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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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2023-11-1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 文號:20-114-010028 事由:環境部於112年11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排放管道(PM01) 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RATA)結果,監測項目二氧化硫相對準確度為32.12%且二氧化硫之檢測值與監測數據紀錄值二者差值平均值(下稱差值平均值)為-6.12 ppm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暨附錄二性能規格中相對準確度應小於等於15%之間與差值平均值應小於等於6 ppm至大於等於-6 ppm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1-08 (2023-11-1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4-010015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本案經重新審視二氧化硫違規處分案(裁處書字號20-114-010015),漏列「二氧化硫之檢測值與監測數據紀錄值二者差值平均值(下稱差值平均值)為-6.12 ppm,違反二氧化硫差值平均值應小於等於6 ppm至大於等於-6 ppm之規定」等相關違規事實,為完善本案行政處分流程,爰廢止裁處書字號20-114-010015之裁處書並重新處分。 事由:環境部於112年11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排放管道(PM01) 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RATA)結果,監測項目二氧化硫相對準確度為32.12%,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管理辦法第17條暨附錄二性能規格中相對準確度應小於等於15%之間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不須繳納 |
2025-01-08 (2023-11-1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 文號:20-114-010016 事由:環境部於112年11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排放管道(PM01)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RATA)結果,監測項目氮氧化物相對準確度為22.64%,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管理辦法第17條暨附錄二性能規格中相對準確度應小於等於15%之間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