派員進廠查核,發現空氣預熱器(E-139)故障,導致脫硝設備(A051)於111年10月30日至11月29日期間無法維持正常操作溫度,即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正常運作,已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0-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9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3-24 (2022-12-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30025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4),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706-0號),經本局於111年12月19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焚化爐預熱器(E631)爐內溫度於111年12月19日1時37分至42分介於406.92~450°C(許可核定操作溫度:343°C),且查觸媒焚化爐(A090)廢氣入口溫度於當日1時39分為450°C(許可核定範圍:300~425°C),即未依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內容進行操作,已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04-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尚未繳款 |
2023-01-04 (2022-10-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2-010007 事由:貴廠加氫脫硫程序(M17)製程於111年10月27日22時30分發生爆炸引發火災,現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逸散至廠外,且無適當防制措施或防制設備予以收集處理,嚴重影響附近空氣品質,違反事實情節重大。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5,000,000 尚未繳款 |
2022-12-16 (2022-10-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1-120018 事由:案經本局架設CCTV影片發現貴廠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逸散於空氣中,嗣派員於111年10月6日9時18分前往查察,於周界外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逸散於空氣中,遂會同貴廠人員進廠查察,經查係貴廠觸媒裂解程序(M33)製程中反應器(R-1101)因不明原因破裂,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即觸媒粉)由破裂口逸散至廠區外,現場無適當防制措施或防制設備予以收集處理,造成空氣污染。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2-15 (2022-08-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1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120011 事由:貴廠所屬觀音儲運課於本市大社區嘉誠里食坑巷33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於本年8月2日經本局人員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計有2個設備元件(詳如下述)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1.編號:A03-V04,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20,965ppm 2.編號:A04-V10,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19,500ppm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01-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2-15 (2022-10-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120012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於111年10月31日至貴廠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1)執行設備元件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4個設備元件(編號:1111031090,檢測值:46,518 ppm、編號:1111031173F,檢測值:90,607 ppm、編號:1111031213F,檢測值:10,701 ppm、編號:1111031218F,檢測值:14,213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之2,000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12-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6-13 (2022-04-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1-060014 事由:貴廠第十蒸餾工廠地面燃燒塔(A014)附屬廢氣管線不明原因洩漏,於是(22)日10時03分引發火警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現場無適當防制措施或防制設備予以收集處理,造成空氣污染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6-09 (2021-02-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1-060010 事由:案經消防局通報並檢視本局設置之CCTV,發現影片中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黑色)逸散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並提供佐證影片供貴廠人員確認,經查係於110年2月5日6時45分反應器低壓端蒸氣導管斷裂致反應器內物料倒灌外洩,因接觸熱源燃燒,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5-19 (2022-03-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50014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於111年3月11日至貴廠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9)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1個設備元件(編號:A12-O01,洩漏淨檢值:32,653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之2,000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2-06-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5-19 (2022-04-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1-050015 事由:於111年4月25日查核貴廠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13)於同年4月23日使用所屬廢氣燃燒塔(A018,屬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廢氣,於當日上午1時、4時至6時、8時至9時,計6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大於50%,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之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應介於15%至50%之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2-06-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尚未繳款 |
2022-04-14 (2022-02-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11-040014 事由:案經本局於111年2月28日21時46分派員至該址稽查時,槽內油氣經該人孔逸散,惟未設置油氣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油氣異味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依法告發。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540,000 尚未繳款 |
2022-04-06 (2021-01-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1-040003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影片,經檢視影片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灰白色)逸散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並提供佐證影片供貴廠人員確認,經查係貴廠計畫性停爐檢修,於是(21)日14時45分開起反應器人孔蓋時,因反應器內觸媒粉高於人孔蓋,開啟時因作業不慎,致觸媒粉(三氧化二鋁)流出人孔並掉落地面(六樓高度),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污染物亦有散佈於他人財物(車輛)上。 |
否 | 不須改善 |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1-03 (2021-09-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40-111-010001 事由:貴廠110年11月17日函申請「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變更,案附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8月18日高市經發工字第11065179800號函核准貴廠負責人變更為廖○○,惟未於異動(110年8月18日)後30日內(110年9月17日)填具異動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核發機關辦理異動,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暨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2-29 (2021-12-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120031 事由:貴廠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4)設有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即時傳輸監測紀錄,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10年12月8日會同貴廠人員現場查核並調閱前述每日監測紀錄,二氧化硫監測值於110年12月1日下午1時、5時、6時及11時,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分別為21ppm、22ppm、25ppm及21ppm,計4筆小時監測數據超過環評承諾排放標準20ppm,未依登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830-05號)之內容操作,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2-15 (2021-11-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10-120020 事由:案經本局於110年11月23日5時10分派員至該址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發現明顯汽油異味,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該廠從管內汽油洩漏並揮發,致產生明顯異味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8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2-10 (2021-08-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0-120016 事由:案經本局於110年8月9日11時0分在本市小港區光和路與台機路交叉口巡查時,發現貴廠廢氣燃燒塔操作中,有明顯火光及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佈於空氣中,嗣進入廠查察,經查係貴廠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17)第三重油脫硫工場,因製程管(燃氣管線)堵塞,使用氮氣吹驅,因吹驅壓力過大,廢氣回收系統(EG02)無法完全去化,將管線內氣體排放至廢氣燃燒塔(A024)以燃燒方式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大量粒狀污染物(黑煙)散佈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3-23 (2021-01-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0-030020 事由:110年1月21日本局接獲民眾通報貴廠有空氣污染行為,並提供佐證影片,經檢視影片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灰白色)逸散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以佐證影片供貴廠人員確認,經查係貴廠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計畫性停爐檢修,於是(21)日14時45分開啟反應器(編號:E894(R-1101))人孔蓋時,因反應器內觸媒粉高於人孔蓋,作業不慎致觸媒粉(三氧化二鋁)流出人孔並掉落地面(六樓高度),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污染物亦有散佈於他人財物(車輛)上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 |
不須改善 |
1,020,000 不須繳納 |
2021-03-23 (2021-02-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0-030021 事由:110年2月5日本局接獲消防局通報貴廠有異常黑煙,經檢視本局設置之CCTV,發現影片中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黑色)逸散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以佐證影片供貴廠人員確認,經查係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於是(5)日6時45分,其反應器(編號:E894(R-1101))低壓端蒸氣導管斷裂,造成反應器內物料(重油)倒灌外洩,且因接觸熱源燃燒,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 |
不須改善 |
1,320,000 不須繳納 |
2020-12-15 (2020-11-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9-120018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11月5日20時5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鳳北路及鳳西街,廠區西南側)發現明顯柴油異味,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原油蒸餾程序(編號:M09)於是(5)日6時40分進行停爐歲修前置作業,將製程氣體排放至2號燃燒塔燃燒處理,因排放不完全即以蒸氣進行管線吹驅製程內殘餘氣體,惟無設置異味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異味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2-15 (2020-11-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120019 事由:案係民眾提供佐證照片並檢視本局監視攝影器,發現貴廠於109年11月28日15時0分排放口(編號:P034)排放黑煙及15時12分廢氣燃燒塔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於是(28)日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管線控制閥(再生觸媒滑閥(TV-1015))因分散式控制系統(DCS)訊號傳送至再生觸媒滑閥(TV-1015)發生故障,致使該閥(TV-1015)作動異常,該控制閥係控制觸媒與油料反應,故該製程進行參數調整(降低投料量),部分製程氣體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021)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3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8-03 (2019-07-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80002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程序(M28)之排放管道(P028),經本局人員於108年7月30日至貴廠執行例行性稽查,檢測結果顯示該排放管道汞含量校正值為0.2640 mg/Nm3, (標準值為0.05 mg/Nm3),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不須改善 |
450,000 不須繳納 |
2020-05-26 (2020-02-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2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50041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烯烴轉化程序(M23)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177-04號),經本局人員於109年2月24日執行稽查檢測,發現M23製程5個設備元件:T1411A01、T1411B01、P1120B30、TL-04-N01及TL-03-F04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已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0-06-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4-11 (2019-02-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040017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108年2月1日9時35分前往貴廠(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圍牆外(判定位置:小港區中智街與中亨街交叉口,中智街上),發現貴廠排放口(廢氣燃燒塔)有明顯排放黑煙情事,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其他石油製造程序(編號:M19)所屬廢氣燃燒燒塔(編號:A024),使用天然氣(LNG)及燃料氣(FG)維持廢氣燃燒塔母火燃燒,因燃燒不完全產生黑煙,造成污染,再查該廢氣燃燒燒塔使用燃料氣(FG)維持廢氣燃燒塔母火燃燒行為,與該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內容不符(僅核准使用天然氣),依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5號判決意旨,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3-16 (2020-02-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9-030021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2月28日22時32分派員至貴廠二橋油庫(地址:小港區朝興路1號)稽查,於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高坪三街與高坪六街交叉口;廠區西南側;風向:北)發現有明顯油氣異味,現場以攜帶式氣體偵測器(PID)量測最高讀值為768ppb,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廠內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編號:M29)進行底油抽取作業,由儲槽(編號:R06)抽取底油至三相分離機分離出廢油泥及油水,惟未設置油氣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油氣異味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2-31 (2019-09-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120063 事由:本局於108年9月11日派員至貴廠M33製程失效觸媒槽(D-1301)查看時,發現貴廠以槽車清運裝載廢料時洩斗漏料處嚴重逸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