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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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2020-05-28) |
澎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文號:32-109-08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行為人誤植 事由:本府環保局於109年6月2日及3日至貴公司所屬馬公汽車加油站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採樣,檢測結果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為15,500mg/kg,地下水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為21.7mg/L、甲基第三丁基醚為31.5mg/L、苯為1.08mg/L,均超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復於同年7月22日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2020-07-28 (2020-05-27) |
澎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07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 已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A45A1450)重新開立裁處書 事由:1.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及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2.經查貴公司為109年5月27日中午開始進行油槽自主檢測作業,測試過程中量油計已拔除,故無估計油量之依據,且油管疏漏後並無於系爭地點(3號油槽及加油站四周)立即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油槽疏漏量達22公秉,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研判漏油時間與通報時間間隔超過3小時。 |
否 | 不須改善 |
1,05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