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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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2020-06-2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9年11月16日前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限改日期:109年11月1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100017 事由:本局於109年6月29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查核時廠內製程運作中,其製程流程加熱爐以天然氣為燃料,進行金屬加熱處理,後以水加淬火液(淬火油)進行冷卻,係以滲碳或滲氮等方式,進行鋼材之處理,或藉控制溫度(如以燃料加熱、冷卻或均熱等)改變金屬物理性質,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4批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事業,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0-11-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