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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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2020-07-2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100008 事由:貴公司所屬大肚廠位於本市大肚區王田里沙田路一段320巷35之7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505-02號),經本局於109年7月27日派員前往查核,發現下列與許可不符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一)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槽採樣,檢測結果測得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20mg/L,未依許可文件登載範圍(化學需氧量:1mg/L-97.03mg/L)運作。 (二)另於酸收集槽(T01-4)採樣送檢,檢測結果測得總鉻檢測值:10.5mg/L,銅檢測值:5.10mg/L;於調勻槽(T01-6)採樣測得硝酸鹽氮測值:43.6mg/L,惟以上水質項目皆未登載於許可證內,顯未依登記事項運作。 違規限期改善部分: (一)放流槽未依許可文件登載範圍運作部分,貴公司表示已請操作人員依許可登載內容操作廢水處理設施,並於109年9月28日傳真8月及9月份廢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含每日加藥紀錄)做為改善依據,本局後續擇日辦理複查。 (二)水質項目未登載於許可證部分,貴公司於109年9月30日以盛復字第1090900030號函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至本局辦理許可變更,並於本次變更中新增未登載之水質項目,本局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限2020-10-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1-09 (2014-12-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4-010006 |
否 | 不須改善 |
2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