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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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2020-05-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因貴公司已提出未來有機溶劑使用量將控制於20公噸/年內之證明資料,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及停工處分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70027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裁罰對象錯誤 事由:本局於109年5月11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廠)(地址:臺中市南屯區春社里精科路10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台中廠)為金屬表面處理程序,製程流程略為以金屬零件為原料,經噴砂、CNC加工、濕式研磨、防鏽、表面清洗、組立及噴塗後即為成品,貴公司(台中廠)於CNC操作時使用切削液,檢視其物質安全資料表(SDS)成份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8月12日環署空字第1080053859號函釋內容認定為有機溶劑,復經核對原物料使用報表,貴公司(台中廠)108年度全廠有機溶劑(煤油、去漬油、切削液、甲苯、香蕉水、塗料用量合計)使用量為35.10995公噸,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8批第2類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中「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實際使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之範疇,依規定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設置及操作,惟截至查核當日貴公司(台中廠)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現場製程設備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2019-05-24 (2015-05-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50045 事由:該公司於本市南屯區寶文段75-16地號等1筆土地施作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工程,經本局查核結果,發現該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該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且該工程已竣工,已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