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52242444
管制編號: B22A4276
事業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二之一號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用水供應業
排放申報類型: 毒性化學物質
資料日期: 2024-04-28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逆向排序
2017-02-23
(2016-11-07)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3條
文號:31-106-020001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採樣點非屬有消毒系統之水場配水管網範疇內。
不須改善 120,000
不須繳納
2018-10-24
(2018-10-0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25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100031
事由:本局稽查時查獲貴公司污水疏漏至廠外污染水體屬實,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且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本局,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限2018-10-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2,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4-10
(2014-02-2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040017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重複告發…。
不須改善 150,000
不須繳納
2010-10-13
(2010-09-0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11月02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
文號:23-099-100012
限2010-11-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11-24
(2010-11-0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11月3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
文號:23-099-110008
限2010-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5-14
(2014-04-10)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7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3-050010
限2014-07-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8-28
(2017-07-27)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23-106-080005
事由:本局派員稽查貴公司辦理之「淡海新市鎮區內配水池新建工程」(管制編號:F102FAZ041-1),並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34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工地周界: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4點。(二)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記10點。(三)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10點。(四)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記10點。
限2017-10-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3-11
(2018-11-2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3月24日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8年03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8-030001
事由:貴公司辦理「豐原場新設初沉池工程-土建部分(管制編號:B105L1Z109-1)」本局於107年11月20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結果發現現場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第6條、記4點)、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第7條,記10點)、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第8條,記4點)、裸露地表實施面積未達80%(第9條,記4點)及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第10條,記4點),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合計缺失32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
限2019-03-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2-24
(2008-09-09)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7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9月15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
文號:30-097-120015
限2008-09-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1-05
(2011-11-16)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1-010005
不須改善 2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1-12
(2010-12-2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1月12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
文號:23-100-010013
限2011-01-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7-30
(2014-01-15)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3-070008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5-04
(2020-11-27)
中區督察大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11-030003
事由:開發單位辦理「鳥嘴潭人工湖下游自來水供水工程─鳥嘴潭淨水場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案,於109年3月23日實施原水導水管工程,惟未於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另公開說明會未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辦理,遲至109年12月15日方舉辦。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3-25
(2021-01-2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請於限期屆滿前完成記點缺失項目之改善,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6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0-030003
事由:辦理「彰濱淨水場新建工程」(管制編號:N107N91001-2),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月22日派員前往稽查,經查該工地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車行路徑,記缺失點數10點、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依規定採行防制措施,記缺失點數10點、裸露地表-營建工地裸露地表未採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防制措施之一,記缺失點數10點、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記缺失點數4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34點。

訴願駁回
限2021-06-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0-24
(2008-09-09)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9月15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
文號:30-097-100018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未符法源依據,另立裁處書
限2008-09-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8-25
(2017-05-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64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5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文號:30-106-080025
事由:案係本局於106年05月11日當天接獲1999通報,本市仁武區仁心路一帶附近水面呈現灰白色,疑似有事業廢水違法排放之情事,人員於當日到場現勘時,經沿線巡查發現為貴公司南區工程處施作「大泉場至澄觀路送水幹管(三)」工程,將施工時所產生的事業廢水未依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所登載之沉砂池妥善處理,即逕行利用動力幫浦機具抽取經由鄰近水道排放至下游,導致該處河段呈現白色及懸浮固體濃度劇升;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之污水下水道,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不得繞流排放。」之規定。

實體駁回
限2017-05-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64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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