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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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2017-10-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110024 事由:一、貴公司於本市大肚區新興里新興街30號從事金屬基本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677-03號),案經本局於106年10月31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查獲下列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一)(T01-7)砂濾器逆洗水迴流至(T01-1)調勻池。(二)製程區有兩股「噴箱廢水」流入(T01-1)調勻池。二、貴公司已於106年11月15日(改善期限:106年12月14日)以大發字第1061115001號函檢附許可變更文件,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限2017-12-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