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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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2022-12-2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40-111-120033 事由:本局於111年12月28日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管制編號:H45B0995)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已於108年8月29日經桃園市政府核准在案,廢清書所登載資本額為1億1千5百萬元,另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系統登載實收資本額為1億3千萬元,且貴公司之廢水處理程序(製程代碼:370001)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但下述製程所產生者除外:(1)鋁之硫酸電鍍(2)碳鋼鍍錫(3)碳鋼鍍鋁(4)伴隨清洗或汽提之碳鋼鍍錫、鋁(5)鋁之蝕刻及研磨(廢棄物代碼:A-8801)〕,再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專責人員設置動態紀錄,貴公司(管制編號:H45B0995)於111年12月28日仍未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本局前以111年8月19日桃環事字第1110072063號函裁處貴公司,並限期於111年9月20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惟貴公司於本局查詢專責人員設置動態紀錄時仍未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爰依第55條第2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1年12月28日按次處罰。 |
否 |
限2023-02-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8-16 (2022-02-1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3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40-111-080043 事由:本局於111年8月16日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管制編號:H45B0995)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已於108年8月29日經桃園市政府核准在案,廢清書所登載資本額為1億1千5百萬元,另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系統1億3千萬元,貴公司之廢水處理程序(製程代碼:370001)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但下述製程所產生者除外:(1)鋁之硫酸電鍍(2)碳鋼鍍錫(3)碳鋼鍍鋁(4)伴隨清洗或汽提之碳鋼鍍錫、鋁(5)鋁之蝕刻及研磨(廢棄物代碼:A-8801)〕及使用氰化物之電鍍製造程序(250025)、金屬電鍍處理程序(250058)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電鍍廢棄之氰化物電鍍液(廢棄物代碼:A-9001)〕,再查專責人員設置動態紀錄貴公司(管制編號:H45B0995)未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2-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9,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0-11 (2017-07-2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4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100011 事由:經於貴公司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350mg/L、鎳:3.13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00mg/L、鎳:1.0mg/L)。 |
否 | 不須改善 |
1,548,000 已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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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2017-10-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第8款 文號:34-106-110001 事由:將自行使用時所調配之1000毫升(1公斤)1.95%w/w毒性化學物質三氧化鉻(列管編號-序號:055-01)使用於未核可之運作場所(楊梅廠)。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17 (2017-10-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項 文號:34-106-110003 事由:將自行使用時所調配之1公斤(1000毫升)1.95%w/w毒性化學物質三氧化鉻(列管編號-序號:055-01)使用於未核可之運作場所(楊梅廠),且未將含該筆使用之運作紀錄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0-17 (2017-08-3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 文號:34-106-100003 事由:本案緣106年8月30日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貴公司楊梅廠(桃園市楊梅區豐野里中正路547之1號)稽查,發現貴公司(管制編號:B2308618)場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42路5號)自行調配三氧化鉻(鉻酸)水溶液計1公斤,轉讓予楊梅廠使用、貯存。當日進行現場採樣送驗,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106年9月7日(106)環檢一字第6423號,該溶液含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三氧化鉻(鉻酸)」之六價鉻成分含量為1.95%W/W,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管制濃度1%W/W以上;惟貴公司未於運作前向本府取得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而擅自運作(使用、貯存),核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之規定。 |
否 |
限2017-11-20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