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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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 (2023-12-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3-050002 事由:一、依據112年11月26日全國公害陳情網路受理系統陳情案件辦理。 二、本案陳情案件係通報漏油造成污染事件,目前漏油情事已經完成查漏止漏作業,再查有關陳情管線漏油未通報主管機關一事,經查自112年11月15日迄今,本局並未接獲相關之漏油通報案件,依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貯存系統發生致污染土壤者,貯存物質異常出現於周遭環境,事業應依水污法第28條規定於3小時內通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本案將依違反土污法第28條規定辦理。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0-26 (2021-08-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10-100018 事由: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通報陽明社區內充滿不明燃燒異味後,立即派員於旨揭時間派員會同陳情人至陽明社區查察後發現有明顯柴油異味,人員後續循線前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烏材林儲運課(地址:高雄市仁武區水管路三段985號)辦理稽查,稽查當時本局稽查人員於該油槽四周皆發現有明顯柴油異味,該異味並與陽明社區所發現味道一致,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烏材林儲運課現場人員表示當天晚上正在進行輸油作業中,由大林煉油廠端輸送至烏材林儲運課(W-22油槽),雖油槽本身具油氣回收設施,惟該輸油管線閥件仍有洩漏情形致瀰漫柴油異味,造成空氣污染,前述行為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1-02 (2018-07-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10004 事由:本局執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設備元件檢測,發現編號:A02-V04(背景值:1.43ppm,檢測值:8,547ppm)、A05-V01(背景值:1.67ppm,檢測值:7,271ppm),淨檢值皆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定「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0-02 (2017-08-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00003 事由:本局106年8月7日執行貴課(本市仁武區烏林里林森巷121號)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設備元件檢測,發現編號:2F-W-36-19(背景濃度值:0.80ppm,初檢測值:55,051ppm)及P-21-13(背景濃度值:0.30ppm,初檢測值:2,576ppm)洩漏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訂「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
否 |
限2017-11-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0-03 (2014-06-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11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3-100003 |
否 |
限2014-11-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11-15 (2012-10-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1-110028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受處分人誤植,另為裁處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