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澎湖營業處湖西供油服務中心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03707901
管制編號: X0504180
事業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澎湖營業處湖西供油服務中心
事業地址: 澎湖縣湖西鄉湖西村一○二號之二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產品批發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4-1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9-02-11
(2018-08-22)
澎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30001
事由: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申報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3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8-24
(2018-08-22)
澎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080002
事由:1.本局於本(22)日下午3時45分接獲湖西鄉公所通報轉陳蔡姓陳情人發現湖西供油廠區外之生態池有油污,立即於下午4時3分抵達陳情地點,目視生態池上確有大片油污,約2公尺長、2公尺寬,佐證照片如附件。 2.下午4時33分至湖西供油,要求中油公司派員清除外,現場巡視廠區內,發現下雨產生之地表逕流有油花,以露儲場最為嚴重,另油水分離池(靠近放流口)亦有油花,於廠區外之排水溝渠亦有油味,判定中油公司所產生之逕流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已污染廠區外之水體環境,後續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辦法第8條規定進行裁處。
不須改善 6,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27
(2017-06-26)
澎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080001
事由:1.本案係繼107年7月17日、18日稽查續辦。 2.本案查事業設有8座貯油槽,其中2座1000公秉、3座3000公秉以及3座5000公秉,屬水污 染防治法所定義之事業(貯油場)。經本案事業公開查證該場編號HS16之3000公秉油槽於106 年6月26日及同年11月22日進油,其中因該油槽底盤因鏽蝕致油品疏漏,疏漏量共計約63公 秉,期間事業因隱匿前述油品疏漏情事致於107年5月間中油公司派員進行調查及採樣設置 2-3米深之阻隔牆等措施。 3.本案本局經107年7月10日於該場地下水監測井採集地下水檢驗,發現TPH(總石油碳氫化 合物)超標(檢驗值33.2mg/L(標準值為10mg/L))。又本局於107年7月19日於該場外道路之人 孔發現有油品滲入之情事,恐污染已有擴大至場外之情勢(人孔油品滲入一節,因該處尚有 二條輸油管鄰近人孔,維持續釐清是否為輸油管疏漏所致或為前揭HS16之油槽疏漏所致。 為避免污染擴大及釐清疏漏之來源,本局本日(7月20日)派員採樣,並責請本案事業盡速完 成查證管線有無洩漏或採取油紋比對)。 4.承上,本案事業於油品疏漏事發後三小時內未通知本局,期亦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致污染地下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業或地下水道系統設置 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其有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 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5.綜上,本案將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4條行政刑法規定移由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 6.本案另經該事業員工陳○○查證,本案於106年6月27日下午作帳時發現油槽油位降低 ,似有油料短少情事,即刻向主管楊○○反應,請求該主管緊急處理。 7.本日稽查因現場無事業負責人在場(於臺北開會),上開事項現場告知本案事業輪值駐點 黃副處長昱誠(本人非此業務督導主管)。括號由黃副處長本人書寫。 8.現場黃副處長意見如下:因本案原當事人不在場,希望本案當事人對本案有陳述意見之機 會。 會同人員:會同人員表示不方便簽名。 事業代表:現場無事業實際負責人,故無簽名。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優先適用刑事法律裁處規定。依最高罰鍰裁處,怠為裁量。
不須改善 6,000,000
不須繳納
2018-07-27
(2018-07-10)
澎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
文號:32-107-08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本案因同時違反土污法第40條及41條規定,依據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者之規定裁處。故撤銷原處分
事由:本府環保局於107年7月10日至貴處所有土地(馬公行銷服務中心湖西供油)進行地下水採樣,監測井號WC-MW02檢測結果地下水總石油碳氫化合物為33.2mg/L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mg/L(如附件),復於同月24日依法公告其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