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03707901
企業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12-03
(2024-05-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於文到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120023
事由:貴事業部於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從事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M32),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525-08號),113年5月2日查核發現有二點事項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1)溶劑回收塔(E283)、溶劑再生塔(E284)、溶劑回收塔容受槽(E286)溫度、壓力過大時,將抽廢氣至真空器(D7005)及緩衝槽(D7010),排至廢氣燃燒塔;查真空器(D7005)、緩衝槽(D7010)未列許可內容。 (2)甲苯塔(E290)、苯塔(E289)、萃取蒸餾塔容受槽(E282),製程水緩衝塔(D-7004,未列許可),廢氣在正常操作下均有流量導至廢氣燃燒塔(A202)處理,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2-03
(2024-07-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26
事由: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7月10日派員至貴事業部執行督察,當日擇定輕油裂解程序(M33)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結果共計4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1)元件流水號:20240710033、編號:V10-11-04341-02-O-L,淨檢測值2,039 ppm、背景值5.7 ppm、初檢測值2,044.7 ppm。 (2)元件流水號:20240710125、編號:V20-14-00321-04-N-G,淨檢測值40,220 ppm、背景值1.5 ppm、初檢測值40,221.5 ppm。 (3)元件流水號:20240710170、編號:V20-14-03321-05-N-G,淨檢測值3,855 ppm、背景值0.6 ppm、初檢測值3,855.6 ppm。 (4)元件流水號:20240710171、編號:V20-14-03321-09-V-G,淨檢測值21,461 ppm、背景值0.6 ppm、初檢測值21,461.6 ppm。
不須改善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2-02
(2024-04-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06
事由:本局人員113年4月8日至貴事業部輕油裂解程序(M04)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計1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1130408-047、背景值0.5 ppm、檢測值5,783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2-02
(2024-04-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07
事由:本局人員113年4月8日至貴事業部揮發性有機液體作業程序(M28)執行內浮頂槽浮頂上方總碳氫化合物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1座內浮頂槽淨檢值(許可編號:T246、淨檢值35,270 ppm)逾「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8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2-02
(2024-04-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本案限於文到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120008
事由:貴事業部於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從事輕油裂解程序(M33),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13年4月8日稽查時發現有三點與操作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526-08號)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1)E217有一股從D1205酸氣,現場無設置流量計,許可無此流向。 (2)E234有一股至E233丙烷、丙烯(液)流向,許可無核定。 (3)E232之丙烷、丙烯現場流向是至E234設備,非到許可核定之E233設備。
不須改善 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2-02
(2024-04-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本案限於文到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120009
事由:貴事業部於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從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14),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13年4月8日稽查時發現有六點與操作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393-09號)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1)A104、A103廢氣入口溫度使用E002、E001出口溫度數值記錄,本身未安裝溫度計。 (2)A105、A106應紀錄入口溫度,提供之報表為紀錄出口溫度。 (3)A107洗滌塔現場無入口溫度儀表。 (4)A107入口壓力故障(249.9mmH2O),導致壓降值952.7mmH2O為異常數值,與許可證登載數值(200-500mmH2O)不符。 (5)現場廢氣冷卻塔2座及A107皆有廢液直接排至廠內水溝,現場人員告知該水溝廢水皆排至廢水處理廠,與許可證廢液流向不符。 (6)T150進料之管路已斷管無使用,物料流向與許可證不符。
不須改善 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2-02
(2024-04-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10
事由:本局人員113年4月9日至貴事業部輕油裂解程序(M33)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計3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1130409-035、背景值2.0 ppm、檢測值2,015 ppm;元件編號:1130409-108、背景值1.2 ppm、檢測值91,445 ppm;元件編號:1130409-109、背景值2.3 ppm、檢測值6,160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0-24
(2024-09-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3-100013
事由:貴事業部輕油裂解程序(M33)製程正常操作,惟查所屬裂解氣體乾燥器疑似訊號異常,啟動安全連鎖機制,將系統製程氣排至廢氣燃燒塔,以燃燒方式處理,因燃燒不完全,致瞬間大量排放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造成空氣污染。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7-12
(2024-06-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3-070013
事由:本局人員於是(11)日10時32分前往會同貴事業部人員進廠查察,並出示污染畫面,貴事業部人員坦承輕油裂解程序製程正常操作,惟查所屬裂解氣體壓縮機疑似浮子流量計堵塞致流量瞬間增加造成異常跳車,啟動安全連鎖機制,將系統製程氣排至廢氣燃燒塔,以燃燒方式處理,因燃燒不完全,致瞬間大量排放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造成空氣污染。
不須改善 7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18
(2024-04-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3-060031
事由:本局架設CCTV影片發現貴事業部113年4月4日8時25分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逸散於空氣中,本局人員於是(4)日11時15分前往會同貴事業部人員進廠查察,並出示污染畫面,貴事業部人員坦承製程正常操作,惟查丙烯冷媒壓縮機(C-1501)滑油泵異常跳車,將系統製程氣排至燃燒塔(A201),因燃燒不完全,致瞬間排放黑煙造成空氣污染。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11-28
(2024-11-0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1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文號:20-113-110022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07)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環空操證字第H6501-07號),案經貴廠於113年11月3日8時44分發生火警事故,本府消防局接獲民眾報案再電洽貴廠確認火警事故後,於113年11月3日9時15分轉知本府環境保護局,查貴廠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07)中真空蒸餾塔之柏油管線閥門堵頭洩漏,導致柏油洩漏後產生燃燒引發火災,現場已關閉該作業並以木屑鋪設,惟貴廠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07)之製程因突發事故(火災),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雖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後於113年11月3日10時23分向本府通報,未依規定於事故發生後至遲1小時內通報本府。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1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1-28
(2024-11-1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10023
事由: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027)」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711-02號),稽查時污染源運作中,該製程需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六章設備元件規定,其中淨檢測值不得大於一萬ppm。本次委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測作業,今日會同廠方人員共計進行207點次設備元件抽測,其中檢測共有1點設備元件之檢測值大於一萬ppm,元件編號:FC2-13050-F060-S;檢測濃度:11494 ppm(背景1ppm),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告發處分。
限2024-11-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1-27
(2024-10-0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13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3-110043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另行處分
事由:貴廠係從事石油化學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0038-24號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0月3日、4日、5日、7日、8日、9日、11日、12日派員至貴廠稽查,經查貴廠於113年10月2日發生高級柴油輸送管線(GA2422/S五股至石門)鏽蝕油品疏漏於地面再滲透至土壤,因貴廠內部管理疏失,遲至113年10月3日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查獲RD03下方涵洞內溝壁不斷滲出不明油品,並與貴廠確認後坦承113年10月2日發生高級柴油疏漏事故,貴廠未於事故發生3小時內向主管機關,並未採取適當之緊急應變措施,造成後街溪大量乳化油渣污染,本府環境保護局限期貴廠應採取適當應變措施避免疏漏之油品污染後街溪,惟本府環境保護局持續於113年10月4日、5日、7日、8日、9日、11日、12日追蹤複查,仍未有效控制疏漏油品之污染區域,導致高級柴油持續流入後街溪造成污染,嚴重污染後街溪水體品質,係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6條第2項第3款所稱情節嚴重。
限2024-10-13前改善
不須改善
6,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1-25
(2024-10-0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9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2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110036
事由:貴廠係從事石油化學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0038-24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0月4日派員至貴廠稽查,查貴廠逕流廢水放流口(RD03)下方不明涵洞,經本局確認係供廠內逕流廢水排放使用,惟該處逕流廢水放流口未登載於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中,未依核准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內容運作。
限2024-12-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1-21
(2024-10-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8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3-110017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證「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36),操證字號:H6477-06號」,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排放管道監測設施之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應每日及執行監測設施維護作業後進行1次。 經查桃園市CEMS管理平台每日校正值資料,發現上開製程排放管道(P044)113年8月11日未執行氮氧化物排放流率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核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
限2024-08-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0-28
(2024-10-0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3-100026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2日派員前往貴廠稽查,查貴廠因大雨沖刷廠內作業區地面殘留油漬,導致含廢油之水經廠內雨水溝,流至逕流雨水放流口(RD03),並續流至後街溪,造成水體水質污染。

訴願駁回
限2024-10-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21
(2023-12-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第1款
文號:20-113-060018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揮發性有機液體貯存程序-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34)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H6456-03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18日派員前往貴廠稽查,查獲查廢水處理廠(W001)中生物曝氣槽(T01-13)有一處破洞,未有效密閉收集,及曝氣槽(T02-04)為露天未加蓋密閉收集,現場嗅得明顯有機溶劑異味之情形,惟貴廠之廢水處理廠未維持氣密狀態且未採密閉集氣系統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
不須改善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19
(2024-03-1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60015
事由:該廠(管制編號:H4803507)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34),操證字第H7302-00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3月11日至該廠(桃園市龜山區南上里民生北路1段50號)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UL2-16871-V-010-S)檢測濃度1萬1,361 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0條第1項第2款。
不須改善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11-14
(2024-03-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110040
事由:本局於113年5月28日派員查核,發現貴廠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及廢氣燃燒塔(Flare)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未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進行系統汰換,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違規事項說明如下: 1.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於2022年4月20日封存,未依規於汰換前三十日提報原因及作業時間即於2024年3月6日修改。 2.廢氣燃燒塔(Flare)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於2023年8月25日封存,未依規於汰換前三十日提報原因及作業時間即於2024年5月20日修改。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1-14
(2024-04-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110037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旨揭廢氣燃燒塔(A023、A024、A025),經本局於113年4月15日派員查核,發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未依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設置或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違規事項如下: 一、 監測設施確認報告登載記錄器量測範圍為900秒/筆,現場擷取60秒/筆,與報告書登載內容不符。 二、 廢氣燃燒塔現場儀器成份量測範圍與確認報告書量測範圍不一致。 1. C2H4現場100,000ppm,報告書20,000ppm。 2. C3H6現場200,000ppm,報告書60,000ppm。 3. C4H8現場200,000ppm,報告書70,000ppm。 4. C5H10現場30,000ppm,報告書20,000ppm。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1-14
(2024-06-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110043
事由:本局於113年7月10日派員查核,發現貴廠廢氣燃燒塔A014 於113年6月18日進行乙烯中濃度偏移校正測試,準確度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九之性能規格(中濃度偏移檢查,-10%≦準確度 ≦10%),已違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5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1-14
(2024-07-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110042
事由:本局於113年7月10日派員查核,發現貴廠上傳之廢氣燃燒塔總還原硫監測設施數值單位為%,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22條(上傳總還原硫監測設施數值單位應為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1-14
(2024-04-1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110038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旨揭廢氣燃燒塔(A014、A015、A016),經本局於113年4月19日派員查核,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未依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設置或操作,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違規事項如下: 一、 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確認報告登載記錄器量測範圍為900秒/筆,現場擷取60秒/筆,與報告書登載內容不符。 二、 廢氣燃燒塔現場儀器成份量測範圍與確認報告書量測範圍不一致。 1. C2H4現場100,000ppm,報告書20,000ppm。 2. C3H6現場200,000ppm,報告書60,000ppm。 3. C4H8現場200,000ppm,報告書70,000ppm。 4. C5H10現場30,000ppm,報告書20,000ppm。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1-14
(2024-05-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110036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廢氣燃燒塔,經本局於113年5月3日派員查核,發現廢氣燃燒塔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總還原硫」例行性校正使用二氧化硫標準氣體進行校正,未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進行總還原硫(包括硫化氫、甲基硫醇、硫化甲基及二硫化甲基)之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不須改善 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1-14
(2024-05-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110039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旨揭廢氣燃燒塔,經本局於113年5月3日及同年月29日派員查核,發現其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未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錄十規定判斷狀態代碼及數據計算,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違規事項說明如下: 1.廢氣燃燒塔A014於113年4月1日7時43分至8時6分執行總還原硫每日校正時,1分鐘值未依管理辦法附錄十規定判斷狀態代碼。2.廢氣燃燒塔A016於113年4月26日8時18分至36分及4月27日8時20分至38分執行總還原硫每日校正時,8時15分之15分鐘值皆未依管理辦法附錄十規定規定判斷狀態代碼。3.廢氣燃燒塔A024於113年5月7日14時50分硫化氫換算硫測項,1分鐘值未依管理辦法附錄十規定規定判斷狀態代碼。4.廢氣燃燒塔A024於113年5月7日14時45分硫化氫換算硫測項,15分鐘值未依管理辦法附錄十規定規定計算數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1-14
(2024-05-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110041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6),經本局於113年5月29日派員查核,發現該製程排放管道P021於113年5月15日8時至113年5月27日16時進行保養及更換UPS電源設備,惟113年5月15日8時25分至55分及同日13時45分至15時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未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十規定判斷狀態代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1-14
(2024-07-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110044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旨揭廢廢氣燃燒塔,經本局於113年7月10日派員查核,發現其廢氣燃燒塔(A014、A015、A016)總還原硫監測設施採分時系統執行,其採樣、分析及記錄頻率為30分鐘一筆數據,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十規定(總還原硫監測設施之採樣、分析及記錄,應在15分鐘之內完成一次循環),已違反管理辦法第15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8-20
(2024-04-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80030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09),經本局於113年4月17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3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LZ24ABO166-59,流體組成:丁烷,背景值:0.3 ppm,檢測值:10,973 ppm。設備元件編號:LZ24ABO166-75,流體組成:原油,背景值:-2.8 ppm,檢測值:2,337 ppm。設備元件編號:LZ24ABO166-83,流體組成:脫鹽劑,背景值:-3.1 ppm,檢測值:9,432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9-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8-20
(2024-04-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80031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23),經本局於113年4月17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2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LZ24ABO166-169,流體組成:異丁烷,背景值:1.9 ppm,檢測值:80,594 ppm。設備元件編號:LZ24ABO166-171,流體組成異丁烷,背景值:1.9 ppm,檢測值:2,071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 ppm,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9-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8-20
(2024-04-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80032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9),經本局於113年4月17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1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LZ24ABO166-350,流體組成:液化石油氣,背景值:1.6 ppm,檢測值:72,945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 ppm,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9-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8-20
(2024-04-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80028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0),經本局於113年4月18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5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1130418-015,流體組成:液化石油氣,背景值:0.3 ppm,檢測值:2,181 ppm。設備元件編號:1130418-072,流體組成:液化石油氣,背景值:0.2ppm,檢測值:19,801 ppm。設備元件編號:1130418-075,流體組成:廢油(水),背景值:0.1 ppm,檢測值:15,639 ppm。設備元件編號:1130418-098,流體組成:液化石油氣,背景值:0.4 ppm,檢測值:7,506 ppm。設備元件編號:1130418-180,流體組成:液化石油氣,背景值:0.8 ppm,檢測值:3,718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9-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8-20
(2024-04-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80029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33),經本局於113年4月18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3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1130418-215,流體組成:丙烯,背景值:0.6 ppm,檢測值:2,404 ppm。設備元件編號:1130418-264,流體組成:石油腦,背景值:0.5 ppm,檢測值:4,976 ppm。設備元件編號:1130418-358,流體組成:丙烯,背景值:0.2 ppm,檢測值:13,741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9-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8-20
(2024-04-1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80033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烷化程序(M37),經本局於113年4月19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9個設備元件(LZ24AB0173-33檢測值3,061 ppm。LZ24AB0173-39檢測值2,460 ppm。LZ24AB0173-42檢測值2,199 ppm。LZ24AB0173-50檢測值3,935 ppm。LZ24AB0173-92檢測值3,581 ppm。LZ24AB0173-115檢測值3,793 ppm。LZ24AB0173-129檢測值89,171 ppm。LZ24AB0173-180檢測值38,837 ppm。LZ24AB0173-99檢測值6,394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 ppm,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9-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8-20
(2024-04-1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80034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1),經本局於113年4月19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7個設備元件(LZ24AB0173-200檢測值39,849 ppm。LZ24AB0173-221檢測值14,453 ppm。LZ24AB0173-230檢測值6,478 ppm。LZ24AB0173-232檢測值2,646 ppm。LZ24AB0173-296檢測值24,603 ppm。LZ24AB0173-326檢測值2,264 ppm。LZ24AB0173-342檢測值2,169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 ppm,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9-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7-02
(2024-05-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3-070001
事由:貴廠第六煤組工廠觸煤重組程序(M21)製程,所屬NO2重組反應器連接至中間加熱爐之36吋管線因稍早約14時15分洩漏並起火,故立即以蒸汽予以撲滅並進行緊急停爐,過程中將管內殘留之製程廢氣經由分離槽(E363)洩壓排放至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9)製程所屬廢氣燃燒塔(A024)以燃燒方式進行處理,惟於是(29)日約17時5分時因瞬間流量過大,燃燒不完全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不須改善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03
(2023-05-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060003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0),經本局於112年5月4日派員稽查發現其製程油水分離池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36,128及14,682 ppm,可知該油水分離池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7-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03
(2023-05-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60004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9),經本局於112年5月4日派員至旨揭製程執行內浮頂槽浮頂上方與儲槽頂蓋間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稽查檢測作業,其中TL306儲槽內浮頂槽浮頂上方與儲槽頂蓋間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淨檢值為37,460 ppm(流體組成:HCN/裂解油),已逾「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8條第10款所訂之34,000 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7-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03
(2023-07-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060005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09),經本局於112年7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該製程油水分離池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由加蓋處所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11,633及73,505 ppm,可知該油水分離池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7-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03
(2023-07-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60006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0),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 E1460-07號),經本局於112年8月1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排放管道(P017)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二氧化硫監測數據於112年7月20日3時至5時,硫氧化物監測數據分別為66.26 ppm、412.55 ppm及275.4 ppm,累計3筆小時紀錄值逾環評承諾值10 ppm,累積時間超過2小時,即未依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內容操作,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03
(2023-08-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60007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32),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 E1466-07號),經本局於112年8月16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排放管道(P032)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氮氧化物監測數據於112年8月10日15時至17時,氮氧化物監測數據分別為133.64 ppm、128.7 ppm及396.51 ppm,累計3筆小時紀錄值逾環評承諾值48 ppm,累積時間超過2小時,即未依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內容操作,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03
(2023-09-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060010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6),經本局於112年9月5日派員查核,該製程排放管道P021標準氣體查核監測項目二氧化硫低濃度準確度-49.75%(法規標準±15%),監測數據紀錄值之平均值與查核氣體標示濃度值差值為-7.26 ppm(法規標準±2.5 ppm),不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二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前鎮儲運所)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11-08
(2024-07-3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2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10025
事由:查貴事業部前鎮儲運所於本市前鎮區新生路11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3),本局於113年7月30日派員進行該製程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結果共計1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B03-V05、背景值1.2 ppm、檢測值12,895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4-12-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10-18
(2024-09-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13-10060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撤銷(改處實際管理人-昌盛環保行)
事由:積水容器(花盆)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訴願不受理
不須改善 1,200
不須繳納
2024-10-08
(2024-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3年11月15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100010
事由:車輛KEF-8516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不須改善 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0-08
(2024-06-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3年11月15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100016
事由:車輛KEF-8517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不須改善 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9-04
(2023-10-19)
環境管理署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10-113-090001
事由:112年10月2日小犬颱風海上颱風警報發佈時未依「桃園市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東坪8號擱淺事件因應對策」規定將船隻拖至台北港避難。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整治事業)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6-24
(2024-03-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並令限期於文到翌日起90日前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3年07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60037
事由:本局於113年3月28日派員稽查土壤中間處理程序(M01)發現廢氣焚化爐(A001)二次燃燒室溫度稽查當時上午11時40分為770˚C,不符許可核定範圍860~960˚C,且查核監控儀表發現當日0時至稽查當時上午11時40分溫度皆介於700至800˚C,未能有效處理廢氣,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24-07-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24
(2024-03-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並令限期於文到翌日起90日前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3年07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60038
事由:本局於113年3月28日派員稽查土壤中間處理程序(M01)發現空氣逆洗式袋式集塵器(A002)未注入消石灰及尿素,防制設備未正常運作以去除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另集塵器(A002)壓差為9mbar,不符許可核定範圍1~2mbar,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24-07-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24
(2024-03-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並令限期於文到翌日起90日前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3年07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060039
事由:本局於113年3月28日派員稽查土壤中間處理程序(M01)發現熱脫附處理後之土壤應經密閉式螺旋輸送機輸送,惟現場輸送機有2處蓋板開啟,粉塵逸散於大氣,涉違反空污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7-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甲洲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6-11
(2024-05-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0-113-060013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3年5月1日20時40分派員前往稽查,經查貴公司從事加油站業,另於中央分隔島發現數座土堆,貴公司人員表示該土堆係為洗車機底下堆積之泥沙,貴公司將洗車機泥沙清除後棄置於中央分隔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之規定,依法告發。
不須改善 84,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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