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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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2020-06-2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9年11月16日前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限改日期:109年11月1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100017 事由:本局於109年6月29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查核時廠內製程運作中,其製程流程加熱爐以天然氣為燃料,進行金屬加熱處理,後以水加淬火液(淬火油)進行冷卻,係以滲碳或滲氮等方式,進行鋼材之處理,或藉控制溫度(如以燃料加熱、冷卻或均熱等)改變金屬物理性質,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4批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事業,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0-11-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8-07-13 (2018-06-1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5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70025 事由:1.貴公司於本市大甲區太白里通天路139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371-01號),經本局於107年6月12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檢測值為2.2(限值: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當日貴公司已立即調整並報請本局查驗,經本局當場檢測放流水之pH值為6.6(限值:6-9),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限2018-06-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6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12-11 (2012-10-0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110025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