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0-09-08 (2020-07-2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文到日起全部停工(養)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90012 事由:臺端於本市烏日區烏日里以春街10號從事豬隻飼養作業,經本局於109年7月28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發現臺端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畜牧場登記證(畜牧字第06116號)登載飼養規模為570頭豬,現場與臺端確認飼養頭數約為200餘頭豬,屬水污染防制法事業分類及定義飼養200頭以上豬隻應取得簡易排放許可證(文件)之事業,本案未取得排放許可證而逕行排放廢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限期改善部份:命臺端全部停工(養)。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