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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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2023-12-1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10012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揮發性有機液體貯存程序-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34)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操證字H6456-03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18日派員前往貴廠稽查,查獲查廢水處理廠(W001)中生物曝氣槽(T01-13及T01-14)未密合處原以防火毯加蓋密合,惟仍有破洞處,未有效密閉收集氣體,及曝氣槽(T02-04)未有加蓋密閉收集,現場嗅得明顯有機溶劑異味情形。綜上貴廠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 |
限2024-01-17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2024-01-04 (2023-09-0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10004 事由:該公司(管制編號:H4803507)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重組程序(M04),證號H1956-16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9月6日至該公司(桃園市龜山區南上里民生北路1段50號)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摘要詳如附件)設備元件(編號:CR2-10060-F-040-G)檢測濃度1萬2,090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09-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25 (2023-06-0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0 事由:該廠於112年6月3日、6月4日及6月6日高燃燒塔(A11A)有排放情形,排放時間分別為上午1時;上午9時至14時、21時至22時;13 時,彙整前開排放時間約10小時,廢氣總流量為723m3/hr。另A11A輔助燃燒型式為無輔助燃燒型式,其頂端截面積為0.13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16Nm3/s(16/3600=0.004),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0.03m/sec(0.004/0.13=0.03),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ec時,總淨熱值(HT)應符合 Ht≧8MJ/Nm3;惟A11A前開排放期間,有10小時HT分別為7.01、7.67、2.54、2.37、3.11、6.72、6.51、3.2、1.52及0.08MJ/Nm3,總淨熱值未符合 Ht≧8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25 (2023-07-2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09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4),證號:H6488-03號」操作許可證。查該廠於112年7月20日,高燃燒塔(A11A)有排放情形,排放時間為上午10時,排放時間約1小時,廢氣總流量為205.64m3/hr。另A11A輔助燃燒型式為無輔助燃燒型式、塔頂截面積為0.13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0.06Nm3/s(205.64/3600=0.06),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0.43m/s(0.06/0.13=0.46),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ec時,總淨熱值(HT)應大於8MJ/Nm3;惟A11A前開排放時間,HT為1.1MJ/Nm3,未達法規要求HT應大於8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05 (2023-07-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1 事由:該廠於112年7月17日,其他廢氣燃燒塔(A102)於當日13時至14時有排放情形,廢氣總流量為136.32m3/hr。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私場所正常操作下排放之廢氣,不得使用廢氣燃燒塔處理;惟A102操作條件未符合前開規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05 (2023-05-0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2 事由:該廠於112年5月5日,高燃燒塔(A11A)自當日上午6時至上午8時及當日上午10時有排放情形,廢氣總流量為9m3/hr。另A11A輔助燃燒型式為無輔助燃燒型式、塔頂截面積為0.13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0.0008Nm3/s(3/3600=0.0008),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0.006m/s(0.0008/0.13=0.006),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ec時,總淨熱值(HT)應大於8MJ/Nm3;惟A11A使用期間,有4小時HT分別為1.32、1.27、1.21及2.56MJ/Nm3,未達法規要求HT應大於8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05 (2023-05-2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00013 事由:該廠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裂解程序(M27),操證字第H6711-01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5月26日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FC2-13480-F-010-S檢測濃度1萬7,526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限2023-05-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4-17 (2023-02-0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40013 事由:該廠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原油常壓蒸餾程序(含觸媒重組程序、加氫脫硫處理程序)-原油蒸餾程序(M01),操證字第H6668-02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2月7日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TP1-14810-V-040-S檢測濃度1萬3,738.3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4-15 (2022-08-2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40009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氫氣製造程序(M17),操證字第H6651-01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1年8月24日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HS212420F090G檢測濃度1萬4,667.6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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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2023-07-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本案管道異味超標限貴中心於113年2月28日前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3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20042 事由:貴中心於本市橋頭區橋南里成功南路青埔溪邊一號從事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產品批發業,貴中心製程為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520-06號):本局於112年7月11日派員至旨揭製程執行管道異味稽查檢測排放管道(P002),管道高度7.95公尺,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值為1000,管道檢測值為232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2-28 (2023-07-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查貴中心已提報於112年7月31日委託睿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設備元件複測報告,已改善完成,本局不再通知限期改善。限改日期:113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20043 事由:貴中心於本市橋頭區橋南里成功南路青埔溪邊一號從事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產品批發業,貴中心製程為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520-06號):本局於112年7月18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2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A04-F01,背景值:2.1ppm,檢測值5,200ppm;A12-O02,背景值:2.4ppm,檢測值43,903ppm)已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所定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6-30 (2022-07-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2-060013 事由:本案係111年07月08日下午17時陸續接獲民眾陳情後勁溪德民橋及德惠橋間之河面有油污污染河面,經查貴中心無廢(污)水排放,惟屬於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64.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4)「貯存系統:作業環境內設置地上、地下儲槽系統或貯存容器,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容積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不含密閉、未拆封或倒置後不會洩漏之罐、槽、桶)。」,本局於111年7月9日13時30分稽查貴中心時,廢油水卻經由雨水排放系統排放至後勁溪支流楠梓溪(青埔溝),造成大量油污污染後勁溪流域,該排放之廢油水經採樣化驗COD部分高達166,000~496,000mg/L及油脂部分395000~639000mg/L,造成後勁溪水質及沿岸生態之嚴重污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及第28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4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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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2023-11-27)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文號:20-112-120001 事由:該處石門供油中心固定污染源許可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其排放管道P003應於每年7月至9月實施定檢。惟查貴處石門供油中心排放管道P003至112年11月27日才完成定檢作業,亦無於應執行定期檢測期間內(112年7月至9月)檢具相關說明或佐證資料至本市環境保護局進行報備,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 |
否 |
限2023-12-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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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2023-11-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2-120036 事由:貴事業部輕油裂解程序(M33)製程正常操作,惟查去甲烷塔回收槽(E-225)液位計(LIC13104)前儀器導管因異物阻塞,導致液位計指示失真,油料液位過高,系統高壓製程氣體遂排放至燃燒塔(A202),因燃燒不完全,致瞬間大量排放黑煙造成空氣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2-20 (2023-11-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2-120037 事由:貴事業部所屬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8)中純丁二烯儲槽(LY325;即許可編號T302),前於10月20日進行清槽及檢修作業,惟所清除後之丁二烯聚合物堆放於該槽地面,因不明原因引起自燃而造成火災,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逸散至廠區外,現場無適當防制措施或防制設備予以收集處理,造成空氣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2-12-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09 事由:貴事業部固定污染源輕油裂解程序(M33)於111年12月26日5時16分,丙烯冷凍壓縮機(C-1501)Protech203超速保護裝置短暫失效,造成丙烯冷凍壓縮機(C-1501)安全連鎖作動,製程氣體排至廢氣燃燒塔處理。依貴事業部所提資料,廢氣燃燒塔(A202)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於111年12月26日6時至20時,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為42.4~27,240%,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3-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10 事由:本局人員112年3月27日至貴事業部丁二烯化學製造程序(M31)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計1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A12-N17、背景值1.2 ppm、檢測值6,155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3-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11 事由:本局人員於112年3月27日稽查時發現,貴事業部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M32)油污水收集系統,其氣液分離槽上方設有一通氣口洩漏大量揮發性有機物質,經火焰離子偵測器測得檢測值為78,900 ppm,上開設備未有效收集致有空氣污染物洩漏情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3條排放管道排氣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5-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10030 事由:本局於112年6月8日至貴事業部執行廢氣燃燒塔使用紀錄查核,貴事業部廢氣燃燒塔(A202)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依據貴事業部所提資料,於112年5月30日14時至112年5月31日18時導入之廢氣總淨熱值<12 MJ/Nm3,且於112年5月9日至112年6月7日共有142筆資料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非介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之間,已違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5-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12 事由:本局人員112年5月17日至貴事業部輕油裂解程序(M33)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1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A06-O01、背景值2.2 ppm、檢測值92,240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110013 事由:本局於112年6月7日稽查發現輕油裂解程序(M33)E234第二級丙烯精餾塔冷凝器(E-1452B)出口端新增丙烯輸送管線,將丙烯導至裂解氣體壓縮機(E216)迴流,物料管線流向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526-08號)內容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110014 事由:貴事業部於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從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14),本局於112年6月7日稽查發現貴事業部廢水處理設施(W001)曝氣池及終沉池之廢氣,經管線輸送至M14製程流體化床焚化爐(E001、E002)焚化處理,惟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393-09號)未核定前述廢氣流向,廢氣流向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22 事由:本局人員於112年6月7日稽查時發現,貴事業部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20)廢水收集系統未加蓋,廢水液面直接與大氣接觸,經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2,459 ppm,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廢水收集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之規定;另廢水收集槽廢水排放管線未關閉,致廢氣(廢水處理廠)回流至廢水收集槽,經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13,444 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23 事由:本局人員於112年6月7日稽查時發現,貴事業部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8)廢水滴漏至廢水收集系統,廢水液面與大氣接觸,經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19,281 ppm,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廢水收集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24 事由:本局人員於112年6月7日稽查時發現,貴事業部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8)T242內浮頂槽(編號:ly-213;內容物:苯)浮頂上方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檢測值為136,830ppm,已逾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8條第1項第10款內浮頂槽浮頂上方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不得高於爆炸下限50%或34,000 ppm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25 事由:本局人員於112年6月7日稽查時發現,貴事業部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14)4處廢水處理設施(油水分離2處、廢水地下槽2處)未維持氣密狀態(經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分別為2,677 ppm、4,132 ppm、61,824 ppm、12,231 ppm);另曝氣池現場有多區掀蓋,未維持氣密,直接與大氣接觸,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元設備及生物曝氣池,除維修外,應維持氣密狀態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31 事由:本局於112年6月7日稽查發現鍋爐發電程序(M30)排放管道P070不透光率監測值其光徑修正於儀器端設定L1:4.5m、L2(排放口):4m,DAHS設定L1:4.8m、L2(排放口):4m,重複進行修正,不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一不透光率(OP)修正公式之規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27 事由:本局人員112年6月8日至貴事業部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20)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1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20230608111、背景值0.7 ppm、檢測值77,676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28 事由:本局人員112年6月8日至貴事業部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M23)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1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20230608010、背景值1.4 ppm、檢測值10,836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10029 事由:本局於112年6月8日至貴事業部執行廢氣燃燒塔使用紀錄查核,貴事業部廢氣燃燒塔(A201)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依據貴事業部所提資料,於112年5月21、22日共有8筆資料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非介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之間,已違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110015 事由:本局於112年6月9日稽查發現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M06)重組油分餾塔(E442)收受M23製程甲苯塔(E183)產出之混和二甲苯,次查M06製程重組油分餾塔(E442)混和二甲苯進料量39.54 T/hr超出許可核定小時進料量(32.933 T/hr)10%,且九碳烴油產品量6.2 T/hr超出許可核定小時進料量(0.986 T/hr)10%,另M06製程儲槽(T061)收受M31製程產出之油水溶劑,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845-14號),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16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於112年6月9日稽查時發現,輕油裂解程序(M04)廢水收集系統液面與大氣接觸,經檢測洩漏濃度8,261 ppm,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廢水收集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10017 事由:本局人員於112年6月9日稽查時發現,貴事業部輕油裂解程序(M04)汽油乙胺分離凝聚器進行開槽作業未提報歲修計畫,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18 事由:本局人員112年6月9日至貴事業部輕油裂解程序(M04)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1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602-O01、背景值1.45 ppm、檢測值9,949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19 事由:本局人員於112年6月9日稽查時發現,貴事業部輕油裂解程序(M33)廢水收集系統(低溫工場)蓋頂未有效密閉收集,經檢測洩漏濃度5,082 ppm,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廢水收集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20 事由:本局人員於112年6月9日稽查時發現,貴事業部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9)廢水收集坑液面與大氣接觸,經檢測洩漏濃度前段為3,716 ppm、後段為7,454 ppm,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廢水收集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21 事由:本局人員於112年6月9日稽查時發現,貴事業部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M23)油水分離池(CPI-23)之廢氣由管線未經防制設備處理逕排大氣,經FLIR觀察溢散明顯,未有效收集廢氣,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3條石化製程原物料或產品輸送管線不得破損,且排放管道排氣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32 事由:本局於112年6月9日稽查發現鍋爐發電程序(M27)排放管道P060於112年5月24日有執行每月標準氣體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惟未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之附錄二、(五)、3.連線傳輸至本局,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9-27 (2023-06-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0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12-090015 事由:本局於112年6月7日派員至貴事業部(地址: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石化二路3號)稽查發現,貴事業部製程流程為以天然氣為鍋爐燃料,產生之蒸氣供廠內製程使用或導入發電機發電產生電力供廠內使用,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1批第1類-鍋爐發電程序),惟查貴事業部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即逕行設置,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0-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6-08 (2023-05-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09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060010 事由:貴事業部於本市林園區五福里石化二路3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輕油裂解程序(M33),經本局於112年5月18日派員查核前述製程,發現該製程第二級丙烯精餾塔(E234)冷凝器(E-1452B)熱交換管線破損,導致丙烯滲漏至冷卻水測,含丙烯之冷卻水迴流至冷卻水塔,違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3條規定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
否 |
限2023-07-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9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3-10-16 (2022-10-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09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8),經本局於111年10月28日派員查核,貴廠111年10月27日使用所屬廢氣燃燒塔(A025,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建壓廢氣,於10月27日8時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為168.439%,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是 訴願不受理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尚未繳款 |
2023-10-16 (2023-03-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00014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28),經本局於112年3月30日派員至旨揭製程進行排放管道(P133)異味污染物濃度檢測,檢測值為5,500,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定之標準值1,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16 (2022-08-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1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17)、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8)及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31),經本局於111年10月13日派員查核,貴廠111年8月21日至8月23日因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17)、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8)及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31)歲修停爐,為使壓力容器可達爆炸下限供人員檢修,將廢氣導至廢氣燃燒塔(A021及A024,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各廢氣燃燒塔操作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時段說明如下: 1.廢氣燃燒塔(A021)於111年8月21日23時、8月22日1時至13時、17時至23時、8月23日0時、12時至23時計34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介於54%至203.2%之間 2.廢氣燃燒塔(A024)於111年8月21日14時至16時、8月22日11時至15時、18時至23時、8月23日0時至15時計30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介於53.5%至163.7%之間。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16 (2022-10-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0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17)、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8)、觸媒重組程序(M20)及觸媒裂解程序(M33),經本局於111年12月1日派員查核,旨揭製程於111年10月7日因M33製程停爐檢修,將燃氣導向廢氣燃燒塔(A018及A025,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111年10月21日因M18及M20製程歲修開爐,將燃氣導向廢氣燃燒塔(A018、A021及A025,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各廢氣燃燒塔操作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時段說明如下: 1.廢氣燃燒塔(A018)於111年10月7日1時至15時及20時計16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介於70.132%至19,573.516%之間。 2.廢氣燃燒塔(A021)於111年10月21日15時、18時、19時及10月24日15時、17時、18時計6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介於4.085%至14.492%及536.918%至541.831%之間。 3.廢氣燃燒塔(A025)於111年10月7日8時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為109.159%。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16 (2023-04-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3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4),經本局於112年4月21日派員查核,發現觸媒焚化爐(A090)112年4月18日10時至4月19日11時36分間,廢氣入口溫度最低數值為268°C(許可證核定範圍:300~425°C),即未依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60,000 尚未繳款 |
2023-10-16 (2023-06-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00015 事由:貴廠所屬烏材林儲運課於本市仁武區水管路三段985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於112年06月14日經本局人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計有1個設備元件(編號:B05-N06,流體組成:石油腦,檢測值:10,781ppm)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所定之2,000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16 (2023-01-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2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33),經本局於112年1月18日派員查核,發現貴廠該日為降低去丁烷塔(E865)內壓力,將氣體導向廢氣燃燒塔(A024,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於112年1月18日11時45分及12時30分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為8.06 %及57.92 %,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3-08-16 (2023-08-08)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080001 事由: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中心112年6月份廢棄物(聯單編號:C140004511200001;D-0903非有害油泥)未依規定於清除出廠後四日內連線確認,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相關規定,併同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
否 |
限2023-08-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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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5 (2023-05-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70007 事由:本局於112年5月10日派員至貴石化事業部前鎮儲運所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3)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計1個設備元件(元件編號:A09-O03;洩漏淨檢值:85143.1ppm)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08-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7-05 (2023-05-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070006 事由:本局於112年5月10日派員至貴石化事業部前鎮儲運所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3)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於內浮頂儲槽(編號:T101)浮頂上方連接之呼吸閥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77,420ppm,已超過「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內浮頂槽浮頂上方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不得高於34,000ppm,已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08-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