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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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2020-11-26)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文號:32-110-050002 事由: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9月25日環署土字第1091168964號函推動「地面貯存設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調查示範計畫」,於109年9月14至10月5日期間,進行場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作業,合計7點位土壤採樣及1口次地下水水質採樣分析;檢測結果1點位(地面深度200~250cm) 土壤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測值3,760(mg/kg),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mg/kg);業已違反「土污法」第41條相關規定,污染行為人因其行為致土地經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違規事實明確。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9月25日環署土字第1091168964號函推動「地面貯存設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調查示範計畫」,於109年9月14至10月5日期間,進行貴處所屬(八斗子漁船加油站:基隆市中正區中正區漁港二街403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作業,合計7點位土壤採樣及1口次地下水水質採樣分析;檢測結果1點位(地面深度200~250cm) 土壤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測值3,760(mg/kg),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mg/kg)。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規定,污染行為人因其行為致土地經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爰依同法裁處。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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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2021-03-11)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030005 事由:現場稽查發現貴中心於109年11月25日及110年1月28日委託合輝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管制編號:H48A0597)清除/再利用廢棄物(廢潤滑油)計2筆,惟貴中心為「廢棄物清理法」公告事業,卻未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申報廢棄物(廢潤滑油)清除、再利用/處理情形,且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並未登載前揭廢棄物(廢潤滑油)項目產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相關規定。 |
否 |
限2021-03-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2-19 (2021-01-22)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020010 事由:查貴公司109年12月份(聯單編號:C110005910900005)廢棄物(D-0903非有害油泥)未依規定於清除出廠後四日內連線確認,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否 |
限2021-02-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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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2021-01-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0-030020 事由:110年1月21日本局接獲民眾通報貴廠有空氣污染行為,並提供佐證影片,經檢視影片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灰白色)逸散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以佐證影片供貴廠人員確認,經查係貴廠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計畫性停爐檢修,於是(21)日14時45分開啟反應器(編號:E894(R-1101))人孔蓋時,因反應器內觸媒粉高於人孔蓋,作業不慎致觸媒粉(三氧化二鋁)流出人孔並掉落地面(六樓高度),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污染物亦有散佈於他人財物(車輛)上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 |
不須改善 |
1,020,000 不須繳納 |
2021-03-23 (2021-02-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0-030021 事由:110年2月5日本局接獲消防局通報貴廠有異常黑煙,經檢視本局設置之CCTV,發現影片中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黑色)逸散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以佐證影片供貴廠人員確認,經查係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於是(5)日6時45分,其反應器(編號:E894(R-1101))低壓端蒸氣導管斷裂,造成反應器內物料(重油)倒灌外洩,且因接觸熱源燃燒,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 |
不須改善 |
1,320,000 不須繳納 |
2020-12-15 (2020-11-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9-120018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11月5日20時5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鳳北路及鳳西街,廠區西南側)發現明顯柴油異味,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原油蒸餾程序(編號:M09)於是(5)日6時40分進行停爐歲修前置作業,將製程氣體排放至2號燃燒塔燃燒處理,因排放不完全即以蒸氣進行管線吹驅製程內殘餘氣體,惟無設置異味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異味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2-15 (2020-11-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120019 事由:案係民眾提供佐證照片並檢視本局監視攝影器,發現貴廠於109年11月28日15時0分排放口(編號:P034)排放黑煙及15時12分廢氣燃燒塔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於是(28)日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管線控制閥(再生觸媒滑閥(TV-1015))因分散式控制系統(DCS)訊號傳送至再生觸媒滑閥(TV-1015)發生故障,致使該閥(TV-1015)作動異常,該控制閥係控制觸媒與油料反應,故該製程進行參數調整(降低投料量),部分製程氣體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021)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3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8-03 (2019-07-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80002 事由:貴廠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程序(M28)之排放管道(P028),經本局人員於108年7月30日至貴廠執行例行性稽查,檢測結果顯示該排放管道汞含量校正值為0.2640 mg/Nm3, (標準值為0.05 mg/Nm3),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不須改善 |
450,000 不須繳納 |
2020-05-26 (2020-02-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2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50041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烯烴轉化程序(M23)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177-04號),經本局人員於109年2月24日執行稽查檢測,發現M23製程5個設備元件:T1411A01、T1411B01、P1120B30、TL-04-N01及TL-03-F04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已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0-06-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4-11 (2019-02-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040017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108年2月1日9時35分前往貴廠(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圍牆外(判定位置:小港區中智街與中亨街交叉口,中智街上),發現貴廠排放口(廢氣燃燒塔)有明顯排放黑煙情事,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其他石油製造程序(編號:M19)所屬廢氣燃燒燒塔(編號:A024),使用天然氣(LNG)及燃料氣(FG)維持廢氣燃燒塔母火燃燒,因燃燒不完全產生黑煙,造成污染,再查該廢氣燃燒燒塔使用燃料氣(FG)維持廢氣燃燒塔母火燃燒行為,與該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內容不符(僅核准使用天然氣),依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5號判決意旨,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3-16 (2020-02-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9-030021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2月28日22時32分派員至貴廠二橋油庫(地址:小港區朝興路1號)稽查,於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高坪三街與高坪六街交叉口;廠區西南側;風向:北)發現有明顯油氣異味,現場以攜帶式氣體偵測器(PID)量測最高讀值為768ppb,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廠內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編號:M29)進行底油抽取作業,由儲槽(編號:R06)抽取底油至三相分離機分離出廢油泥及油水,惟未設置油氣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油氣異味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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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2021-01-2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30010 事由:貴廠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裂解程序(M27),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0年1月28日至貴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FC211450X010S檢測濃度1萬2,041.2ppm,超過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 |
否 | 不須改善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1-15 (2020-09-1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0-109-110011 事由:該廠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重組程序(M04),操證字第H1956-14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9年9月10日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CR2-10080-O-010-G檢測濃度1萬1,058ppm,超過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1-15 (2020-10-1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0-109-110012 事由:該廠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烷化程序(M32),操證字第H6617-02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9年10月13日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ALK40480V040G檢測濃度1萬1,677.2ppm,超過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9-23 (2020-09-0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90017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證「觸媒裂解程序(M27),證號H6711-01號」,查貴廠於109年8月30日下午18:32分將廢氣燃燒塔回收系統(以下簡稱FGRS)開關關閉,導致M27製程開車時之廢氣直接送往地面燃燒塔(A023),並於109年9月1日上午11時將FGRS開關打開,導致109年8月31日為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日,總流量為33.440Nm3,惟許可證流程圖註1(2)「本廠遇緊急狀況,開車、停車、歲修時之異常廢氣,優先於廢氣燃燒塔廢氣回收系統(FGRS)(E18C)處理,超出廢氣燃燒塔廢氣回收系統負荷時,廢氣分別往地面及高架燃燒塔處理」,貴廠未依照許可證內容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2020-05-20 (2020-03-2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50021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證「觸媒重組程序(M04),證號H1956-13號」,該製程需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其中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本次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CR2-60620-X-070-G檢測濃度為1萬7,599.57ppm,超過管制標準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5-20 (2020-04-0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50022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證「原油常壓蒸餾程序-原油蒸餾程序(M02),證號H1954-13號」,該製程需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六章設備元件規定,其中淨檢測不大於一萬ppm。本次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TP212020F020S檢測濃度為2萬9,518.4ppm、TP21202020F040S檢測濃度為1萬3,839.4ppm、TP212030F020S檢測濃度為1萬8,974.4ppm、TP216640O020S檢測濃度1萬9,289.4ppm,共有4個設備元件超過法規規定值,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否 | 不須改善 |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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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2021-02-01)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2項 文號:30-110-030001 事由:貴處所屬鳳林加油站未於110年2月1日前網路申報109年9月至12月總量平衡進出管制及監測紀錄資料,已逾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4個月紀錄之規定,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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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2020-12-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7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0-010013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12月16日18時30分派員至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石化三路,廠區南側)發現廢氣燃燒塔有明顯火光及產生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編號:M20)DCS控制系統異常(控制器背板故障),導致系統當機,製程氣體釋壓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201)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1,2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2-21 (2020-12-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120022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12月3日14時0分派員至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稽查,經檢視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發現確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並提供佐證照片經貴事業部人員確認,發現係廠內長管(編號:DL-12"-BTX-2)進行頂水作業,作業後之水排入油槽(編號:LY316)進行油水分離後,於是(3)日12時20分達油水界面,關閉球槽底部排水管排放閥,部分殘餘油水進入集水坑及截流溝,置放於集水坑旁的污泥含硫化鐵,乾燥後自燃,引發集水坑及截流溝起火燃燒,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1,0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2-10 (2020-10-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120015 事由:本局於109年10月13日派員至貴事業部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M32)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計1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1091013-T25-163;洩漏淨檢值:10122.79ppm。)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1-01-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2-10 (2020-11-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120016 事由:本局於109年11月2日派員至貴事業部輕油裂解程序(M04)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計2個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前述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臚列如下: 1. 設備元件編號:HV-15003-N01;洩漏淨檢值:26849.16ppm。 2. 設備元件編號:HV-15001-V01;洩漏淨檢值:47920.01ppm。 |
否 |
限2021-01-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2-10 (2020-10-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120014 事由:本局於109年10月13日派員至貴事業部輕油裂解程序(M33)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計3個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前述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臚列如下: 1.設備元件編號:D-1375-19;洩漏淨檢值:67568.42ppm。 2.設備元件編號:E-1304-01;洩漏淨檢值:22483.47ppm。 3.設備元件編號:E-1304-20;洩漏淨檢值:27481.47ppm。 |
否 |
限2021-01-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1-24 (2020-10-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110028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10月20日6時20分派員至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沿海路一段,廠區大門前)發現廢氣燃燒塔操作中,有明顯火光及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04)驟冷塔(編號:V-1104)至鹼洗/水洗塔(編號:V-1203)輸料壓縮機(編號:C-1201)安全油壓裝置故障,造成系統壓差情況發生跳俥,將製程氣體導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201)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8-13 (2019-01-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080008 事由: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8年1月14日21時0分派員至上開地點稽查時,於貴事業部廠區外(判定位置: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與工業一路交叉口,貴事業部北側)發現廢氣燃燒塔(編號:A202)燃燒產生明顯火焰及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33)迴流高壓馬達(編號:P-1451B)接線箱發生三相短路,瞬間壓降,造成關鍵負載盤480伏特(V)馬達跳脫,製程跳俥,製程氣體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後排放,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7-31 (2020-07-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070020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7月2日19時22分派員至貴事業部(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稽查時,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及本局CCTV監控畫面,發現廢氣燃燒塔操作中,有明顯火光及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04)石油腦進料泵(編號:P-1101A),疑似軸封滲漏原料(石油腦),因接觸熱源起火,發生火災,於是(2)日21時5分製程緊急停爐,並將製程氣體導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201)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4,500,000 不須繳納 |
2020-06-22 (2020-04-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060018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4月10日10時25分派員至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稽查時,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發現廢氣燃燒塔操作中,有明顯火光及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廠內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33)起爐前準備,二次冷媒壓縮機(編號:E222)使用乙烯進行預冷時,乙烯由液態轉變為氣態,未能回收之氣態乙烯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202)燃燒處理,於今(10)日9時53分因燃燒不完全,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6-06 (2019-09-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060006 事由:於09月26日14時35分派員至貴事業部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石化一路石化一橋,廠區北側)發現廢氣燃燒塔正在燃燒且產生明顯火焰及粒狀污染(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貴事業部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04)甲烷汽提塔(編號:V-1405),因製程不穩定而系統高壓導致安全閥跳脫,製程內氣體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201)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5-01 (2020-04-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050002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4月10日10時25分派員至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稽查時,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發現廢氣燃燒塔操作中,有明顯火光及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廠內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33)起爐前準備,二次冷媒壓縮機(編號:E222)使用乙烯進行預冷時,乙烯由液態轉變為氣態,未能回收之氣態乙烯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編號:A202)燃燒處理,於今(10)日9時53分因燃燒不完全,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書記載錯誤 |
不須改善 |
500,000 不須繳納 |
2020-04-28 (2020-03-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4-109-040019 事由: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09年3月12日12時35分平台檢查「崑銘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清運車輛(車號S9-329)清運貴事業之進廠廢棄物(D-0799、D-1801)(聯單編號:S190071010900098),發現夾雜腳踏車廢輪胎(廢橡膠未破碎至長15公分、寬10公分以下),不符本局南區廠代處理廢棄物注意事項參、伍之規定,予以部份退運,經查貴事業腳踏車廢輪胎,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3-18 (2020-02-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9-030024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02月18日14時32分派員至貴事業部(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沿海路69巷貴事業部;廠區西側;風向:南南西;包商出入門前)發現有明顯油氣異味,現場以攜帶式氣體偵測器(PID)量測最高讀值為1076ppb,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廠內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33)及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編號:M34)因停爐歲修,以蒸氣吹驅設備及管線,蒸氣冷凝水(含油)排放至廢水處理廠處理,惟無設置異味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油氣異味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0-12-25 (2020-06-11)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文號:32-109-120003 事由:貴公司為本市五股區中興段554地號土地之污染行為人,該土地經本局於109年6月11日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2-23 (2020-06-16)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文號:32-109-120001 事由:貴公司運作污染通霄鎮大坪頂段107地號氮氣工廠部分土地土壤,業經本府109年12月21日以府環水字第1090083412B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0-30 (2020-08-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 文號:32-109-100002 事由: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8月31日至9月15日執行「地面貯存設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調查示範計畫」調查結果,旨揭供油服務中心土壤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值達42,200毫克/公升、地下水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值達53.6毫克/公升,已超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土壤:1,000毫克/公斤,地下水:10毫克/公升)。 二、上述土壤及地下水異常位置鄰近泵浦房、輸油管線及柴油槽,顯示污染係貴公司所屬台中供油服務中心於運作、管線輸送過程污染物洩漏致土地受污染,本局已依土污法第2條第15款第1目、第12條第2項規定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並認定貴公司為場址污染行為人,本局將依土污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規定處分。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0-30 (2020-09-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文號:32-109-100003 事由:一.本局執行「109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臺中市」辦理土壤採樣檢測結果,土壤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值達26,100毫克/公斤,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 二.上述土壤異常位置鄰近輸油管線,顯示污染係貴公司所屬台中供油服務中心於管線輸送過程污染物洩漏致土地受污染,本局已依土污法第2條第15款第1目、第12條第2項規定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並認定貴公司為場址污染行為人,本局將依土污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規定處分。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0-15 (2020-06-19)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4項 文號:32-109-100001 事由:污染行為人不接受四小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經本局通知應於指定時間地點接受講習而未參加且未辦理延期)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9-28 (2020-06-03) |
環保署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32-109-100001 事由:受處分人行為致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15,500mg/kg(管制標準1,000mg/kg),地下水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21.7mg/L(管制標準10mg/L)、甲基第三丁基醚31.5mg/L(管制標準1.0mg/L)及苯1.08mg/L(管制標準0.050mg/L)均超過管制標準,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9-21 (2020-08-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5000元整,依法命貴公司進行限期改善並於109年10月25日前提送記錄柴油貯槽疏漏量、時間、日期、原因污染種類等相關資料,另以貝勒管確認地下水浮油減少,以供確認洩漏抑止等事項。限改日期:109年10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9-090025 事由:貴處(台中供油中心)於本市清水區海口南路599號從事貯油場,係為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局於109年8月31日派員前往進行土壤及地下水品質調查設置簡易井採樣結果,於(TC-08)貯槽區防溢堤內發現採集之樣品管管內均為黃色透明油品,且油品有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之情形,上開污染區內貯存油品為柴油貯槽,本案經貴公司確認未於事件發生3小時內向本局通報洩漏情形,另現場查核亦無記錄柴油貯槽疏漏量、時間、日期、原因污染種類等相關資料,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
否 |
限2020-10-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9-11 (2020-04-09)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09-090005 事由:貴公司所屬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輸油管線破裂,致污染物(柴油)介入地面水體,經本局認定影響水體品質,屬公告之足使水污染行為。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7-28 (2020-05-27) |
澎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080001 事由:1.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及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 2.經查貴公司為109年5月27日中午開始進行油槽自主檢測作業,測試過程中量油計已拔除,故無估計油量之依據,且油管疏漏後並無於系爭地點(3號油槽及加油站四周)立即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油槽疏漏量達22公秉,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研判漏油時間與通報時間間隔超過3小時。 |
否 | 不須改善 |
1,050,000 尚未繳款 |
2020-07-24 (2020-05-28) |
澎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文號:32-109-080002 事由:本府環保局於109年6月2日及3日至貴公司所屬馬公汽車加油站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採樣,檢測結果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為15,500mg/kg,地下水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為21.7mg/L、甲基第三丁基醚為31.5mg/L、苯為1.08mg/L,均超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復於同年7月22日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4-06 (2020-03-20)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4項 文號:32-109-04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駁回,駁回 事由: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因其行為(109年2月8日中油內湖油管漏油事件)致內湖區潭美段二小段21地號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0-12-24 (2020-10-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9-120025 事由:本局於109年10月21日派員至貴處橋頭供油中心(本市橋頭區橋南里青埔溪邊路1號)執行旨揭製程(M01)設備元件檢測,發現編號:A07-O01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淨檢值為24,855ppm。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0-12-10 (2020-09-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120013 事由:本局於109年9月28日派員至貴事業部前鎮儲運所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3)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計3個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前述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臚列如下: 1. 設備元件編號:P214-06;洩漏淨檢值:73048.8ppm。 2. 設備元件編號:P212-01;洩漏淨檢值:12281.5ppm。 3. 設備元件編號:P212-04;洩漏淨檢值:14077.5ppm。 |
否 |
限2021-01-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5-08 (2020-03-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09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50014 事由:貴所於本市前鎮區新生路11號從普通倉儲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人員於109年3月25日於M03作業程序區發現有一設備元件洩漏(設備元件編號為9A1-01-00480-01-V-G,流體組成為丙烯,初檢測值為96,444ppm,背景濃度值為4.6ppm),其洩漏淨檢測值大於2,232ppm(已逾校正氣體濃度範圍),不符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公私場所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不得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0-06-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0-10-29 (2020-08-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 文號:32-109-10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因本案處分相對人資料選擇錯誤,故另案重新開立裁處資料 事由: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8月31日至15日執行「地面貯存設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調查示範計畫」調查結果,旨揭供油服務中心土壤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值達42,200毫克/公升、地下水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值達53.6毫克/公升,已超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土壤:1,000毫克/公斤,地下水:10毫克/公升)。二、上述土壤及地下水異常位置鄰近泵浦房、輸油管線及柴油槽,顯示污染係貴公司所屬台中供油服務中心於運作、管線輸送過程污染物洩漏致土地受污染,本局已依土污法第2條第15款第1目、第12條第2項規定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並認定貴公司為場址污染行為人,本局將依土污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規定處分。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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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2020-03-06)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9條第1項 文號:32-109-090001 事由:不符合核定「控制計畫書」載明施作工項內容。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0-08-20 (2020-05-28) |
澎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文號:32-109-08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行為人誤植 事由:本府環保局於109年6月2日及3日至貴公司所屬馬公汽車加油站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採樣,檢測結果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為15,500mg/kg,地下水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為21.7mg/L、甲基第三丁基醚為31.5mg/L、苯為1.08mg/L,均超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復於同年7月22日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2020-07-28 (2020-05-27) |
澎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07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 已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A45A1450)重新開立裁處書 事由:1.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及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2.經查貴公司為109年5月27日中午開始進行油槽自主檢測作業,測試過程中量油計已拔除,故無估計油量之依據,且油管疏漏後並無於系爭地點(3號油槽及加油站四周)立即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油槽疏漏量達22公秉,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研判漏油時間與通報時間間隔超過3小時。 |
否 | 不須改善 |
1,050,000 不須繳納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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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2020-03-2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5月20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9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9-050001 事由:本局於109年3月27日派員至「L10501計畫台中廠至通霄站36吋陸上輸氣管線工程(B段)(管制編號:B109L46003-1)」稽查,結果發現營建工地內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第7條,記4點)、車行路徑實施防制面積未達80%;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第8條,記4點)及裸露地表實施防制面積未達80%(第9條,記4點)等缺失,合計12點缺失,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 |
是 實體駁回 |
限2020-05-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