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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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2017-10-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第8款 文號:34-106-110001 事由:將自行使用時所調配之1000毫升(1公斤)1.95%w/w毒性化學物質三氧化鉻(列管編號-序號:055-01)使用於未核可之運作場所(楊梅廠)。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17 (2017-10-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項 文號:34-106-110003 事由:將自行使用時所調配之1公斤(1000毫升)1.95%w/w毒性化學物質三氧化鉻(列管編號-序號:055-01)使用於未核可之運作場所(楊梅廠),且未將含該筆使用之運作紀錄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0-17 (2017-08-3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 文號:34-106-100003 事由:本案緣106年8月30日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貴公司楊梅廠(桃園市楊梅區豐野里中正路547之1號)稽查,發現貴公司(管制編號:B2308618)場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42路5號)自行調配三氧化鉻(鉻酸)水溶液計1公斤,轉讓予楊梅廠使用、貯存。當日進行現場採樣送驗,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106年9月7日(106)環檢一字第6423號,該溶液含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三氧化鉻(鉻酸)」之六價鉻成分含量為1.95%W/W,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管制濃度1%W/W以上;惟貴公司未於運作前向本府取得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而擅自運作(使用、貯存),核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之規定。 |
否 |
限2017-11-20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