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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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2024-03-2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50004 事由:貴公司所屬永平廠於本市太平區永平路三段168巷1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 :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647-02號),經本局於113年3月29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廢水處理設施採驗水質結果如下:貴公司所屬永平廠氰系貯槽(T01-1)鎳測值44.8mg/L(許可操作最大值:1mg/L)及酸鹼貯槽(T01-5)鎳測值66.5mg/L(許可操作最大值 :50mg/L) ,上述檢測結果超過許可操作限值,未依許可文件登載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 |
否 |
限2024-05-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3-12 (2020-12-1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1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30013 事由: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永平路三段168巷1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647-01號),經本局於109年12月10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87.6mg/L(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限期於110年3月29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檢測報告(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等文件報請查驗。 |
否 |
限2021-03-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1,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