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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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2023-07-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010005 事由:案係高雄市政府112年7月21日執行「永安廠增建儲槽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現地監督,氣化設施工程工區現場未設置截流溝及沉砂石,與本局110年7月1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1036049900號函核准旨揭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記載事項不一致,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
否 |
限2023-12-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9,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