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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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2017-07-1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106年9月30日前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異動申請,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80041 事由:稽查當時發現廠內設置有不明排放管道及3樓上蠟設備並未登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7-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8-22 (2017-07-1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8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第4項 文號:20-106-080040 事由:稽查當時發現廠內設置未經許可之不明排放管道,該排放管道未依「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具備採樣孔、安全採樣平台及扶梯等採樣設施供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第4項規定。 |
否 |
限2017-08-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