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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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2023-06-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24 事由:本局人員於112年6月7日稽查時發現,貴事業部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8)T242內浮頂槽(編號:ly-213;內容物:苯)浮頂上方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檢測值為136,830ppm,已逾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8條第1項第10款內浮頂槽浮頂上方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不得高於爆炸下限50%或34,000 ppm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31 事由:本局於112年6月7日稽查發現鍋爐發電程序(M30)排放管道P070不透光率監測值其光徑修正於儀器端設定L1:4.5m、L2(排放口):4m,DAHS設定L1:4.8m、L2(排放口):4m,重複進行修正,不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一不透光率(OP)修正公式之規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27 事由:本局人員112年6月8日至貴事業部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20)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1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20230608111、背景值0.7 ppm、檢測值77,676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25 事由:本局人員於112年6月7日稽查時發現,貴事業部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14)4處廢水處理設施(油水分離2處、廢水地下槽2處)未維持氣密狀態(經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分別為2,677 ppm、4,132 ppm、61,824 ppm、12,231 ppm);另曝氣池現場有多區掀蓋,未維持氣密,直接與大氣接觸,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元設備及生物曝氣池,除維修外,應維持氣密狀態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28 事由:本局人員112年6月8日至貴事業部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M23)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1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20230608010、背景值1.4 ppm、檢測值10,836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10029 事由:本局於112年6月8日至貴事業部執行廢氣燃燒塔使用紀錄查核,貴事業部廢氣燃燒塔(A201)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依據貴事業部所提資料,於112年5月21、22日共有8筆資料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非介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之間,已違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110015 事由:本局於112年6月9日稽查發現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M06)重組油分餾塔(E442)收受M23製程甲苯塔(E183)產出之混和二甲苯,次查M06製程重組油分餾塔(E442)混和二甲苯進料量39.54 T/hr超出許可核定小時進料量(32.933 T/hr)10%,且九碳烴油產品量6.2 T/hr超出許可核定小時進料量(0.986 T/hr)10%,另M06製程儲槽(T061)收受M31製程產出之油水溶劑,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845-14號),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16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於112年6月9日稽查時發現,輕油裂解程序(M04)廢水收集系統液面與大氣接觸,經檢測洩漏濃度8,261 ppm,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廢水收集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10017 事由:本局人員於112年6月9日稽查時發現,貴事業部輕油裂解程序(M04)汽油乙胺分離凝聚器進行開槽作業未提報歲修計畫,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18 事由:本局人員112年6月9日至貴事業部輕油裂解程序(M04)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1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602-O01、背景值1.45 ppm、檢測值9,949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19 事由:本局人員於112年6月9日稽查時發現,貴事業部輕油裂解程序(M33)廢水收集系統(低溫工場)蓋頂未有效密閉收集,經檢測洩漏濃度5,082 ppm,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廢水收集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20 事由:本局人員於112年6月9日稽查時發現,貴事業部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9)廢水收集坑液面與大氣接觸,經檢測洩漏濃度前段為3,716 ppm、後段為7,454 ppm,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廢水收集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21 事由:本局人員於112年6月9日稽查時發現,貴事業部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M23)油水分離池(CPI-23)之廢氣由管線未經防制設備處理逕排大氣,經FLIR觀察溢散明顯,未有效收集廢氣,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3條石化製程原物料或產品輸送管線不得破損,且排放管道排氣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3-06-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20-112-110032 事由:本局於112年6月9日稽查發現鍋爐發電程序(M27)排放管道P060於112年5月24日有執行每月標準氣體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惟未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之附錄二、(五)、3.連線傳輸至本局,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規定。 |
否 |
限2023-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9-27 (2023-06-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0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12-090015 事由:本局於112年6月7日派員至貴事業部(地址: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石化二路3號)稽查發現,貴事業部製程流程為以天然氣為鍋爐燃料,產生之蒸氣供廠內製程使用或導入發電機發電產生電力供廠內使用,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1批第1類-鍋爐發電程序),惟查貴事業部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即逕行設置,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0-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6-08 (2023-05-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09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060010 事由:貴事業部於本市林園區五福里石化二路3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輕油裂解程序(M33),經本局於112年5月18日派員查核前述製程,發現該製程第二級丙烯精餾塔(E234)冷凝器(E-1452B)熱交換管線破損,導致丙烯滲漏至冷卻水測,含丙烯之冷卻水迴流至冷卻水塔,違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3條規定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
否 |
限2023-07-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9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2-27 (2022-07-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1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1-120029 事由:貴事業部固定污染源輕油裂解程序(M33)於111年7月10日5時55分~6時14分,雙冷媒冷凍壓縮機(C-1601)壓力傳送器(PT-16006)感測元件故障,導致製程氣體排至廢氣燃燒塔(A202)處理。依貴事業部所提資料,廢氣燃燒塔(A202)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於111年7月10日6時15分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為110.58 %,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
否 |
限2023-01-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2-27 (2022-08-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1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120030 事由:貴事業部於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從事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20),經本局人員111年8月18日至貴事業部前開製程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計1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A01-F01、背景值1.90ppm、檢測值12,570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01-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2-27 (2022-09-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1月2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120031 事由:查貴事業部固定污染源鍋爐發電程序(M01)之排放管道(P050)於111年9月8日11時、12時、13時及14時,其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氮氧化物一小時紀錄值(分別為104 ppm、127 ppm、121 ppm、119 ppm)共4筆超過「高雄市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訂標準值(100ppm),超標累積時間超過2小時,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01-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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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 (2023-06-0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0 事由:該廠於112年6月3日、6月4日及6月6日高燃燒塔(A11A)有排放情形,排放時間分別為上午1時;上午9時至14時、21時至22時;13 時,彙整前開排放時間約10小時,廢氣總流量為723m3/hr。另A11A輔助燃燒型式為無輔助燃燒型式,其頂端截面積為0.13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16Nm3/s(16/3600=0.004),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0.03m/sec(0.004/0.13=0.03),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ec時,總淨熱值(HT)應符合 Ht≧8MJ/Nm3;惟A11A前開排放期間,有10小時HT分別為7.01、7.67、2.54、2.37、3.11、6.72、6.51、3.2、1.52及0.08MJ/Nm3,總淨熱值未符合 Ht≧8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25 (2023-07-2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09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4),證號:H6488-03號」操作許可證。查該廠於112年7月20日,高燃燒塔(A11A)有排放情形,排放時間為上午10時,排放時間約1小時,廢氣總流量為205.64m3/hr。另A11A輔助燃燒型式為無輔助燃燒型式、塔頂截面積為0.13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0.06Nm3/s(205.64/3600=0.06),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0.43m/s(0.06/0.13=0.46),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ec時,總淨熱值(HT)應大於8MJ/Nm3;惟A11A前開排放時間,HT為1.1MJ/Nm3,未達法規要求HT應大於8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05 (2023-07-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1 事由:該廠於112年7月17日,其他廢氣燃燒塔(A102)於當日13時至14時有排放情形,廢氣總流量為136.32m3/hr。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私場所正常操作下排放之廢氣,不得使用廢氣燃燒塔處理;惟A102操作條件未符合前開規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05 (2023-05-0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2 事由:該廠於112年5月5日,高燃燒塔(A11A)自當日上午6時至上午8時及當日上午10時有排放情形,廢氣總流量為9m3/hr。另A11A輔助燃燒型式為無輔助燃燒型式、塔頂截面積為0.13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0.0008Nm3/s(3/3600=0.0008),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0.006m/s(0.0008/0.13=0.006),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ec時,總淨熱值(HT)應大於8MJ/Nm3;惟A11A使用期間,有4小時HT分別為1.32、1.27、1.21及2.56MJ/Nm3,未達法規要求HT應大於8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05 (2023-05-2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00013 事由:該廠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裂解程序(M27),操證字第H6711-01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5月26日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FC2-13480-F-010-S檢測濃度1萬7,526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限2023-05-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4-17 (2023-02-0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40013 事由:該廠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原油常壓蒸餾程序(含觸媒重組程序、加氫脫硫處理程序)-原油蒸餾程序(M01),操證字第H6668-02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2月7日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TP1-14810-V-040-S檢測濃度1萬3,738.3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4-15 (2022-08-2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40009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氫氣製造程序(M17),操證字第H6651-01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1年8月24日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HS212420F090G檢測濃度1萬4,667.6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4-15 (2022-09-0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040011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27),證號:H6711-01」操作許可證。查該廠於111年9月6日,硫化氫燃燒塔(A22A)自當日下午5時至下午7時有排放情形,廢氣總流量為1,760m3/hr。另A22A輔助燃燒型式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塔頂截面積為0.13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0.13Nm3/s,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1.00m/s(0.13/0.13=1.00),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時,總淨熱值(HT)應大於等於12MJ/Nm3。惟A22A使用期間,有3小時HT分別為5.53、5.55 及5.73MJ/Nm3 , 未達法規要求HT 應大於等於12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4-15 (2022-09-1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40010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裂解程序(M27),操證字第H6711-01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1年9月14日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FC210280V020S檢測濃度1萬9,203.8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4-15 (2022-10-0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40012 事由:該廠從事石油煉製業,並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原油常壓蒸餾程序(含觸媒重組程序、加氫脫硫處理程序)-原油蒸餾程序(M01),操證字第H6668-02號」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2月22日至貴廠進行111年第四季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紀錄報表查核,經查上開紀錄,發現防制設備選擇觸媒還原設備(A01A)自111年10月3日起至同(111)年11月19日止,共計有20日還原劑注入率未符合許可證核定範圍(2~12 kg/hr)操作,亦未介於許可核定條件之10%容許差值範圍內,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3-10-16 (2022-10-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09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8),經本局於111年10月28日派員查核,貴廠111年10月27日使用所屬廢氣燃燒塔(A025,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建壓廢氣,於10月27日8時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為168.439%,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是 訴願不受理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尚未繳款 |
2023-10-16 (2022-08-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1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17)、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8)及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31),經本局於111年10月13日派員查核,貴廠111年8月21日至8月23日因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17)、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8)及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31)歲修停爐,為使壓力容器可達爆炸下限供人員檢修,將廢氣導至廢氣燃燒塔(A021及A024,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各廢氣燃燒塔操作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時段說明如下: 1.廢氣燃燒塔(A021)於111年8月21日23時、8月22日1時至13時、17時至23時、8月23日0時、12時至23時計34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介於54%至203.2%之間 2.廢氣燃燒塔(A024)於111年8月21日14時至16時、8月22日11時至15時、18時至23時、8月23日0時至15時計30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介於53.5%至163.7%之間。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16 (2022-10-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0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17)、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8)、觸媒重組程序(M20)及觸媒裂解程序(M33),經本局於111年12月1日派員查核,旨揭製程於111年10月7日因M33製程停爐檢修,將燃氣導向廢氣燃燒塔(A018及A025,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111年10月21日因M18及M20製程歲修開爐,將燃氣導向廢氣燃燒塔(A018、A021及A025,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各廢氣燃燒塔操作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時段說明如下: 1.廢氣燃燒塔(A018)於111年10月7日1時至15時及20時計16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介於70.132%至19,573.516%之間。 2.廢氣燃燒塔(A021)於111年10月21日15時、18時、19時及10月24日15時、17時、18時計6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介於4.085%至14.492%及536.918%至541.831%之間。 3.廢氣燃燒塔(A025)於111年10月7日8時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為109.159%。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16 (2023-03-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00014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28),經本局於112年3月30日派員至旨揭製程進行排放管道(P133)異味污染物濃度檢測,檢測值為5,500,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定之標準值1,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16 (2023-04-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3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4),經本局於112年4月21日派員查核,發現觸媒焚化爐(A090)112年4月18日10時至4月19日11時36分間,廢氣入口溫度最低數值為268°C(許可證核定範圍:300~425°C),即未依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16 (2023-01-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2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33),經本局於112年1月18日派員查核,發現貴廠該日為降低去丁烷塔(E865)內壓力,將氣體導向廢氣燃燒塔(A024,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於112年1月18日11時45分及12時30分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為8.06 %及57.92 %,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16 (2023-06-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00015 事由:貴廠所屬烏材林儲運課於本市仁武區水管路三段985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於112年06月14日經本局人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計有1個設備元件(編號:B05-N06,流體組成:石油腦,檢測值:10,781ppm)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所定之2,000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3-24 (2022-10-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30024 事由:貴廠所屬烏材林儲運課於本市仁武區水管路三段985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於111年10月25日經本局人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計有2個設備元件(編號:A02-V01,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18,699ppm、編號:A04-V02,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13,733ppm)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所定之2,000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04-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3-24 (2022-12-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12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030026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22),經本局於111年12月1日派員派員進廠查核,發現空氣預熱器(E-139)故障,導致脫硝設備(A051)於111年10月30日至11月29日期間無法維持正常操作溫度,即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正常運作,已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10-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9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3-24 (2022-12-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30025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4),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706-0號),經本局於111年12月19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焚化爐預熱器(E631)爐內溫度於111年12月19日1時37分至42分介於406.92~450°C(許可核定操作溫度:343°C),且查觸媒焚化爐(A090)廢氣入口溫度於當日1時39分為450°C(許可核定範圍:300~425°C),即未依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內容進行操作,已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04-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1-04 (2022-10-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2-010007 事由:貴廠加氫脫硫程序(M17)製程於111年10月27日22時30分發生爆炸引發火災,現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逸散至廠外,且無適當防制措施或防制設備予以收集處理,嚴重影響附近空氣品質,違反事實情節重大。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5,000,000 尚未繳款 |
2022-12-16 (2022-10-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1-120018 事由:案經本局架設CCTV影片發現貴廠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逸散於空氣中,嗣派員於111年10月6日9時18分前往查察,於周界外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逸散於空氣中,遂會同貴廠人員進廠查察,經查係貴廠觸媒裂解程序(M33)製程中反應器(R-1101)因不明原因破裂,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即觸媒粉)由破裂口逸散至廠區外,現場無適當防制措施或防制設備予以收集處理,造成空氣污染。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2-15 (2022-08-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1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120011 事由:貴廠所屬觀音儲運課於本市大社區嘉誠里食坑巷33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於本年8月2日經本局人員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計有2個設備元件(詳如下述)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1.編號:A03-V04,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20,965ppm 2.編號:A04-V10,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19,500ppm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01-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2-15 (2022-10-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120012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於111年10月31日至貴廠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1)執行設備元件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4個設備元件(編號:1111031090,檢測值:46,518 ppm、編號:1111031173F,檢測值:90,607 ppm、編號:1111031213F,檢測值:10,701 ppm、編號:1111031218F,檢測值:14,213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之2,000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12-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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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2023-08-08)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080001 事由: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中心112年6月份廢棄物(聯單編號:C140004511200001;D-0903非有害油泥)未依規定於清除出廠後四日內連線確認,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相關規定,併同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
否 |
限2023-08-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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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5 (2023-05-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70007 事由:本局於112年5月10日派員至貴石化事業部前鎮儲運所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3)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計1個設備元件(元件編號:A09-O03;洩漏淨檢值:85143.1ppm)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08-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7-05 (2023-05-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070006 事由:本局於112年5月10日派員至貴石化事業部前鎮儲運所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3)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於內浮頂儲槽(編號:T101)浮頂上方連接之呼吸閥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77,420ppm,已超過「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內浮頂槽浮頂上方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不得高於34,000ppm,已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08-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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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2022-07-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2-060013 事由:本案係111年07月08日下午17時陸續接獲民眾陳情後勁溪德民橋及德惠橋間之河面有油污污染河面,經查貴中心無廢(污)水排放,惟屬於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64.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4)「貯存系統:作業環境內設置地上、地下儲槽系統或貯存容器,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容積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不含密閉、未拆封或倒置後不會洩漏之罐、槽、桶)。」,本局於111年7月9日13時30分稽查貴中心時,廢油水卻經由雨水排放系統排放至後勁溪支流楠梓溪(青埔溝),造成大量油污污染後勁溪流域,該排放之廢油水經採樣化驗COD部分高達166,000~496,000mg/L及油脂部分395000~639000mg/L,造成後勁溪水質及沿岸生態之嚴重污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及第28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4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1-21 (2022-07-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1-110002 事由:本案係111年07月08日下午17時陸續接獲民眾陳情後勁溪德民橋及德惠橋間之河面有油污污染河面,經查貴中心無廢(污)水排放,惟屬於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64.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4)「貯存系統:作業環境內設置地上、地下儲槽系統或貯存容器,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容積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不含密閉、未拆封或倒置後不會洩漏之罐、槽、桶)。」,本局於111年7月9日13時30分稽查貴中心時,廢油水卻經由雨水排放系統排放至後勁溪支流楠梓溪(青埔溝),造成大量油污污染後勁溪流域,該排放之廢油水經採樣化驗COD部分高達166,000~496,000mg/L及油脂部分395000~639000mg/L,造成後勁溪水質及沿岸生態之嚴重污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及第28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之規定。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 |
不須改善 |
1,620,000 不須繳納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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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2022-11-14)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 文號:32-112-040001 事由:未依「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二小段21地號土壤污染控制計畫(第二次變更)」內容(工項:道路挖掘施工證申請及變更)於111年11月13日前實施完成。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2-22 (2022-10-0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1-120028 事由:查本局於111年10月3日9時30分派員至貴公司於本市梧棲區工地稽查,查前開工程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之列管對象,現場違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違反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其所使用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 、土石方或廢棄物,且其堆置於營建工地者,未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 一、覆蓋防塵布。 二、覆蓋防塵網。 三、配置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記10點缺失。違反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 ,未達車行路徑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記4點缺失。綜上,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範項目及缺失記點判定原則」共記14點缺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2-11-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